关于渔团的内容,李士豪和张震东两人将渔团归入渔政管理机构。如果从全国而言,这一分类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部分地区的渔团领导是由政府官员担任的。不过具体到各个地区,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在浙江,渔团的组建是由政府推动的,但是实施的主体是地方的渔业公所和渔业帮会,这源于当时浙江地方公所势力的强大。就其日后的具体活动而言,渔业公所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地方政府所做的是将渔团的所有活动纳入政府的管理序列而已。因此,笔者以为,浙江的渔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像是渔业公所的联合,是渔业公所的一个放大版。其管理主要还是按照渔业公所的方式进行,相比之下更具有合法性而已。
渔团建设问题出现在19世纪中后期,当时中国出现严重的海防危机,如何动员沿海民众参与海防建设,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非常关注的问题。晚清早期改良派人士陈炽认为渔人也是一般的平民老百姓,其“畏死贪利之心,亦与常人等耳。平日置诸度外,一旦有事,遽欲编之卒伍,置之前敌,驱之于枪林弹雨之中。虽黄金满前,白刃在后,犹有畏避不遑者,岂区区一纸公文,遂能作其忠义之气乎”[1]。因此,他提出要发挥沿海渔民的作用,就要将其纳入政府常态化的军事管理制度中。而政府在参考乡团制度的建设后,提出在沿海举办类似乡团的地方防卫力量——渔团。光绪六年(1880)八月乙丑,在朝廷首肯下,山东巡抚周恒祺将山东省沿海团练“寓于保甲之中,变通办理。并饬沿海州县,挑选渔户,协防口岸”[2]。光绪八年(1882),两江总督左宗棠奏准在江苏沿海州县渔民中创办渔团。[3]随后,他任命苏松太道员为沿海渔团督办,“设总局于吴淞口,设分局于滨海各县”[4]。光绪九年(1883)七月甲申,左宗棠汇报江苏“筹办海口防务,创设渔团,精挑内外洋熟悉水性勇丁,以资征防”[5]。光绪十年(1884)初,清政府要求沿海各省举办渔团,浙江省即以大对渔船帮永安公所董事华子清为渔团总董,“稽查渔民,编列保甲,给照收费,以供局中经费开支”[6]。当年2月初,宁波知府宗源瀚带同邑绅查看渔团举办情况,并将弹压局勤参军调回宁波,协助渔团工作。[7]
但当时浙江渔团仅仅办了九个月,因华子清以渔团经费办理本帮大对渔船的护洋工作,不顾其他渔帮的利益,各处绅士联名控告,渔团即被撤销。[8]同年三月,新任两江总督曾国荃下令“上海道速撤渔团”[9]。其原因亦与渔团局人员扰累地方有关。[10]第一次江浙地区渔团的组建就这样夭折了。从这次创建过程可以看出,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宁波渔团的创办是由渔业公所负责的,而曾国荃下令处分的渔团领导江涵秀本身就是江苏省的一个候补知县。如果说这次渔团建设有所启示的话,那就是渔团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政府的背景又往往容易滋生弊端。
虽然省政府撤销了渔团,但是地方对于渔团的探索仍在继续。1885年4月15日《申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宁波开办渔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孤拔(中法战争镇海之役时法军首领)在宁,以西人之引港者索价四万至七万,嫌其太巨,因电致巴德诺脱,请其在沪代雇宁波轮船之引港。巴使误会,雇得之后,迄无所用。