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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渔业救济与恢复宁波海洋渔业的努力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战后联合国对华之渔业救济外,中国政府亦曾采取诸多救济措施以复兴渔业经济。政府对宁波的渔业救济,并非始自战后,战时即已稍作努力。而战争初期,宁属各县亦积极从事渔业救济工作。11月20日,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清理处在宁波和义路七十二号正式成立。

除战后联合国对华之渔业救济外,中国政府亦曾采取诸多救济措施以复兴渔业经济。政府对宁波的渔业救济,并非始自战后,战时即已稍作努力。此处之“战时”亦由“九一八”事变(1931年9月18日)开始算起。

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4月,实业部渔业银团呈请实业部令各渔区所属县政府指导渔民组织合作社,以救济日渐衰落的渔业经济。依据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2月27日实业部公布之《实业部渔业银团组织规程》来看,该银团是以提倡渔民合作、流通渔业金融、调整渔产运销、促进渔村建设为宗旨,由实业部联合国内各银行组织而成。主要业务分四大部分:渔业款项贷放、提倡渔民组织合作社、建造新式渔轮租赁予渔民、办理经实业部委托以及理事会交办事项。[1]同年,时任浙江省政府主席兼浙江省渔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朱家骅,以浙省征收护渔经费,系属增加渔民负担之一,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899次会议决定取消浙江省护渔费,并令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局积极整顿,加紧巡护,在护渔费取消后,决不能稍有松懈。[2]可惜宁区后因战事波及,浙江省渔业继续衰退。而战争初期,宁属各县亦积极从事渔业救济工作。1938年,象山县府在《象山县县政实施概况报告》中将救济渔民工作列为“县政实施计划要点”,经该县调查,当时象山县渔民不下五千余人,然而时值抗战,“渔民生计维艰,贷款救济益感急要”,于是由浙江省第二区渔业管理处贷放渔款二万五千元,由象山县渔民借贷所办理贷放,以资救济。并且制定了救济计划:(1)准许渔民出海捕鱼;(2)继续办理渔民借款;(3)设法便利渔获物运销;(4)严禁渔区赌娼;(5)设法办理渔民自卫。[3]至于宁海县,该县当时有大对船544对,渔业商号136家,直接与间接之渔民约三万人以上,占全县人口总数十分之一,然而因战时海面受敌舰骚扰,使得出渔困难,生计垂绝,于是“老弱者持孚海壑,少壮者铤而走险,故海洋盗匪蜂起”,致使该县渔业骤然衰落。1939年5月,该县县府为此制定了渔业救济办法,因其地拥有县属三门湾、象山港等多处不下一百万亩之涨的河涂,故其救济渔民之唯一优良办法,厥为“化渔为农”,但该县亦认识到因滩涂面积太大,“垦殖经费必巨,绝非本县之能力所及”,于是该县请中央拨款补助30万元,由该县特设机关负责进行渔业救济。[4]除各县外积极进行救济外,浙江省政府亦于1940年10月9日颁布《浙江省建设厅奖励渔业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厅管理鱼行暂行办法》,以规范渔业产销,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其中《浙江省建设厅奖励渔业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省经营水产物、渔捞养殖制造及其他有关渔业事业,经本厅审核,成绩优异者,均得依照本办法奖励之”,并明确了奖励细则。而《浙江省建设厅管理鱼行暂行办法》,除详细规定了鱼行必须遵守之法则、履行之义务外,还兼顾到了战时渔业救济,该办法规定:“各鱼行如有资金缺乏、运输困难、设备不周、销路滞塞、鱼价失调以及其他营业上之困难,需要政府协助者,得呈由各该区渔业管理处,会同该管县政府设法处理之。”[5]此外,1943年2月25日,浙江省政府奉农林部、社会部令,饬沿海各县派员密切联系各渔业团体,以争取战地渔民内向及渔产内移,并且明确“关于救济与援助受敌、伪、匪突害之渔业人民,应由该管县政府会同有关机关,参照院颁《非常时期救济渔民办法》《战时沿海渔民管理救济办法》及省颁《救济渔业办法》切实办理”[6]

