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早期海洋渔业组织的行帮性质及其人员组成状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留下任何文献记载。直到晚清,随着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及开放,一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海洋渔业对于海洋权益的重要性,开始进行对相关资料的积累与研究。其中沈同芳于1911年在张謇的资助下出版了《中国渔业历史》一书,这可算是第一本涉及海洋渔业组织的著作。其后陈训正等(1924)、李士豪等(1937)、张震东等(1983)、韩兴勇等(2008)、王文洪(2008)对此问题都有所涉及。[1]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讨论的海洋渔业组织既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关组织,也包括行帮、公司、渔会等非政府组织。而对于海洋秩序,胡启生认为其是“人类历史上不同利益集团,15世纪以后主要是各民族国家为争夺海权或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海洋秩序的基础建基于规范和利益制衡机制之上,从利益制衡机制出发肯定民族国家个体的价值和权利,从而构造出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2]张鼎则在此基础上认为海洋秩序是“一种动态的、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调整机制,在一定时期内调整相关国家或行为体在海洋领域的权利义务,自然或者人为形成的一整套的调整体系,并能被相关国家或者行为体接受的一种机制”[3]。这一机制不仅包括各国海洋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涵盖了国与国之间的海洋权益范围。
世界范围的海洋秩序起始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而就国家个体而言,其海洋秩序的形成与发展则与各个国家海洋群体的扩张紧密相连。中国作为沿海大陆国家,内部海洋群体的涉海活动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但国家层面对于海洋秩序的重视则始于明代中期的“倭寇”侵扰。1840年后,随着西方殖民者从海上打开古老中国的大门开始,中国传统的海洋秩序就在此冲击下缓慢转型。就宁波沿海的海洋秩序而言,我们不打算(事实上也无法)对其做宏观的描述,而是侧重于对影响海洋秩序的内外部因素进行重点的讨论。这些因素包括海洋灾害、海上船难、海盗侵扰与渔业纠纷。
自人类向海洋扩张起,就需要应对迷雾重重的海洋气候。海洋气候变化对人类海洋活动的影响随着人类活动区域向远洋的扩展而愈加剧烈。传统海上活动都是在近海,偶遇风暴及海啸,船员自救与获救的可能性远远超过后来远洋的海上活动。随着西方近代科学体系的建立,人类对海洋的认知也逐渐加深,海洋科学日渐进步,各种针对海洋灾害的技术和装备被开发与运用,对海洋灾害的预报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宁波沿海的海洋预报体系起始于定海测候所的建立。
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当时的中央研究院于1935年3月前往宁波定海勘察,计划与定海地方政府合办测候所及无线电机构。其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仪器则由中央负担,中央研究院进行技术支持,经费预算为300元(中央承担100元,地方政府承担200元)。[4]其后,定海县政府认识到测候所对于应对舟山海洋气候突变、减少海洋灾害经济损失的重要价值,将地方预算增加到四千元,并由当地渔业界承担每年的运营费用。[5]
而当时宁波沿海的船难除了部分是由于自然灾害与触礁造成之外,相当大一部分归因于海上船只的碰撞事故。在传统海洋活动中,船只的动力为人力或风力,船只的尺寸及船速都相差不大。但随着上海、宁波的开埠,往来船只的种类发生变化,在甬沪航线上来往的不仅有很多中国传统的商渔船只,还有大量隶属于不同国家的机械动力船只。不同的航行规则与船只速度,使船只在迎面行驶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船只碰撞事故。而就《申报》创刊后的1872—1875年所报道的9次海难事故中,有6次为船只碰撞造成,而这6次皆由机帆船与传统帆船碰撞引起的。为此,《申报》还专门登载了中西各国船只在海上相逢的各种规定,以便来往船只参考。[6]
