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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合作组织的运转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较之其他类型的合作事业,渔业合作事业发展较迟,然而作为受到政府推进而依法成立的民间经济合作组织,其组织结构和管理运作却又相对较为成熟。宁波地区的渔业合作组织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组织系统,管理运作较为有序,此二者亦使得渔业合作组织之职能得以良好发挥。

较之其他类型的合作事业,渔业合作事业发展较迟,然而作为受到政府推进而依法成立的民间经济合作组织,其组织结构和管理运作却又相对较为成熟。宁波地区的渔业合作组织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组织系统,管理运作较为有序,此二者亦使得渔业合作组织之职能得以良好发挥。虽然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众多,但其基本情况皆大同小异,故下文即以抗战胜利后象山县成立的首个渔业合作社即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为例,加以具体考察,以便直观地展现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内容。

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其全称为“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创立于1946年11月10日。据目前材料显示,这是抗战胜利后象山县成立的首个渔业合作社。该社创立时,社员人数149人,共认股数252700股,每股金额200元,股金总数50540000元,股金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先缴半数,至该社申请登记时已缴纳股金25620000元。[1]

宁波地区的渔业合作组织对社员成分及其行为有严格的规范,组织内部结构亦较为完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

(一)社员

构成渔业合作社的基本单位是社员,渔民、鱼商,其他社会人员欲加入渔业合作社成为其社员,须满足相应之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及规定办理入社手续。按照《修正浙江省各渔区渔业合作社章程准则(1940年)》第六条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居住本社业务区域内,经营水产物之渔捞、养殖、制造、运销业务,并无不良嗜好,且未受破产及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均得为本社社员。”此为申请入社者所应具备的条件。满足此条件后,申请入社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规定,“填具入社愿书,经社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方可入社,或者直接提交书面请求,如所申请加入之渔业合作社为无限责任合作社,须“经社务会提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四分三以上之通过始得入社”,如所申请加入之渔业合作社为保证或有限责任合作社,须“经理事会之同意并报告社员大会”方可入社。[2]例如,申请加入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者,“应先填具入社愿书,经社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或直接以书面请求经理事会之同意并报告社员大会”[3]。而待申请者入社成为社员之后,亦有相应的条文以约束社员遵纪守法。规定文曰:“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丧失其社员资格:一、发现与本章程第六条之规定抵触者;二、褫夺公权或受破产之宣告及禁治产者;三、死亡;四、除名;五、自请退社。”而如有“不遵照本社章则及社员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或“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抑或“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将遭渔业合作社除名。[4]如此严格规定社员入社资格,可有效地避免社员成分的复杂,而规范社员行为,使社员遵纪守法,亦有助于渔业合作社组织内部的管理运作,也使得其职能得以更好地发挥。

为更好地了解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之其他情况,在此将该社社员总数、社员年龄及社员认缴社股概况统计如下:

1947年,该社社员总数依然为149人。年龄最小者,其名翁在池,15岁,认购40000股,已缴20000股。年龄最大者,其名朱阿才,71岁,认购20000股,已缴10000股。全社社员年龄集中在30~50岁之间。该社认股最多者,为陈渊、王孝南,均分别认购240000股,已缴120000股。认股最少者众,均认购4000股,已缴2000股。全社认购股数集中在20000~40000股。[5]

1948年,该社社员总数增至208人。年龄最小者,依然为翁在池,17岁,认购25股,已缴25元。年龄最大者,依然为朱阿才,72岁,认购5股,已缴5元。全社年龄集中在30~50岁。该社认股最多者,为王孝南,认购1500股,已缴1500元。陈渊退居其后,认购1400股,已缴1400元。认股最少者众,均认购5股,已缴5元。全社认购股数集中在5~20股。[6]

(二)组织与管理

以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为例,该社为对组织进行管理,设有下列职位:理事、理事主席、监事、监事主席、经理、副经理、司库(或司库、会计)、文书、技术员、事务员、出席联合社代表、评议员、助理员、见习生、特种委员会(或各种委员会)委/成员。

理事,负责组织理事会,执行社务,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可连选连任。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之理事有11人,任期3年,11人中互选1人为理事主席,理事主席综理社务且对外代表该社,候补理事有五人。理事得兼经理,或经理以下之其他职员。[7]