战时人心惶惶、秩序混乱,渔业救济效果并不明显,而战后人心思定,社会秩序渐趋正常,政府进行的一系列渔业救济,亦因此较有成效。

(一)进行敌伪渔业财产接收与产业续办

1.财产接收

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签署降书,无条件投降。同月,浙江省政府主席黄绍竑发出浙江省政府主席行辕代电(辕建字第228号),要求各县将敌伪合作社支社所有财产物资“切实查封保存,并将经办情形暨财产状况即行具报为要”。同月21日,社会部接收苏浙皖赣鄂五省合作事业特派员办公处派华重祜为接收宁波地区合作事业专员,负责接收慈溪、鄞县、余姚等县伪中国合作社各分支社。10月6日,该特派员办公处以“伪中国合作社浙江地区各支分社系属全国系统性质”,应由该办公处派员接收为由,乃派驻浙江办事处主任唐巽泽向浙江省政府报请核办。10月12日,浙江省政府派浙江省党政接收委员会代表、省合作供销处办事员顾殿臣会同各县办理查封接收业务。10月20日,鄞县县政府派县建设科长汪殿章及技士郑传燮前往接收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而该伪社之平行机关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分社遍及鄞县、镇海、定海、象山各县,因此由浙江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委由浙江省第六区经济建设委员会接管。10月29日,鄞县建设科长汪殿章及技士郑传燮前往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进行点验查封,翌日与到县之省党政接收委员会代表顾殿臣会同清查,造具全部财产清册共计十三份,并抄录多套分呈浙江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社会部京沪苏浙皖赣鄂合作事业特派员办公处浙江办事处等机关。此外,因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所举办之农场、畜牧等事业,未便中途停顿,遂于10月30日经浙江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俞济民批复准许,由鄞县县政府接办。又因鄞县农民纷请续办合作社相关业务,鄞县县政府乃于11月15日派鄞县建设科技士郑传燮前往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请示办理办法。11月9日,社会部京沪苏浙皖赣鄂合作事业特派员办公处浙江办事处任命该处专员华重祜兼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及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清理处主任,前往鄞县接收伪社资产并办理清理事宜。11月20日,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清理处在宁波和义路七十二号正式成立。1946年4月1日,因华重祜他调,由社会部京沪苏浙皖赣鄂合作事业特派员办公处派该处专员叶枚接任,继续办理接收事宜。最终,政府对于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及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的接收工作,于1946年5月底基本告竣。除器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外,伪社现金部分,因鄞县政府在接管期间内修饰社址、加种作物并派员保管,月余间共计支出170562元,结余现金50005元8角7分。结余现金由该社移交浙江省物品供销处合作辅导站接收,所有支出单据簿及收支对照表检同原件呈报社会部京沪苏浙皖赣鄂合作事业特派员办公处浙江办事处核销。此外,伪“中国合作社”的一批汉奸亦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如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常务理事何耿星战时串通日军强夺宁波通利源榨油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并敲诈款项,经该公司经理杨容林向鄞县肃奸委员会提出控告,由省建设厅令鄞县县政府将何耿星移交法院侦办。又如伪“中国合作社象南支社”职员蔡中正串同前茅洋合作社驻甬办事处主任郑瑞森,将该伪象南支社驻甬办事处所有生财器具等项盗卖于志诚行,后经象山旅甬同乡会向象山县临时参议会举报,转呈鄞县肃奸委员会对该伪社及职员依法进行处理。由此可见,伪“中国合作社鄞县支社”及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其剥削性质虽不明显,但亦存在鱼肉乡民、私相授受之事。[7]除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外,政府同时对宁属地区其他日伪渔业组织进行了接收。1945年11月28日,因敌伪渔业机构及设备与渔业之改进发展有密切关系,浙江省党政接收委员会采纳省建设厅渔业股主任李星颉之建议,令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鄞县、镇海、定海三县县长,将各该县暂行接收、候令处理之敌伪渔业机关移交给省渔业主管机关接收整理、统筹经营。此类敌伪渔业组织,除去由第六区经济建设委员会接管之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及其下辖之“宁波鱼市场”“镇海鱼市场”外,大致有如下三个:定海日本华中水产公司分店、沈家门华中水产公司分店、沈家门日本林兼商店冷藏库。以上三所敌伪渔业机构及其在杭州、定海、沈家门等三处之附属机构、船舶、冷藏库等一应设备,皆由农林部京沪特派员办公处令中华水产公司筹备处派沈佐明等人负责接收。然而因林兼商店冷藏库所存鱼类原系日军军品,故在浙江省主管机关对该冷藏库进行接收时,发现其已被军政部派员接收,后来经省政府向军政部交涉,以“沈家门冷藏库系日林兼商店为保藏鱼鲜而设,与该地渔业有密切关系”之理由进行争取,才重新拨归浙江省接收整理。至于对日本华中水产公司的接收,则又遇到该敌伪水产公司资产“金鸿兴”号等帆船12艘未能顺利移交的问题。其原因是该伪水产公司戎克船团在战时派金鸿兴等12人装运物资由沪开赴泗礁、沈家门等处起卸,因时局动荡而由定海国民兵团第三大队长及第四中队长收管,故浙江省党政接收委员会未能顺利接收该批资产,遂令定海县政府集中移交。而船上货物,计有食米450包、苞米粉300包、食盐1100包、军衣100套、鱼鲞300件、伪钞1050000000元。[8]