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有宁波沿海的海盗问题。海盗活动一直伴随着人类在海洋的扩张进程。对中国而言,在没有近代海洋国家入侵之前,海盗问题是影响海洋秩序的首要因素。民国时期,由于中央政府权威的下降及地方势力的割据,为海盗的扩张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此时的海盗不仅包括破产的农民、渔民以及部分知识分子,我们还能看到各地方政府与外部势力的影子。相比清代前期而言,由于海防的崩溃,晚清、民国时期宁波海盗劫掠的成本大大降低,许多护渔组织的武器装备还赶不上海盗。如1918年10月25日《申报》报道的《军帽山(青浜)捕盗之剧战》就说:“渔船内水警之枪械,不如盗械之利,几为所窘。”[7]在这种情况下,相当部分渔民花钱买平安。如1926年7月19日《申报》载:“近闻该盗等在定属六横山,征收渔船照费,每秋渔船收照费六元,每秋冰鲜船收照费五元,以六个月为限,如不纳照费,即将其船掳去。各处渔民无奈,闻多向该盗领照。”[8]海盗频繁活动严重影响宁波海洋渔业经济,其突出表现在没有海警的保护,一般渔船都不敢出海捕鱼。[9]与此同时,民国时期的海盗不仅抢劫沿海过往的船只,还经常上岸掠夺人口,充实自身实力。我们在当时的报纸中经常能看到海盗上岸血洗沿海村落而政府却束手无策的报道。[10]而这在清代是极为少见的。这一情况曾在当时的舆论界引起高度关注。1933年3月的《定海周报》上就有这样一段评论:“吾邑海盗陆匪之披猖,可谓至矣极矣,无以复加矣,仅就本报问世以后之所载,加以概括之统计,已达五十余起之多,而自认晦气隐匿不报者不与焉。”[11]海盗的猖獗导致沿海社会经济的衰败与动荡,这就促使更多的沿海居民迫于生计加入到海盗的行列。[12]
影响海洋秩序的除了海盗问题之外,民国时期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外国渔船的侵渔活动。进入民国后,中国海洋安全形势不仅未改善,反有恶化趋势。就国际形势而言,1911年日本国内规定禁渔区,不准渔轮拽网捕鱼后,日本沿海渔船不得不向远洋开辟渔场。1914年日本又扩大禁渔区,渔船不得在“东经130°以东朝鲜沿岸禁止区域以内”捕鱼。[13]这就将日本大量渔船的捕鱼区域推向中国沿海。其后,日本渔船在中国海域的捕捞由零星行为上升为群体性侵渔。如1913年11月9日《申报》报道说:
浙东洋面产鱼颇丰,捕鱼为业者几及万户。近日忽在定海洋面发见外国捕鱼舰六七艘,船身蓝色,烟囱黑色,并不张挂旗帜,船上渔人皆系日本国人,在该处捕鱼者见之颇为惊异。日昨已由渔业柱首王宏志等呈由鄞县知事转呈民政长核查。外人侵越渔业领海不特有损小民生计,且与国家领海主权之关系匪浅。未识民政长如何设法维持保全民生国权也。[14]
到1930年,日本渔轮的侵渔行为更是得到日本政府的公开支持。为保护日本渔轮的作业安全,日本政府往往派出军舰随行保护。进而日本海产品也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而日本政府的保护、中国海关的低税率及渔业资源的易腐性,则是日本渔轮渔获物在中国市场大量倾销的主要原因。据1932年7月《民国日报》初步统计:“兹以日本手操网渔轮一项,至上海侵渔情形而论,则以民国十七年至二十年七月最为猖獗,计有渔轮三十八艘……以最少每年每艘渔船三万元计,则每年被侵损失八十四万元。”[15]而到1934年9月,日本来华侵渔船上升到260余艘,其渔产品的倾销点有上海、青岛和天津。[16]日本在中国的侵渔与倾销行为,使中国渔业经济雪上加霜,不仅导致中国许多渔民破产,鱼商也“多半耗折”,遭到沉重打击。[17]对于日本的侵渔行为,时任立法委员兼导淮委员会副委员长庄崧甫(奉化人)及江浙渔民团体曾直接致电蒋介石,希望获得政府的关注与保护。