监事,负责组织监事会,监查社务,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可连选连任。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之监事有5人,任期1年,5人中互选1人为监事主席,候补监事有2人。

此外,该社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秉承理事会主持该社业务。设有司库1人,掌理会计出纳。[8]设有文书1人,掌理文牍。经副理、司库、文书均由理事会选聘。还聘任具有水产学识的技术员若干人。为出席渔业合作社联合社会议,还设有出席联合社代表,其由社员大会推选,任期1年,但出席联合社代表被选为联合社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9]为促进社务健全,又设有评议员若干人,负责组织评议会,督促理监事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其亦由社员大会推选。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而因业务分部门经营,又于各部设主任1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受经理之监督,进行专司之业务。[10]于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各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11]

渔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评议员、各种委员会委员均系义务职,而必须的公务费用,只有经理事会认可后,才得以支付。“惟理事兼任经理及经理以下其它职员时,得酌支薪给。”[12]经理、司库、技术员及事务员,属于聘用人员,可以“酌支薪给于事先”,但也需要由该社“拟具预算,提经社员大会通过开支”。[13]

以下就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第一届当选理监事人员具体背景做一分析(见表9-5)。

表9-5 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第一届当选理监事履历(1947年2月)[14]

续表

资料来源:《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第一届当选理监事履历表(民国三十六年二月)》,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291-075。

由表9-5可知,渔业合作社理监事皆为男性,且皆有其自身职业,合作社理监事之职,实为兼任。其自身职业,从事渔业及商业者19人(其中又兼有渔会理事、县参议会参议员、通讯社社长、同业公会干事等职务),军职1人(民众自卫队队长),教职1人(中心学校校长),从政2人(乡长、县参议会副议长)。其教育程度,大学及准大学毕业者2人,小学毕业者8人,中学及高中毕业或肄业者13人。由此观之,渔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皆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故社员的受教育程度与其在渔业合作社中所担任的职位确有一定关系。渔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只有达到一定的知识水平,具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组织该渔业合作社扶助社员生产,“共谋生产技术之增进与生产收益之增加”[15]。管理者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这也是近现代社会组织的特点之一。此外,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社员,亦得在渔业合作社中担任要职。这不仅与渔业合作社发展事业的内在要求有关,而且是受中国社会官本位传统之影响。拥有一定政治权力与社会威望的人,在处理政府与社会等各方面关系时,具有极大优势。渔业合作社作为政府推动下成立的民间组织,其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其应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展合作事业。并且,渔业合作社的理监事能聚集各种职业之人士,遇到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也能由该领域的专业人士给出建议或进行处理,这也有利于该社日常社务的处理与业务的发展。

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为规范组织管理,还设有下列会议:社员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这些会议的设立与召开,构成了渔业合作社基本的管理运作。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该社最高权力机关,分通常大会与临时大会两种。通常大会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理事会召集。临时大会遇必要时,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召集,如遇社员1/4以上书面请求,也可召集临时大会,如果前项请求提出后,10日内理事会不予召集时,可呈请主管机关自行召集。并且规定,社员应亲自出席社员大会,如因特别事故缺席,须以书面委托其他该社社员为代表,每社员以代表1人为限。

社务会,由全体理事、监事组成,每3个月由理事会召集1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凡不能单独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议决,并且必须召开社员大会之事项,均由社务会解决,社务会之议决案须报告于社员大会。

理事会及监事会,各由该会主席按月召集1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理事会开会时,监事得自由列席。

并且,该社社员无论认股多寡,每人只有1票权。同时规定,如不满足一定条件,以上会议将不得召开及不得决议。[16]

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以共同经营方法扶助社员生产,并联合共谋生产技术之增进与生产收益之增加,共同移殖南韭山,开辟渔区为宗旨”[17]。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所办业务及结算上。

(一)业务

关于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两份材料,一份较为具体,另一份较为概括,以下将二者分而述之。

1947年,该社就业务类型,成立有五个部门,其名称与业务范围如下:

(1)生产部:办理社员采捕养殖各种鱼、贝、藻类,并其他水产品之鲜、咸、腌、腊加工制造等改良业务。

(2)供给部:办理供给渔具、渔网、渔盐、栲、血、屋料、食粮暨其他等用品。

(3)运销部:办理汽船、帆船,专对社员委托运销生产物等业务。

(4)信用部:办理社员存款、放款、汇兑、储押,及代理收付等业务。

(5)公用部:办理增进社员福利,改善社员生活之公用设备,如公用水井、灯塔、航船道路、公厕、浴室、理发室等,并办社员生产上需要之设备,如各项产品储藏库、栲淘,以及其他等业务。[18]