2.产业续办

战后,农林部为集散鱼类,使鱼介类产销平衡,以杜绝供求不适及鱼价骤增突降之弊,并为改良运输扩增销路,计划于全国各地分设鱼市场,由官商合办,并分一、二、三等级。规定一等鱼市场由中央政府与商民共同组织,计划就上海、广州、烟台三处各设一等鱼市场,于宁波等十处各设二等鱼市场,三等鱼市场则将在渔业重要口岸普遍设立。并于1946年10月22日,经行政院核准,出台了《鱼市场设置办法》。而浙江省政府将敌伪渔业财产接收后,亦计划进行产业改组续办,宁属地区则主要有宁波鱼市场这一项改组工程。

其实,宁波鱼市场在战前即已存在。1937年,实业部在宁波创设鱼市场,嗣因不久“八一三”淞沪抗战开始而告停顿。宁波沦陷后,伪政府于1942年6月创立伪“宁波鱼市场”、伪“镇海鱼市场”,隶属于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抗战胜利后,1945年12月21日,浙江省政府第1433次委员会会议集合渔业人士组设“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鱼市场”。1946年4月,由浙江省第三区渔业管理处筹备成立宁波鱼市场,拟定以接收敌伪宁波鱼市场财产作为官股五百股入股宁波鱼市场,由渔业管理处作为官股所有权之主体。随后浙江省政府于1946年5月完成对伪“宁波鱼市场”、伪“镇海鱼市场”,以及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之接收工作。1946年5月1日,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呈报浙江省政府建设厅登记。嗣后奉农林部核示“宁波为设置二等鱼市场地点,应由省厅联络渔业人民筹设”。后由技正李星颉会同渔业局局长饶用泌对宁波鱼市场进行整组,并于9月26日举行创立会。同时选举倪维熊、胡国门、俞佐宸、沈渔、王文翰、陈松祥为商股理事,於凤园、周大烈为商股监察人。浙江省建设厅指派饶用泌、陈佑华、沈明才、施中、李星颉为官股理事,俞济民、卢时宪、叶枚为官股监察人,并以俞济民兼常驻监察人。9月27日,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核定《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鱼货交易暂行规则》。11月7日,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举行理事监察人联席会议,推选李星颉、陈佑华、倪维熊、王文翰、俞佐宸为常务理事,并推选倪维熊为理事长,选聘李星颉兼任总经理,沈渔、胡国门兼任副经理,于11月11日就职任事。11月10日,宁波鱼市场接收了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原有之伪鱼市场棚屋与伪渔业小学房地二处不动产,以及伪“中国合作社宁波水产合作社”生财器具与伪渔业小学校具二大类物资。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辖宁波、镇海两个鱼市场,宁波鱼市场代表为胡国门,镇海鱼市场代表为徐子轸。为避免发生业务纠纷,1948年1月29日该两场就业务进行了协商,决定:(1)甬、镇两鱼市场之业务须切实依照部颁鱼市场设置办法执行,实际业务不得借市场名义仅收场用;(2)鱼货交易任由渔民或运销鱼商自投市场,甬、镇两场业务区域,在鄞县境内实行第一次交易者归甬场执行,在镇海县境内实行第一次交易者,归镇场执行,双方不得强制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兜揽鱼货;(3)宁波鱼市场镇海工作站应即改为宁波鱼市场镇海渔民服务站,镇海鱼市场亦得在宁波设立渔民服务站,此项服务站应以服务渔民为目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此外,农林部及浙江省政府还规定,输入宁波的水产品如未经宁波鱼市场作第一次交易,而径自买卖者,有悖鱼市场设置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应予取缔。虽然政府极力扶持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渔业商民亦做出了很大努力,然而该鱼市场设备极简,码头仅有一百公尺,资金仅有两千万元,故该场业务除收取佣金外,并无法开展其他业务。宁波鱼市场为鱼货批发买卖之中介场所,而在该鱼市场中通过作为买卖中介收取佣金之经纪人,在该场营业之初以非零卖商之身份而兼营零卖,引起鄞县鲜咸商业同业公会及鄞县鱼贩协会等组织强烈不满,最后经设立“官商合办宁波鱼市场经纪人评定委员会”,以规范鱼货买卖,事态方得以平息。至于宁波鱼市场之营业状况,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5、6两月,在渔汛旺盛时期,鱼货产销额为1.5亿元,鲜鱼每日最高交易额为六千万元,最低为一千万元,盐干水产品因有转口货关系,高低不一。[9]