庄崧甫电:立法委员兼导淮委员会副委员长庄崧甫氏,昨日过沪返奉化原籍,因见我国渔业,被日渔轮侵入,致起恐慌,特急电国府蒋主席,设法救济。原文如下:国民政府蒋主席钧鉴,崧近日返里,甬江鱼市,大起恐慌。因日本渔轮,侵入江浙所辖畲山浪岗海礁洋面,巨舰大网,竭泽而渔,所以我国渔民,自冬组春,收入大减。而日本渔轮,则各满载以归。且日人利用我国内奸,冒充中国渔轮,悬挂国旗,变易船名。其运销时,则以船中中国人出面,上海方面鱼行,与之暗订合同,广为推销。如此侵略,不但海权丧失,而渔民生计,将决然断绝。查畲山浪岗海礁洋面,为我国东方大港,产鱼最旺之区。清明立夏间,尤为鱼汛最旺之期,江浙闽三省渔船,麇集于此,纷纷捞捕,无虑数千余艘。海产收入,不下二千余万,关系国计民生,至重且巨。近年以来,我国渔业,已极凋疲,今又被日轮大肆蹂躏,若不急图挽救,百万渔民,将束手待毙。崧为民生计,为国家计,不得不电告左右,以维持渔民目前鱼汛旺期之生计。望即火速派舰多艘,到地保护渔民生计,借以保全,而领海主权,亦不致于丧失,国家幸甚,渔民幸甚,支电恐未详尽,特再电闻,庄崧甫微叩。又庄氏除电蒋主席外,并分电国民政府、实业部及江苏浙江两省府,注意保护渔民,以维渔业而张国权云。
江浙渔民电(略)[18]
但面对社会各界的呼吁,对于咄咄逼人的日人侵海活动,当时极力避免与日本发生直接冲突的国民政府显然并无良策。
到抗日战争期间,日本更是直接占领中国沿海大量渔业基地,建立侵渔机构,如华北地区的山东渔业株式会社,华中地区的华中水产公司以及在华南地区的大西洋渔业株式会社,等等。而且在日本占领区,中国人的渔船渔具遭到大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整个抗日战争期间,我国沿海共损失渔船近5万艘。
面对影响海洋秩序的自然与人为因素,政府涉海管理部门及海洋组织也随之建立与发展起来。传统中国在维护海洋秩序的进程中,一直没有专门的涉海管理部门。在清代前期,国家对于海洋秩序的管理主要是由沿海水师与近海府县政府维护(特殊时期则增加陆军、地方团练):前者主要保障的是海洋秩序;而后者则侧重于对近海陆地居民的管制。与此同时,海洋经济组织与海洋行帮组织也随之建立并发展起来,成为政府与海洋居民沟通的一个重要纽带及维护海洋秩序的重要力量。传统海洋组织的功能,主要应对影响海洋秩序的人为因素,即抵御海盗侵扰及应对渔业纠纷。就其种类而言,则由海洋正式组织与海洋非正式组织组成,前者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与军事组织,后者则主要是民间的海洋经济与行帮组织。
清朝在近代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并没有专门管理海洋的组织,其具体职责被中央六部所分割。而最接近的政府组织则是当时中央政府控制的海洋军事力量,清代称之为水师。而随着中国近代官制的改革,则逐渐演变为近代海军,其领导机构也由兵部转为海军部。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正常的海洋生产秩序,剿灭沿海海盗。到民国时期,海军派出军舰保证正常的海上秩序以及围剿沿海海盗成为惯例。1921年,为了加强对浙省海盗的清剿力度,海军部在宁波定海沈家门成立清海局。[19]不过由于海军与地方的矛盾,在地方各渔业团体的抵制下,海清局于次年停办。[20]1925年4月25日,海军部成立“保卫沿海各省渔业宁波分区”,刘征瑞、陈在种任正副区长。随着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该机构被撤销。其后,虽然在浙江没有海军部的护渔机构,但由于象山港为海军重要港口,每到渔汛期,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海军部仍然派出军舰参与护渔活动。如1935年2月,海军部就派出江宁舰与咸宁舰从上海出发,分别前往定海沈家门洋面、嵊山洋面护渔。[21]而在1936年初,我们也看到有关海军部派舰护渔的报道。[22]
与海盗相比,海军可谓是兵强马壮,但民国时期的海军围剿地方海盗是需要地方政府支付费用的,而这些费用又转由沿海各渔商团体负担。因此,在权衡利益得失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在当地渔商团体的压力下是不愿海军长期驻扎在当地的,这就导致海盗势力的周期性反弹。那么在没有海军驻扎的时候,地方政府又是如何维护海洋秩序的呢?这就要从晚清成立的另一支准军事力量——团练说起。