彼之欲雇引港至于如是之急,设有汉奸引诱,告知法人,以此种人深知水性,熟谙海道,法人因而悬重利以啖之,则此辈正在无可为生之时,忽有此绝处逢生之地,岂有不为所诱者?虽曰法人在口外,若辈在口内,一时不易联络,然暗中潜煽,安知无人?一或内变,其患滋大。故讲前者早经着为论说,谓沿海居民凡有谙于海洋业为捕渔者,皆当援照左侯相在两江时兴办渔团之法,编其丁口,籍为保甲,教以步武,使之守望相助,或竟招入兵籍,以防他变,原亦虑此辈或有意外之虞。今镇海沿海各居民至于无可谋食,不能迁避,而犹能坚忍不动,则其人亦类多略知大义,不肯蠢动,于以益见本朝德泽之厚,与夫官宪教化之深,实皆可怜而更可感者也。……[11]
光绪十九年(1893),王炳钧在浙江台州创办渔团局,“废司营进出号金,并临海县渔商牌照”[12]。光绪二十一年(1895)二月,朝廷再次命令沿海府厅州县及各防营,“督同地方绅董查明渔户,编立渔团”,“藉以保卫海疆,免致为敌所用”。[13]其命令的出台恰逢中日甲午海战之后中国军队的惨败。在东南沿海海防空虚的背景下,政府为了重建海防体系,开始组织沿海渔民组建渔团,以期稳定海上秩序。正因为如此,光绪二十二年(1896),浙江巡抚廖寿丰下令宁、台、温三府所辖厅县于同年三月一律开办渔团。由[维]丰南公所董事刘孝思[恩]拟订具体办法,经省府批准后立案施行。其章程如下:
(1)勤编查:合属各帮渔船,散处海滨,非在渔汛之前认真分别编查,不能尽归约束。应由各员董先期分赴各乡村,督率司巡,挨户编册。凡渔船每十船为一牌,立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立甲长一人。由局重选其干练诚朴者专任之。其偏僻小村,渔船不满十艘者,听其四五艘或五六艘为一牌,务求实际,不必拘定成格。
(2)严互结:渔船领照,必令取具互结,以别良莠。如无互结,即由局董将该牌照扣押,取亲邻确实保结,方准给照出洋。
(3)严连坐:渔船中有作奸通匪者,起初形迹未露,偶被遮瞒误保,后经察觉,当具词禀局,该船犯事,始可与互结之船无干;但不许于犯事之日始行呈报。
(4)定赏罚:渔船出洋,如有奸通匪类等情,其同牌有能擒其首到官者,审实后即以该匪奸之船货,酌量赏给,以示鼓励。
(5)严稽查:渔船进出口岸,为鄞、奉、镇、象、定各厅及石浦、乍浦、沈家门等,均由各局董事,督率司巡,切实查验,并按船书篷烙号以专责任,而绝弊窦。
(6)牌照:由局移厅县会印,然后给董收领,凭给渔船,庶厅县既不得置团务于事外,而胥吏亦无从索浮费于渔民。
(7)裁减规费俾渔民乐从:凡渔民向厅县领印照,缴费若干,现照减去二成,实收八成,从前未领厅县照现始编给者。即比较向领县照之船,一律酌减,其大船核收大洋二元,中船一元五角,小船一元。如墨鱼船小对船等,再减收五角,以示区别而资体恤。其各帮牌甲长旗号及墨鱼全帮旗号,均由局办给,不取分文。至查验规费,照营台向收原数,减收五成,以充公用。此外不准司巡需索留难,及勒取羹鱼,以除积弊。
(8)墨鱼船帮:每船酌收照费洋五角。其洋提缴宁局一千元,以备制旗照,并津贴局用之需;余归该帮司员柱首薪水夫马支销。倘仍有盈余,即由该帮存储,以备建造公所之用。每届渔汛已毕,将同帮船数并支销各款分项开列,榜示通衢,以绝浮冒。
(9)宁、定、镇三处:各立县局,以资办公,其沿海各乡村及海岛,有另设分局办理者,有就渔业公所兼理者,因地制宜;选派司巡编查,以资周密。惟奉、象二邑,渔船较少,办理简易,毋庸特设县局,但就沿海渔户繁盛处所,设立分局编查,以节经费。
(10)渔户牌甲名册:并各局董收支清据,每年于十二月间汇造呈送。
(11)渔帮自雇护船:原属渔户等万不得已谋保护生命起见,然误被匪类私护,恐致抑勒之害,嗣后渔户禀请各宪,给发护照,应饬各局董确切调查,并无私护抑勒情弊,始准由局禀请给谕,派弁督带。
(12)经收减成照验各费:除各局支销外,余款俟年终提解宁波支应局专款存储,以便渔团要功之用。[14]