表8-8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度)宁波鱼市场渔获物运销报告

资料来源:《复兴渔业公司宁波鱼市场会章鱼货交易暂行规则等及浙江省建设厅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等》,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0。

由表8-8可知,1947年度,以宁波鱼市场作为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渔获物,尽数销往宁波本地,并无运销外地。这或与鱼市场资金不足,无法开展其他业务有关。

(二)恢复、增设渔政设施及颁布渔业政策法令

浙江省政府战时裁撤了诸多渔业机构,战后为复兴渔业经济,进行了相关机构的重建工作并颁布恢复与发展本省渔业经济的政策。为了增进渔业生产及发展战后经济,经第六区年度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浙江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于1945年6月15日下令组设宁波复兴渔业公司。[10]同年12月21日,浙江省政府第1433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发展本省渔业方案》,拟定工作方针三点:(1)倡导集体生产,发挥社团力量,以谋整个渔业之发展;(2)运用科学设备从事进步之经营,以提高渔获物之产量品质,展拓销场;(3)清除渔业弊害,减轻渔民痛苦,活泼渔村经济,供给渔需用品,以期改善渔民之生计。又制定七点实施办法:(1)健全充实渔业主管机构;(2)改进渔业经营方法;(3)修筑渔港、渔船避风地及渔业码头;(4)供给渔需品;(5)贷放出渔资金;(6)举办渔民储蓄及保险;(7)实行护渔。1946年,浙江省渔业局正式成立,负责“推广渔业,编组渔港,暨改进渔民福利”,“督导考核各渔业团体目的、事业之推进”。[11]同年7月17日,农林部江浙区海洋渔业督导处致函浙江省政府,提出“为谋渔业救济物资之合理分配运用,并使渔业长足进展起见,沿海各重要渔区应谋积极普遍成立渔业合作社”[12]。1947年5月23日江浙区渔业联营处成立,资金两亿元,张子康为理事长,陆义浩为总经理,邵景惠为副总经理。[13]同年11月,浙江省渔业局设立舟山顺姆涂海涂养殖试验场,一为复兴一蹶不振的涂养业,尤其是螠蛏养殖,并进行试验研究;二是应岛上群众迫切要求,兼办顺姆涂渔民子弟小学。方家仲为舟山顺姆涂海涂养殖试验场场长兼顺姆涂渔民子弟小学校长,科技人员有邵景惠等两人,每年由省下拨科研经费2000~3000元,人员工资3600~4000元,试验场拥有实验涂面10亩。[14]