晚清中法战争时期,为加强国家对沿海社会的控制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沿海居民勾结国家敌对势力,清政府在沿海各省都设立了渔团组织。就浙江而言,其渔团组织的最终设立实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尽管我们无法了解渔团在海上军事防御中的作用,但就晚清的官员日记所载[23],我们还是能看到其在维护地方海洋渔业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其后,浙江渔团局维护海洋秩序的职责被1904年成立的江浙渔业公司所分担。[24]辛亥革命后,渔政归农商部渔牧局管理。为维护海洋秩序,渔牧局于1914年4月28日公布《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十二条》:江浙渔业公司、辽宁渔业商船保护局等均据此向渔民收取各种护洋捐费,并承担海上护渔的责任。[25]同时,民国政府于1915年在内务部下设水上警察厅(局),由地方巡按使指挥监督,以维护海洋秩序。[26]第二年,浙江渔团局的职能被浙江水上警察厅取代。1926年7月,在五省联军司令孙传芳的支持下,江浙渔业事务局在上海成立,开始负责江浙渔民的保护事宜。[27]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渔业法》与《渔会法》,将海洋渔业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到实业部,其后财政部下设的江浙渔业事务局撤销。1931年6月16日,实业部在上海成立江浙渔业管理局,全权承担海洋渔业的管理与护渔职责。6月25日,实业部公布渔业警察规程,据此组建渔业警察保护外海捕鱼船只。1932年6月11日,江浙渔业管理局改组为江浙区海洋渔业管理局。1933年,时任实业部长的陈公博为加快渔业改良工作,在上海又成立了江浙区渔业改进委会,但因种种原因,其成立不到一年就停办。江浙区海洋渔业管理局也受到波及,改组为护渔办事处,负责海洋护渔任务。1936年5月,随着上海鱼市场的成立,护渔办事处及其他地方渔业管理部门也随之撤销。[28]在此背景下,1936年6月4日,浙江省政府成立渔业管理委员会,以“增进渔民福利,充实护渔力量”。同时时任浙江民政厅长的徐青甫将浙江“沿海护渔事宜,全部归于水警第二二大队,以统一指挥”[29]。民国时期的军阀割据与政局动荡导致政府护渔体系的建设时断时续,时人称地方渔业行政机构“除征收渔捐之外,几无别种工作”[30]。
在海盗丛生的民国,仅靠地方渔政机构已经不能有效地维护海洋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浙江海洋渔业民间组织蓬勃发展起来。清代浙江成立的海洋渔业公所有43家。民国时期浙江成立的海洋渔业公所达到38家,其中1913—1922年这十年间就有25家成立。[31]渔业公所除了代表渔民与政府交涉之外,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公所内部的秩序,这里面就包含了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内容。每到渔汛期,渔业公所就会自行“自雇船保护,名曰护洋船”[32]。渔团局成立后,渔业公所则出面协调各渔帮,配合渔团局的工作。进入民国后,为了保障海洋渔业生产与运输的安全,宁波渔商成立了多种护渔组织。1918年5月,渔商丁兆彭等人,联合宁波、台州、温州渔民组建浙海渔业团,令各渔船备置警号及自卫武器。[33]1922年,财政部税务处取消了江浙渔业公司代收关税的权利,导致公司“因经费无着,决议停止护洋”[34]。因此,宁、台、温渔商于当年6月1日在宁波成立渔商保安联合会,推举盛炳纪为会长,统一收取护洋费,雇佣轮船护渔。[35]同年,农工商部公布《渔会暂行章程》,其后新式渔会在沿海各省县建立起来。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渔会法》后,宁波沿海各地的新式渔会愈加繁多,但旧式的渔业公所并未撤销。[36]与各海洋渔业民间团体相平行的是,为保障沿海居民安全,民国时期宁波沿海的保甲与团练制度不断强化与完善。如1924年5月19日《申报》就报道了宁波下属镇海柴桥组建临时保卫团的过程。
甬属镇海柴桥穿山驻有警备队二棚,因近届渔汛,调赴岱山,际此风鹤频惊,未免防务空虚,日前由柴桥商会长胡祥村,协同海晏乡自治委员胡而安,邀集绅商开会,于原有保卫团外,添设临时保卫团二十四人,分驻柴桥穿山二处,其枪械向官厅借领应用,经费由殷实绅商捐募,业于本月十四在柴桥胡氏宗祠开会成立矣。[37]
1935年4月,设在鄞县的第五特区行政督察专员赵次胜,参照海防保甲制度,拟定海洋各区渔民自卫团组织办法,以便渔民能够自己保护自己。[38]1935年4月4日《时事公报》报道说,赵次胜“以查定海县沈家门岱山衡山等处,均为渔民集合之地。现渔汛将届,各方人民麇集,难免不良分子,夹杂其中,乘机滋事。兹为根本防护计,昨特训令定海县长,严密编组保甲,团结渔民,迅饬各该地渔会渔公所之董事,编组保甲,遵照省颁整理保甲计划大纲之规定,予以编组”[39]。