甲午战争之后,政府对沿海地区的控制力大大下降,而沿海渔团的组建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为此当时清廷对于各地筹备渔团之事予以重视并加以督促。所以,光绪二十四年(1898)九月己卯、十一月戊辰,朝廷先后两次谕令沿海各省督抚将本省筹办渔团情形据实上奏。[15]光绪二十五年(1899)正月丙辰,浙江巡抚廖寿丰上奏:“浙江宁波、绍兴、温州、台州与嘉兴府属之乍浦,沿海渔团,办有端绪,以卫海疆。”[16]至此,浙江沿海渔团的筹建工作全面完成。
渔团开办后,宁属渔团委员为毕贻策、胡钟黔、李炳堃和刘凤岗等4人,其经费最初由宁波支应局提供,其后就按照渔团章程向辖区渔民征收,征收项目主要是牌照费。[17]在机构运行初期,渔团局的收入相对较多,除负担自身的运行外,往往还有结余(见表6-1),并颇为当局注意。如1910年10月26日《四明日报》以《催解渔团验费洋元》为题报道说:
宁属渔团盈余照验各费,自从颜令接办以来,未据分文缴解。现在造报期限已逾,万难再延。爰经府宪札催该局委员颜令,将宣统元年分经收前项照验各费洋元,连同销册克日解府,立等核收,报拨请销,毋再迟延,致干差提云云。[18]
就台州海门渔团局而言,其剩余的护渔经费常常会划归政府办公及慈善经费项下。[19]而宁波一地渔团费有拨充官办学堂的记载,如1910年10月9日《四明日报》报道说:“本郡师范学堂前经府教育会职员禀准抚学宪,仍留渔团费洋四千元及厘捐局洋一千元,以充经费。”[20]可见作为渔业重镇的宁波,当时渔团费收入相当可观,而且支出也相当多样。
从浙江渔团局的规章制度来看,显然第二次浙江筹备的渔团过程更加成熟:一方面廖寿丰将渔团纳入政府的管理部门体系,但是又给予其极大的自主权。就宁属渔团委员而言,毕贻策即为当时的鄞县知县[21],李炳堃隶属于浙江水师营[22],分局则由各渔业公所董事兼理。宁波渔团局开始是由毕贻策负责,光绪二十五年(1899)三月三十一日转为“镇海县周大令兼办”[23]。就宁波渔团局的设置来看,宁波渔团局在宁波、镇海、定海、沈家门、蟹浦和石浦设置了分局,沿海各乡村及岛屿渔船较少的地方则由渔业公所代办相关事务。
除了征收渔业税费外,渔团局的责任主要是在渔汛期保证渔业活动安全,而这与当时海上安全形势的恶化密切相关。晚清由于内忧外患,海盗猖獗,而政府水师在洋务运动中开始向近代海军演变,近海安全主要由地方负责。面对海盗活动,浙江沿海负责渔业安全的官方船只,不但无法与海盗抗衡,反而经常敲诈渔船。如1873年4月11日《申报》就有政府炮船抢劫渔船的报道:
仆于上月下旬由上海至普陀山,藉瞻名胜,觉是处重岩峻岭,怪石迭出,得经所未见,往来进香者络绎不绝,诚胜地也。游览数日,即作归计。于本月初一日路过舟山岛一处名沈家门者,为渔舟聚集之所。予过其地,见有中国炮船二只,即所谓太艨者泊焉。是时适有渔船三只,由海外而来,将往定海。炮船上人即下小舟一叶,鼓棹而前,舟中约有五六人,直至首先之渔船前傍船而停,问渔人讨鱼焉。渔人不服争之,讵料寡不敌众,遂得饱恣其欲,而渔人心未平也,一路诟骂不已。其次来之船亦被凌虐。其第三只则船上人多,风力亦大,虽近其船而未能遂其欲,竟将鱼网夺去,复为鱼船中人夺回。当是时也,见之者无不呼以为贼,议论纷纷,而船中人若不知耻,置众论于不闻,徐徐以赃载至船中云。余见其状,亦代为不平,而亦无可如何也。窃思朝廷所设炮船,正为保护商民、缉获盗贼也,岂有保护商民者而反劫商民耶?亦岂有缉获盗贼者而敢为盗贼耶?况船上勇丁皆有钱粮,乃阳为吃粮之人,而阴为殃民之贼,未免有损国威、有伤国体,而深负朝廷恤民之至意耳。夫渔人冲风破浪,经历百苦,聊为糊口之计,乃被若辈抢劫,其中之苦情有不可胜言者矣。[24]
到20世纪初,这一情形并未得到扭转,1908年8月《申报》就有两则宁波沿海渔船遭到沿海营兵抢劫的报道:
镇海吴统领日前接奉抚宪来电,准端制台电开,上月二十九日、本月初三日,有匪船驶至徐贡山桁地,强抢渔货。船上挂戎字旗,匪十余人,皆身穿号衣,有岱山著匪邱阿法在内,并开枪炮拒捕。事后有船停泊马迹山,经永安兵轮盘查,得腌渍余货,及炮子弹甚多。匪称此船系奉南汇营艇船戎赍清派发。当由兵轮将在船四匪,连船带入关内,请浙洋水师吴统领移县讯办,究竟为兵为匪,必须确查等因。希即将获匪讯供情形,从速禀报,并查拿岱山著匪邱阿法等务获,仍即电复等因。统领接电后,当即遵验,提犯研讯矣。[25]
镇海县胡令,日昨接奉浙抚来电后,当即会同吴统领杰将所获之徐阿汉、范金根、徐德顺、戴驼贵四名到案。供称均江苏人,现充南汇水师营勇。四月间,由哨官戎赍清派令巡护马跽积冰鲜船只。内有定海厅岱山人数名同船当勇,两次因遭风,船泊徐贡山洋面。攫鱼放枪,均岱山人所为,伊等实未动手,船上亦无邱阿法之人。次传程阿生等质讯,供词相同。当即饬令还押。旋据吴淞营参将张炳泰等禀称,此船系戎赍清派护冰鲜,因遭风乏食,向张网船讨鱼口角,恳将人船一并释回惩办。后由吴统领移县请释。胡令乃将人船军装点交戎赍清领回讯办,一面据情会衔电禀浙抚察核。[26]
正是在海上渔业生产安全日趋恶化的情况,渔团的组建一再被提及,宁波渔团局专门购买了大船作为护渔之用。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渔团局的护渔船主要是保护有牌照的渔船。就政府而言,为了加强对渔民的控制,同时保证海上安全,要求出海渔船必须向渔团局领取牌照。如1903年5月11日《申报》报道:“江北渔团局胡明府查自接办以来,各渔户多有未领牌照出洋渔捕,一遇劫夺之事,玉石难分。现届渔汛,诚恐渔民无知,仍蹈故辙。日前特出示谕,凡各渔户出洋捕渔,须先赴局领取牌照,无得违抗,致干查究。”[27]
就渔团的其他功能而言,除了第三章提到的战时对沿海渔民的组织和动员作用外,平时还负责与渔业有关的数据统计工作。光绪三十二年(1906),宁波渔团局就对当时宁波府渔民人数做了统计。总计渔民数为7019人,具体情况如表6-2。
表6-2 光绪三十二年宁波府渔民统计
资料来源:《甬属渔民总数》,《申报》1908年1月16日。
渔团的各种规约和办法,从实际办理的情形来看,多数地区流于形式,少数办得较好的地区,初期由渔团一家公开向渔民征收费用,对于减轻渔民负担有些作用。而在渔汛收获不佳的时候,渔团局也会酌情减免牌照税。如1904年(光绪三十年)9月26日《申报》报道:“宁属各渔户因今岁墨鱼收获不佳,齐赴船局领请暂免照费,俟来年一律呈缴局员胡大令禀请宁波府尊喻太守转详省宪,现已邀准,遂于某日出示晓谕矣。”[28]
不过,时日一久,渔团局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首先是内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如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3月10日《申报》一则报道:
宁属渔团局前由省宪檄委宁府合办,府尊因委员到局,同资赞襄。去年各渔户豁免墨鱼照费。先由众渔户禀求府尊,后经委员详请照办。今有镇邑职员陈某等联名赴府禀揭委员私图中饱,一面请认是项费款,已经府尊喻庶三太守批驳不准矣。[29]
1911年6月25日《申报》也有一则关于渔团腐败的报道:
宁波洋关稽征委员候补知县颜恭叔大令韬系前方伯之子侄,行邓太守兼护道篆时,重以上峰委托,特别加委,兼办镇海渔团局优差,以资调剂。闻稽征差月支夫马七十两,杂费倍之,为分府人员所眼热,今又遥兼渔团优差,骤加阔绰,花丛和酒,挥霍更豪。前月下旬纳郡城名妓林四宝为妾,缴身价一千六百金,藏之金屋。不料河东狮吼,床第间屡起风波,甚至无日不闹,五月十八日竟酿成嫡室吞金如君投水,家人哗救,幸免巨祸。十九日下午,林四宝乘轮逃回郡城,在江北岸澄清楼茶肆对众哭诉如何被颜哄骗,如何受其荼毒,现将金银衣饰三千余元概被霸吞,狼狈脱身,力求座客代为申诉。适有旧欢正在,劝其赴审判厅起诉。间颜大令已偕其弟老五单放兵轮赶到,得悉情形,老羞变怒,喝令豪奴立将该妓横拖倒拽而去,不致出乖露丑,亦云幸矣。[30]