1948年,该社又对以上业务进行扩展,其业务范围分为十一项。具体如下:

(1)关于渔捞物业之共同经营。

(2)关于渔获物之共同储藏制造。

(3)关于水产物之共同养殖。

(4)关于渔船渔具之共同建造或购置。

(5)关于渔业上需用品之共同购买及供给。

(6)关于渔获物之共同运销。

(7)关于渔船渔具之租赁。

(8)关于社员存款及贷款之经营。九、关于渔村及鱼市公共事业之建设。

(10)关于小规模渔业港防波工程码头等之建筑及其他共同事业之设置。

(11)关于渔业上其他之共同业务。[19]

(二)结算

渔业合作社的年终结算,规定也十分详细,已具备现代企业年终结算的一些内容及特点。

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事业年度,每一年度终了办理结算一次,并制成财产目录、损益计算书、贷借对照表(或资产负债表)、业务报告书、盈余处分或亏损分担案等书表,经监事会审核后,报告社员大会。[20]年终结算有盈余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外,“以百分之二十为公积金,由社员大会指定机关存储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以百分之十为公益金,由社务会决议作为发展本社业务区域内公益事业之用;以百分之十为职员酬劳金,其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之;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员分配金,按各社员交易之多寡比例分配之”。如果该社营业有亏损,则用公积金、股金抵补,如再不足,则须依照保证责任组织之规定办理,即各社员对该社所负债务为其所认股额之二十倍。[21]

注释

[1]《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登记申请书(总字第二号、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070-090。按:该申请书原表格所载“共认股数二五二七〇股”,疑为笔误,实为252700股,如此,照每股金额200元计算,才可计得股金总额为50540000元,且据其已缴金额已达25620000元,亦可推知共认股数当为252700股。此外,当时合作社社股一项,因受严重的通货膨胀及货币改革(法币改金圆券)之影响,而几经变动,具体变化见于各渔业合作组织章程及其修订,本书下面有述及。

[2]《修正浙江省各渔区渔业合作社章程准则(民国廿九年)》,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3-1691-002。

[3]《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4]《修正浙江省各渔区渔业合作社章程准则(民国廿九年)》,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3-1691-002。

[5]《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名册(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制)》,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291-068。按:据《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规定:“本社社股金额,每股国币拾元,社员每人至少认购四千股,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故认股最少均为4000股。参见:《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

[6]《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名册(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造)》,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90-018。按:据《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规定:“本社社股金额,每股金圆一圆……社员入社时,每人至少须认购社股五股,嗣后并得随时添认,惟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认购股款得于一年内分期缴齐,但第一次至少须缴四分之一”,故认股最少均为5股。另,此时民国政府已进行了法币改金圆券的货币改革,故社股情况有相应变化。参见:《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7]理事得兼经理,或经理以下之其他职员,仅在《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中有此规定。

[8]据《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经理、文书、司库、会计各一人”,可知民国三十六年(1947),该社设有司库、会计各一人,而据《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第廿一条:“本社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秉承理事会主持本社业务,司库一人,掌理会计出纳”,可知民国三十七年(1948)后,司库兼理会计事,无会计职位,且增设副经理一人。

[9]出席联合社代表被选为联合社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仅在《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中有此规定。

[10]评议员、评议会、助理员、见习生、各部主任,均仅见于《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其所列各部分别为:生产部、供给部、运销部、信用部、公用部,五部门。此五部门亦未见于《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

[11]“各种委员会”在《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中称为“特种委员会”。

[12]唯理事兼任经理及经理以下其他职员时,得酌支薪给,仅在《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中有此规定。

[13]以上内容据《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及《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整理。参见:《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14]《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第一届当选理监事履历表(民国三十六年二月)》,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291-075。

[15]《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

[16]《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17]《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

[18]《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

[19]《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20]《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中称“贷借对照表”为“资产负债表”,且较之《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少“亏损分担案”一项。参见:《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奉建设厅令核准)》,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82-079;《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21]《保证责任象山县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社员大会通过)》,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45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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