除了团体性的护渔组织之外,稍有家资的个体渔民也会集资购买大型船只,并加以改装,充当护渔船只使用。如1936年5—6月之间,鄞县咸祥大嵩峡山渔民代表尤顺安、朱贵岳、孙阿水等,以该地渔民众多,“为谋安全起见,拟集资买帆船一艘,常川保护”。不久,经过宁波渔业警察局审核后获得许可。[40]
如上所述,影响民国时期宁波海洋秩序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日本侵渔与中国海盗。为应对两者,特别是海盗问题,民国时期的宁波海洋渔业组织做了很大的调整。就其在维护海洋秩序过程中的作用而言,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内部组织的变化,还要注意当时的历史环境及各渔业组织之间的矛盾。
就外部环境而言,最能影响海洋渔业组织变革的不是侵渔和海盗,而是民国时期的政局变化与经济现代化建设。自晚清成立渔团局与江浙渔业公司后,宁波海洋渔业组织的现代化建设也拉开了帷幕。晚清中央官制的改革及其后1911年辛亥革命的胜利,管理海洋渔业的中央部门终于得以确定。此后农工商部、实业部先后成为中国海洋渔业的主管部门,全局性的海洋渔业建设也得以展开。中国的统一为成立全国性的海洋安全组织——水上警察厅提供了可能。不过此后,由于军阀混战不断,全国性的海洋渔业政府组织建设直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得以继续推动。期间,区域性的海洋渔业非正式组织也得到发展,以江浙渔业公司退出护渔体系为契机,宁波渔商纷纷成立民间护渔组织,大量的渔业公所及渔业团体得以建立起来。而在实际上不属于任何政治团体的海军部也投入更多的精力参与围剿海盗、保护沿海安全的事业中。20世纪30年代,在“统制经济”思想的影响下,时任实业部长的陈公博提出了规模庞大的渔业现代化建设方案。[41]其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及民间组织都在其影响下做了相应的调整。不过其方案在实施当中不仅没有考虑到渔民的承担能力,更是触犯了当时上海的既得利益者,结果导致方案的流产。随着陈公博的去职,实业部护渔的责任由中央下放到地方省政府。
中国政局的不断变化,对于应对日本侵渔与中国海盗是非常不利的。北京政府时期内阁的频繁更换使中国在应对日本侵渔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稳定的外交政策。除了海军部派出军舰参与护渔外,更多的则是地方民间渔业组织雇佣护渔船只加强对渔民的保护,这就使民间渔业组织在这一时期得到快速发展,大量护渔组织在政府的允许之下得以建立。但由于当时涉海部门汇订的领海基线仅为3英里(约2.6海里),这在法理上就意味着大批日本渔船在中国沿海的侵渔行为皆在公海,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构成侵渔,其结果就是中国的护渔行为没有法理依据。1926年4月26日,江浙渔会会长邬振声就商榷领海界限一事,致信上海总商会,希望能共同将中国的领海区域按照当时的国际惯例外延至三十海里,三十海里以内除传统渔场作业外,中外渔轮皆禁止捕鱼,这不仅为防止日本侵渔提供了法理依据,同时还保护了依靠传统渔业生产技术维持生计的大批渔民。[42]但此事并无下文。其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日本侵渔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实业部在应对日本侵渔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领海基线的重要性。如1930年11月29日农矿厅转呈外交部关于浙江省立渔业试验场报告日本大批渔轮在江苏花鸟岛附近侵渔的汇报,经外交部向日本驻华大使抗议,日本“藉口公海”导致事件无法解决。无奈之下,外交部将此转呈给行政院。[43]为此,1932年3月行政院第21次国务会议规定:“领海范围为三海里,江海关缉私界限,则定为十二海里,以示限制。”[44]1933年中日关税协议期满后,中国更是大幅度提高水产品进口关税以抑制日本水产品倾销,保护国内海洋渔业市场。[45]在其后的实践当中,随着日本侵华步伐的加快,这些措施实施的效果很微弱。