(三)积极办理渔业贷款

民国时期,浙江渔民出渔资金长期缺乏,影响渔业生产。战前,政府即已开始办理渔业贷款,以促进渔业经济。战时浙江渔业饱受摧残,战后渔业经济衰落,生产无法继续,渔村民生凋敝,急需政府重新办理渔业贷款,以维渔民生计。为浙江省政府即积极筹措资金办理渔贷,然而因当时条件制约,渔贷效果不明显。战后,中国农民银行曾于1945年在奉化及温岭县发放渔贷七百万元。1946年冬汛渔贷,浙江全省需款四十亿元,银行实际只核贷三千五百万元,加之物价猛涨,仅为出渔所需贷款之0.87%,为此,浙江省渔业局局长饶用泌上书浙江省政府:“本年冬季渔汛已届,渔船急需出渔,银行核定渔贷三千五百万元,与实际相差甚巨,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每船平均一千三百元,其值只够猪肉十三两(十六两制)。”每艘渔船所得贷款不足半公斤猪肉价值,嗣后增至全省贷放一亿两千四百万元。[15]仍是无济于事。1946年,由浙江省渔业局、浙江省水产建设协会请得中央批准浙江省渔贷十亿元(即民国三十六年春汛渔贷)。这一度让浙江渔业界颇受鼓舞。为此1946年11月20日邀集浙江省渔业界在鄞县举行渔业建设会议,会场设在鄞县浙江省第六区行政专员公署会议室,省内渔业界重要人士大多被邀出席,由浙江省第六区专员俞济民担任主席。到会各代表详细讨论了渔贷运用办法及各县分配比例,暂定该贷款以各县渔业合作社为借贷对象。其分配办法为:宁属占十分之五点五(即五亿五千万元),台属占十分之二点五(即二亿五千万元),温属占十分之二(即二亿元)。而宁台温三属各县之分配为:宁属——定海一亿五千万元、奉化一亿三千五百万元、象山九千五百万元、鄞县七千五百万元、宁海六千五百万元、镇海三千万元;台属——临海35%、温岭40%、三门20%、黄岩5%;温属——因无代表出席该会议而自行决定。[16]以上为经渔业建设会议讨论后暂定之计划,而该项渔贷最终分配方案则又有所变化。经中中交农四联总处核定,浙江省1947年春汛渔贷为十亿元,各区分配方案改为宁波区五亿五千万元,台州区一亿五千万元,温州区三亿元,分别由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宁波支行,及其海门办事处、温州办事处直接查核贷放。然而最后,宁属渔贷又经省方决定改为五亿元。至于宁属各县该渔贷之最终分配方案则为:鄞县七千万元、宁海五千五百万元、象山九千万元、镇海两千万元、定海一亿四千万元、奉化一亿两千五百万元。

该贷款的对象,“以向合作或人民团体及渔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组织健全之渔业合作社、渔会及其他渔民团体为限。凡贷款之社员或会员,以直接从事渔业生产并曾取得渔业登记身份证者为限”,并且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要求“渔会区域过于辽阔者,为使组织严密监督便利计,应在会员集中地点,分社分会或小组,分次办理贷款”。该贷款之用途,“以购置渔粮、渔盐、血栲、渔具,整修渔船及象山爵溪乡制鲞业同业公会加工运销资金为限”。贷款之保证,“由参加各社团之渔民负连带偿还责任,并以渔船、渔具及其他各项渔业设备作为担保品,同时由浙江省政府负全部承还保证之责,并督饬所在地渔业主管机关及县政府协助催收”。贷款额度之标准则分两类,“用于生产营运流动资金之贷款以(抵押物)时值之六成为最高额,用于购置设备之贷款以(抵押物)时值之七成为最高额”。贷款期限,最长以六个月为限。贷款之利率,则又分两类,“属于生产用途者,按月息五分计算;属于加工运销者,按月息六分计算,并代收渔业合作事业补助费一厘,连同渔民团体转贷渔民费用,以合并加收五厘为限”。并且以上二类贷款如果贷款逾期偿还,利息“应照原订利率加收三分之一”。宁属地区渔贷的申请,须按照《十亿渔贷申请手续及注意事项》及《中国农民银行办理渔业贷款暂行办法》进行申请办理。而办理渔业贷款的手续则十分繁琐,以至于鄞县参议会在1947年6月20日致函鄞县县政府,要求渔农贷款手续应力求简化。至于该渔贷宁属地区的贷放对象,以渔业合作社为主,其次为渔会。以宁海县为例,宁海县配得三十六年度春汛渔贷五千五百万元,最后放款情况为:峡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九百万元、薛岙渔业生产合作社九百万元、西垫渔业生产合作社九百万元、正学渔业生产合作社六百万元、儒雅渔业生产合作社七百万元、石桥头渔业生产合作社七百万元、宁海县渔会贷放南乡渔船八百万元。