渔团内部腐败的再次出现,直接导致渔团局在渔民中领导地位的下降,很多渔船开始拒绝领取渔团局的牌照。如1905年5月17日《申报》报道:“现届渔汛,各乡渔船纷纷出口。向章捕黑鱼之船,每艘须赴渔团局领取船照,现局员诚恐各渔船抗不遵领,特于日前移请鄞县高子勋大令派差,由大石碶地方押令各渔船户到局领取船照,始准放行出口。”[31]而渔团中不办事的“尸食者”越来越多,收入不敷开支。正如当时人们评论的那样:“所谓渔团,已失其原有之本意,而仅成为政府收取税捐之机关,绅董索诈之工具而已。”[32]最主要的,渔团从渔民手中收取的大量费用,其大部分并没有投入到渔业建设,而是被地方政府挪作他用。如1906年10月8日《申报》关于《改办渔船经费拨充乡约学堂经费》的报道:
鄞邑举人郑彬瑞等日前联名具禀宁府署,呈请将宁属渔船牌照余款改归渔户承办,以便将照费分充该处乡约、学堂两项经费。府尊喻庶三太守批示云,此项余款向由局员经收,拨给永安会充作善举,现该绅等拟将此项余款改归渔户承办,并由绅等经理,移缓就急,分充乡约学堂两项经费,同一正用,自应准行,候札饬渔团局遵照可也。[33]
而据1908年8月9日《申报》报道:
邓太守日前具禀宁道,略谓印山偿款,除在渔团项下尽数提拨,仅得洋二千一百余元,不敷尚巨。现拟于去岁绅富借款办米项下,暂拨洋五千元,又于临海志书存款内,借拨洋三百元,足成七千四百元之数。惟绅富借款、临海志书两项均须归还,仍拟将渔团款截存,分年摊还。俟各款还清后,所有渔团存款拟即截留,拨作当年印山学款及警察经费之用,将来尚求宪台主持,批准立案。并谓此次印山偿款,交付天主堂,应请宪台派员来郡,会同临海县孙令,将偿款学堂两面一齐交点,掣取李教士收据签字为证。其收据如何收法,并恳颁定程序,以便遵行云云。日前喻道据禀已电邀台府来署商办矣。[34]
可见当时渔团局征收的经费被挪作他用,并非个案,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情况当然有损于渔团主要职能的履行。
注释
[1]〔清〕陈炽:《渔团》,赵树贵、曾丽雅:《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21页。
[2]《清实录•德宗实录》卷118,光绪六年庚辰八月乙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26页。
[3]〔清〕左宗棠:《饬办江海渔团札》,〔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90《兵政16•海防》,光绪二十三年刻本,第7页。
[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33《乡兵》,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960—3961页。
[5]《清实录•德宗实录》卷166,光绪九年癸未秋七月甲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6页。
[6]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
[7]《东湖月波居士来书》,《申报》1884年2月5日。
[8]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
[9]《清实录•德宗实录》卷185,光绪十年甲申闰五月丙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90页。