就内部而言,分析民国时期宁波海洋管理组织变迁,我们要关注三个方面:一个是海军部,一个是实业部下属的海洋渔业局,还有就是各海洋渔业民间组织。这三股力量随着中国政局的变化及宁波海盗与侵渔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宁波海洋护渔体系中起到不同的作用。在应对海上侵扰的过程中,海洋渔业局和地方海洋渔业民间组织是主体,而海军部则是重要补充。在整个护渔体系当中,海洋渔业局与地方海洋渔业民间组织呈此消彼长的态势:当全国统一,海洋渔业局的工作有效开展时,海洋渔业民间组织的发展则相应得到抑制;反之,其发展则得到政府的默许。而随着海盗问题的严重,海洋渔业局与海洋渔业民间组织的护渔船只已无法有效保证海洋渔业安全的时候,海军部则成为维护海洋渔业安全的重要力量。民国时期的中国海军力量虽然无法有效抵御外敌入侵,但在围剿海盗的过程中,其航速、火力、续航力皆优于护洋船只。但是海军部在地方征收护洋费用也严重影响了地方利益,因此海军部在宁波建立地方渔业保卫组织的设想屡次搁浅。海军部、海洋渔业局、地方海洋渔业民间组织的矛盾集中体现在1922年、1925年和1926年。此时,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力的下降,地方海洋渔业民间组织与海洋渔业局之间、地方海洋渔业局和海洋渔业民间组织与海军部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不过总体而言,其博弈的核心皆是围绕海洋护洋费用的征收问题。
以1922年为例,浙江渔商保安联合会成立之后,即对大船每次进口征收护洋费五十六元,小船四十二元,同时邀请上海十六铺加入该会,并“订立章程使冰鲜船户不得不入该会,否则即令各鱼行拒绝其货”。其行为遭到部分渔商的抵制和舆论的批评。[46]同年9月,财政部即下达通知允许进出上海口岸的渔船自由报关。其后浙省财政厅将外海渔船的牌照费与护洋费统一交由水上警察厅征收,所以当时慈溪商民王永彬组设宁台温渔团,以征收牌照费的申请被驳回。[47]同年,由海军部在定海沈家门设立的清海办事处“苛扰商渔各民船,由地方士绅及各长官电请撤销”。海军部解释征收护洋费是为了保证“清海处经常费用之支出,军舰增加煤料之款项”[48]。但是当地的渔商并不买账,义和公所董事孙振麒、义安公所董事吴峤维、丰南公所董事陈巨纲、维丰北公所董事蔡汝蘅等8人召集渔柱渔户等征求意见。据渔民反映,去年清海局军舰“勒取护费,痛苦不堪,毫无成效。若本年仍如是办法,则保护为名,勒索是真,非徒无益,反多扰害”[49]。据此,在地方士绅的强烈反对下,海军部清海局不得不停办。
以上仅仅是民国时期宁波海洋渔业组织变革的一个案例。如果翻阅民国时期关于渔业组织发展的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组织变革皆围绕渔业费用的征收权利展开。即使1931年3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了《豁免渔税令》[50],从实业部到地方渔业公所征收的各种护洋费用使渔民的负担并未减少。而这一情况一直到1949年都没有改变。
注释
[1]〔清〕〔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陈训正、马瀛:《定海县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张震东、杨金森:《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韩兴勇、于洋:《张謇与近代海洋渔业》,《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7期;王文洪:《东沙历史上的渔业公所》,《中国海洋报》2008年1月15日,第4版。
[2]胡启生:《海洋秩序与民族国家:海洋政治地理视角中的民族国家构建分析》,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3]张鼎:《战后中国参与和构建全球海洋秩序研究》,2012年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4]《中央研究院将在定海设测候所》,《时事公报》1935年3月1日。
[5]《定海设立测候所》,《时事公报》1935年3月25日。
[6]《中西泛海各项船只海中相逢各规条》,《申报》1872年7月28日。
[7]《军帽山(青浜)捕盗之剧战》,《申报》1918年10月25日。
[8]《盗征收照费骇闻》,《申报》1926年7月19日。
[9]《岱山渔场危机四伏》,《宁波民国日报》1927年6月1日。
[10]《沥港全镇被匪洗劫》,《申报》1930年11月5日;《沥港被劫再志》,《申报》1930年11月6日;《海盗二次临沥港》,《申报》1930年11月10日。