对于三十六年度春汛渔贷,社会部及浙江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皆非常重视。自1947年7月至1948年5月,多次下令严禁合作指导员经手贷款,以杜流弊。并且,因渔贷之放款由金融机构先贷予渔业合作社及渔会,再由渔业合作社及渔会转贷予渔民,故为了保障渔民利益,政府及金融机构不仅对其贷予渔业合作社之利率作了明确规定,亦对渔业合作社及渔会转贷渔民之利率作了限制。1947年10月31日,中中交农四联总处要求渔会转放渔贷时,其加息动支办法照《补助合作社及农会事业经费加息动支办法》之农会部分规定办理。

虽然政府、银行、渔会、渔业合作社及渔民大都对此次春汛渔贷寄以厚望,但是在放款还款过程中,亦产生了一些问题。以宁海县为例,三十六年度春汛渔贷,该县有六个渔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分别为峡山、薛岙、西垫、正学、儒雅、石桥头渔业生产合作社。然而其中之正学与石桥头二社却未能获得渔贷,因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将渔贷汇达宁波支行时,渔民已经出洋作业,以致无法贷放,钱款则由监放员退回,以致在宁海县统计下期所需渔贷时,该二社社员以上期渔贷已失时效,下期不愿继续借贷。放款情况如此,而还款情况亦不容乐观。宁海县渔贷放款在1947年5月初,约定四个月偿还,而获得渔贷的四个渔业合作社中,除西垫渔业生产合作社按时于9月6日还款外,其余峡山、薛岙、儒雅三社之还款均有不同程度延期。

此外,1947年春汛,浙江地方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还直接向奉化县发放渔贷一亿五千五百万元,其中桐照渔业生产合作社七千九百四十万元,栖凤渔业生产合作社四千四百七十五万元,虹溪渔业生产合作社三千零八十五万元。1947年秋汛,需出渔资金一千四百亿元,按20%计,需渔贷三百亿元,中中交农四联总处核为渔贷以春汛渔贷收回贷放,并规定各渔民团体向当地中国农民银行申请核贷,因秋冬物价激涨数倍,无法出渔。经商议,浙江地方银行核放秋冬汛渔贷十亿元,其中沈家门四亿元,石浦、海门、坎门各两亿元,秋冬汛共核定渔贷二十亿元。1947年春夏汛,在舟山沈家门普陀渔区,除浙江省渔业局向银行洽借,由浙江省建设厅承还担保,月息八分,期限三个月,发放渔贷九千七百万元外,浙江地方银行向普陀渔民直接放贷一千七百万元。1948年春夏汛,中国农民银行奉化县溪口办事处发放渔贷四十亿元,该行在定海发放渔贷十亿元。此外,中国农民银行宁波支行和中央合作金库宁波支库,在1946年至1949年间,通过县渔业协会发放渔贷二十六亿零九百万元,值米四百零七石。然而,1948年及1949年两个年度,政府对渔业进行的放款,皆因时局动荡、物价飞涨,效果本不如之前。其中1948年,中中交农四联总处核定全国渔贷总额为二千亿元,浙江省配得渔业贷款总额为600亿元,其中由中国农民银行放款250亿元(其中海洋渔业放款210亿元,淡水渔业放款四十亿元),由中央合作金库贷放海洋渔贷350亿元。后因物价飞涨,全国若仅2000亿元渔贷,则数额太少,不敷分配,经农林部另拟计划,增至二万八千余亿元。其后,1949年春季渔贷,照旧依然由中国农民银行负责筹措资本办理贷放,然而当时兵临城下,渔贷难以筹措,遂由建设厅长提案,“拟请于省及中央所有赋谷项下,指饬沿海各县,暂先如数垫拨,于收回实物时归垫”。然而经政府查实,“各该县征存省谷为数无多,不敷供应,除宁属各县省谷部分勉可应付外,其余温台两属各县省谷闻有已罄,拨无存者”。最后只能“先就各县县谷及积谷项下,尽先照数垫拨”。可见当时办理渔业贷款已艰难至极。[17]