[10]《清实录•德宗实录》卷188:“曾国荃奏:‘赣榆县渔团分局委员江涵秀、纵勇滋事。迨经喊控到局。辄敢迁怒旁人。将附贡生董云琠违例刑责。监生董云琪等控县。验明伤痕属实。由县移令交滋事勇丁。复敢始终庇护。延不交案。经委员会同海州提讯明确。’请旨革职究办等语。江苏候补知县江涵秀、于勇丁滋事一案。事前既不能约束。事后复一味偏袒。并将无干之附贡生董云琠擅行刑责。实属任性妄为。亟应从严惩办。江涵秀着即行革职。勒令交出首先滋事勇丁。归案究办。以肃军律。”光绪十年甲申六月辛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39页。
[11]《论镇海施赈之善》,《申报》1885年4月15日。
[12]项士元:《海门镇志》,临海市博物馆打字油印本,1988年。
[13]《清实录•德宗实录》卷361,光绪二十一年乙未二月癸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11页。
[14]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4—36页。从章程内容看,应只是对宁波渔团局的规定,台州、温州等地的渔团是否也采用这一章程,仍需进一步的文献证明。
[15]《清实录•德宗实录》卷430,光绪二十四年戊戌九月己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53—654页;《清实录•德宗实录》卷434,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十一月戊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00页。
[16]《清实录•德宗实录》卷437,光绪二十五年己亥春正月丙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9页。
[17]《清实录•德宗实录》卷394,光绪二十二年丙申八月己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7页。
[18]《催解渔团验费洋元》,《四明日报》1910年10月26日,第2版。
[19]〔清〕黄沅:《黄沅日记》,桑兵:《清代稿钞本》第一辑(第21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227页。
[20]《拨充师校经费》,《四明时报》1919年10月9日,第2版。
[21]《清实录•德宗实录》卷448,光绪二十五年己亥秋七月癸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04页。
[22]项士元:《海门镇志》,临海市博物馆打字油印本,1988年。
[23]《四明官场纪事》,《申报》1899年3月31日。
[24]白眼观世人:《记沈家门停泊炮船抢劫渔船事》,《申报》1873年4月11日。
[25]《电饬提蕃强抢渔货之营兵》,《申报》1908年8月6日。
[26]《讯明营兵强抢渔船》,《申报》1908年8月7日。
[27]《甬郡官场纪事》,《申报》1903年5月11日。
[28]《甬江杂志》,《申报》1904年9月26日。
[29]《宁波》,《申报》1905年3月10日。
[30]《红分府妻妾争宠》,《申报》1911年6月25日。
[31]《派差押领船》,《申报》1905年5月17日。
[32]张震东、杨金森:《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32页。
[33]《改办渔船经费拨充乡约学堂经费》,《申报》1906年10月8日。
[34]《筹拨印山学堂赔款》,《申报》19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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