[11]《筹设稽查队》,《定海周报》1933年3月8日。
[12]《水警队长柯云注意象山港防务》,《宁波民国日报》1935年8月6日。
[13]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14]《外人侵越领海渔业》,《申报》1913年11月9日。
[15]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01—202页。
[16]《日人积极侵夺我渔业》,《宁波民国日报》1934年9月1日;《日渔轮二百余艘来华》,《宁波民国日报》1934年9月10日。
[17]《宁台鱼商之呼吁声》,《申报》1930年2月28日。
[18]《日渔轮侵入江浙洋面》,《申报》1931年4月8日。
[19]《海局存撤之问题》,《时事公报》1922年6月4日。
[20]《恢复海军办事处之反对声》,《时事公报》1922年11月9日。
[21]《海部派舰驶浙护渔》,《宁波民国日报》1935年2月9日。
[22]《财部令农行尽量投放渔民贷款》,《宁波民国日报》1936年3月9日。
[23]〔清〕黄沅:《黄沅日记》,桑兵:《清代稿钞本》第一辑(第21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0页。
[24]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江浙渔业公司带有官督商办的色彩,拥有一部分政府职能。
[25]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6页。
[26]《水上警察厅官制》,《东方杂志》1915年第12卷第5期,第7—8页。
[27]《江浙渔业局开办有期》,《时事公报》1926年7月17日。
[28]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9页。
[29]《省府公布渔业管委会组织》,《宁波民国日报》1936年6月5日。
[30]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0页。
[31]陈训正、马瀛等:《定海县志》册3《鱼盐志•渔业》,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69—274页。
[32]《捕鱼防盗》,《申报》1878年5月7日。
[33]《渔民请组渔业团》,《申报》1918年5月9日。
[34]《渔商保安联合会之内幕》,《时事公报》1922年8月7日。
[35]《江浙渔商请设渔商保安联合会》,《时事公报》1922年8月1日。
[36]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97页。
[37]《柴桥穿山添设团防》,《申报》1924年5月19日。
[38]《渔民自卫团组织办法》,《时事公报》1935年4月4日。
[39]《专员办事处督饬渔区编组保甲》,《时事公报》1935年4月26日。
[40]《鄞东咸祥等处渔民拟集资购船护洋》,《宁波民国日报》1936年5月6日。
[41]关于“统制经济”与中国海洋渔业现代化的论述,可参见丁留宝:《统制•民生•现代化:上海鱼市场研究(1927—1937)》,2010年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2]《邬振声商榷领海界线书》,《时事公报》1926年4月27日。
[43]《日轮侵渔案已咨农矿部核办》,《江苏省政府公报》1930年第611期,第8页。
[44]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8页。
[45]《废止中日关税协议与振兴水产》,《上海市水产经济月刊》第2卷第4期,1933年5月15日,第24页;《早期上海经济文献汇编》第30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第130页。
[46]《渔商拒收护洋费之部批》,《时事公报》1922年9月13日。
[47]《组设宁台温渔团未准》,《时事公报》1922年11月10日。
[48]《关于清海办事处之部文》,《时事公报》1922年4月20日。
[49]《否认续办清海办事处之一致》,《时事公报》1922年11月12日。
[50]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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