渔业金融有别与农工商业金融,其具有信用不高、安全性低的特性。信用不高,因其不如农工商业具有较高的信用保证。渔业金融上的对物信用,不如农村间的土地等不动产,可作为有力的信用基础。虽然渔业生产上有其独特的渔业权,渔船、渔具及其他各种渔业设备也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但亦有价值折损迅速的重大缺点。安全性低,因渔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强烈,如自然灾害、渔产丰歉等,足以使收获远离其预计之数,若因此导致渔业生产并无盈余、甚至亏蚀,则势必影响其偿债能力,而金融业界对渔业放款之前,必先考虑其偿债能力,故而渔业金融安全性低之特性亦严重影响渔业金融之融通。由此观之,战后浙江省政府向金融界请求渔业贷款亦并非易事。而事实上,战后浙江省政府多次向金融界请求渔业贷款,大都遭到拒绝,然而浙江省政府屡遭拒绝却屡次申请渔贷之表现,亦足以证明其对战后浙省渔业经济的复兴做出了巨大努力。1946年,浙江省政府虽迭经电请中中交农四联总处依照盐贷八百亿办法贷放浙江渔贷四百亿,仍未准照办。过后又以冬汛迫切需要出渔资金,复经请先行拨发冬汛紧急渔贷四十亿,亦未照拨。中中交农四联总处屡次拒绝,以致浙江省渔业局局长饶用泌迫不及待,于1946年10月初亲赴杭州,改向浙江地方银行再三交涉贷放冬汛急救渔贷一亿元,但又因手续繁杂,公文往返,竟达四个月,最终渔贷于1947年春核准,然而这样一来,冬汛渔贷则变为春汛渔贷了。请求渔贷之难,于此可见。至于浙江地方银行核贷渔贷一亿元,玉环县配得数额为二千万元,定海为五千万元,象山为三千万元,月息八分,期限三个月。然而一亿元之贷放款项,其实数额甚少,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因此不能履行政府普遍贷放之主旨,浙江沿海22县,仅有定海、象山、玉环配得渔贷。并且因浙江省1946年春汛出渔歉收,冬汛又复不旺[18],渔民颠困,无以苏息,而1947年春汛又至,故而浙江省渔业局又再次与中中交农四联总处交涉,提交《浙江省渔业局三十六年度渔贷计划(三十六年一月)》,拟请贷款六十亿元。而该六十亿元渔贷申请,据现有资料显示,最终改为中中交农四联总处暨中国农民银行贷放10亿元。[19]

(四)积极开展护渔活动

抗日战争胜利后,浙江沿海渔区盗匪猖獗,影响渔业生产至巨。如三门湾及石浦一带洋面,海盗气焰嚣张,并冒制水警旗帜乔装水警,一遇帆渔商船,即摇旗以诱,渔民船夫以为检查,致遭洁劫。为此,浙省当局对护洋问题高度重视1946年,省政府向上海市敌伪产业处理局购买百吨左右登陆艇六艘,配予浙江省渔业局用以护洋,并饬令沿海各县渔会遴选熟悉水程者一人为向导,担任护渔工作。同年10月29日晚12时,石浦外海水警队在三门湾金漆门杨柳坑洋面与海匪潘忠良约30余人相遇,双方激战达三小时之久,当场格毙匪徒3名,夺获匪船四艘。[20]除海盗猖獗以外,日本渔轮战后仍旧继续侵渔,而我国海军亦做出了有效回击。1948年5月16日,包括“云仙丸二一号”及“云仙丸二二号”在内的日本渔船四艘,由长崎开航东海,来华侵渔,于29日与接报前去巡缉的海军第一军区司令部中建舰遭遇,中建舰令其停止航行,而日本渔轮则拒捕逃窜,中建舰乃尾追10余里,击沉其中一艘,救获渔夫13人,又捕获一艘,而其余二艘则负创闭灭灯火逃逸。后经农林部江浙区海洋渔业督导处主任蔡增祥、专门委员刘炎德,会同海军第一司令部暨社会警察两局等有关机关开庭审讯,查明侵渔属实,会商决定将船货没收,人犯25人立即由警察局驱逐出境。其后又有日轮“恒子丸”入侵舟山群岛附近捕鱼,为海军第二十四号炮艇缉获,扣押于定海海专巡防所,并开庭审理。[21]此外,“为使我国渔轮与日本渔轮易于区别,以便海军舰艇随时缉捕制止”,农林部会同海军总司令部订定渔轮悬挂之旗式、应用信号及渔轮港籍编号各一种,于1948年7月15日令浙江省政府转知浙江各渔业组织机构,并一律于同年8月15日启用。[22]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战后政府还重申1930年3月28日颁布之《豁免渔税令》,明确“一切鱼税、渔业税均在豁免范围之内,可无疑义”[23]。并且,谢潜渊等代表政府在争取日本战后渔业赔偿方面,亦做出了很大努力,然而“吾国在国内局面动乱的情形之下,对日赔偿问题显得软弱无力”[24]

注释

[1]《浙江省府宁海县府省渔管会等单位关于令发修正外海护渔办法等仰知照由令发渔业各种捐税数额调查表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27。

[2]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第4卷第4期,1937年4月,第98页。

[3]《象山县政实施概况报告》,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3-700。

[4]《浙江省建设厅宁海县府六区专员公署等单位关于鱼行鱼栈渔捞户等调查表督饬填送县渔会沿海各乡镇为抄发护渔暂行办法仰知照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29。

[5]《省建设厅宁海县府等单位关于为抄发各区渔管处组织规程及各分处组织通则仰知照及奖励渔业暂行办法遵照施行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28。

[6]《省府关于渔业生产的各类文件》,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

[7]《鄞县县政府接收敌伪合作社鄞县支社来往文书及鄞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1-50。

[8]《建设厅接收宁波等处日伪渔业机构》,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9-000-0204。

[9]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1卷第3期,1946年8月,第83页;《渔业合作及鱼市场》,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393;《浙江省府宁海县府六区专员公署等单位关于为函送本市场鱼货交易暂行规则希查照由为释示豁免渔税渔业税范围一案令仰知照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4;《复兴渔业公司宁波鱼市场会章鱼货交易暂行规则等及浙江省建设厅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等》,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0;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行总农渔》1947年第5期,第2页。

[10]《复兴渔业公司宁波鱼市场会章鱼货交易暂行规则等及浙江省建设厅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等》,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0。

[11]《国民党省建设厅宁海县府省社会处等单位关于催报渔民固有组织概况及其活动情形由仰遵照规定要点指导渔会对敌伪斗争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0。

[12]《准江浙区渔业督导处函请转令沿海各县切实指导组织渔业合作社等由电仰饬遵照由》,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3-0844-015。

[13]《开发渔业》,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2卷第4期,1947年6月。

[14]浙江省舟山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舟山渔业史话》(舟山文史资料第十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665—666页。

[15]浙江省水产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水产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898页。

[16]《浙举行渔业建设会议》,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1卷第6期,1946年11月。

[17]《宁海县府省渔业局长亭镇公所等单位关于为抄发渔业贷款暂行办法及渔贷申请手续等及宁海县渔贷评议会议记录等》,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5;《鄞县县府有关合作组织贷款及源梅墟等乡合作社的案卷》,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1-3;《省渔业局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为前控本乡渔会及合作人员冒领渔贷一案呈请撤销为检发偿还渔贷保证书仰办理由》,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7;浙江省水产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水产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898—899页。

[18]1946年春汛歉收、冬汛不旺一说,或为浙江省渔业局局长饶用泌为争取更多渔贷而稍作夸大,据当时《申报》《奉化日报》显示,浙江渔民战后出海渔获量较战时有所增长。

[19]甘人更:《水产经济引论》(续),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8期,1948年9月,第32—33页;饶用泌:《渔贷在浙江》,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2卷第3期,1947年4月,第1—7页;《渔业》,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406。

[20]《浙江省护渔积极进行》,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1卷第6期,1946年11月,第105页。

[21]《侵渔日轮云仙丸没收》,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3卷第9—10期合刊,1948年10月,第55—56页。

[22]《复兴渔业公司宁波鱼市场会章鱼货交易暂行规则等及浙江省建设厅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等》,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0。

[23]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志编纂办公室:《象山县渔业志》,方志出版社2008年版,第419页;《省府关于渔业生产的各类文件》,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2-1-22。

[24]谢潜渊:《日本渔业赔偿问题》,实业部上海鱼市场:《水产月刊》复刊第2卷第3期,1947年4月,第1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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