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认为,关心道德哲学是人类的幸福。关于这一点,古代的道德哲学家是很理解的,因为他们探索人类的幸福问题时,不仅把人作为个人来考虑,而且作为家庭的一分子、国家一分子以及人类社会一分子来考虑。所以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不矛盾,与美德不矛盾。这种观点迥然不同于中世纪流行的观点。后者相信幸福与美德不相容,而真正的美德就是自我克制。换句话说,追求物质享受是一种邪恶,虽然它能使财富增进。
亚当·斯密不同意中世纪的道德观点,他认为每个人追求物质财富的利己活动,不是邪恶,而是通过相互依赖促进人类幸福的必然趋势。这种欲望是从胎儿到坟墓都同人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都是“经济人”,都是自然地关心经济利益的人,从事谋利活动的人。所以,人的正当属性就是利己主义。而且,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的集体利益是协调的。本来社会利益就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如果每个人都能顺着他的利己心来活动,社会全体也就获得利益。他用交换来解释这个观点。他说:“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居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他又说:“私人追求利润是决定资本利用的唯一动机。”当个人决定应该做哪一种事业时,他并不考虑这种事情是否对社会有利,他只是问哪一种能获得最多的利润。这样的决定,既对个人有利,也对社会有利。因为如果对某一部门投资过多,超过社会的需要,他的利润就会减少,他自然而然地就会把资本转移到利润高的部门,于是社会中的各种业务,都会按照社会的需要而得到发展,各得其所。
并且他指出,个人按其利己心活动,推进社会福利,这是自然秩序的要求。重农主义者认为,自然秩序是通过人的智能而被发现的,通过开明的君主专制而得到实现;亚当·斯密则认为,自然秩序的存在是一个事实,不管人类是否对它进行干扰,它照样存在。在他看来,人类经济生活的自私行为,既然符合自然秩序,也就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规律。
人在利己活动中,必然只有自己才最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怎样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应该让个人自由活动、自由发展,而不应该用法律或习惯去限制或束缚他。由此出发,他鼓吹自由放任主义,反对一切阻碍经济自由的政策及其理论根据。并且他宣称,在自由放任政策下,“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国民经济安排得合乎自然秩序的要求,使社会各阶级都得到满足。这里,所谓“看不见的手”就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下的市场机制作用。
上述观点反映了亚当·斯密从资本家的立场出发,要求国家让资本家有对工人任意剥削的自由,同时也要求国家让雇佣工人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因为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正是以“自由的”雇佣劳动的存在为前提的。
依靠自由放任主义来促进竞争和社会利益,那么国家的任务是什么呢?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应发挥三种主要的职能:第一,保卫国家不致受到外国的侵犯;第二,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保护公民的权益;第三,举办和维护那些私营企业无利可图的公共福利事业和公共设施。
亚当·斯密也不是完全不赞成政府的干预。如果政府的干预符合上述三个范畴,或者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扩大政府的行动,都是他所赞成的。他还指出,法律应该强迫履行契约;控制银行家的纸币发行量;依法管制利息率;保护农业佃户的安全;确保有限期的专利权和版权。亚当·斯密甚至赞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关税征收:第一,为了保卫国家、保护某些国内工业是必要的;第二,假如某种国内工业产品被课以赋税,那么就应该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便使双方负担均衡。除此之外,自由贸易是正常状态。如果一个国家在长期实行保护主义政策之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那就只能逐步进入这种正常状态,以免突然造成许多人失业,若干企业破产。
总之,按照亚当·斯密的看法,实行自由放任政策,结合政府可接受的行动,整个社会利益就是和谐的。但是,另一方面,亚当·斯密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在这个社会里阶级利益并不是一致的。比如,在他的书中,他对工人阶级深表同情,认为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没有劳动无论土地和资本都不能创造出任何东西”;并且承认劳动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为资本家所占有,工人受到“合法”的剥削;指出,劳资双方的协定,彼此的利益决不一致。对工商业资本家,他还予以尖锐的批评,说:“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共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对地主阶级,他直斥为懒惰的阶级,指出,地租的提高,是来自经济的增长,不是地主努力的结果。既然有剥削和压迫的存在,有不劳而获存在,承认劳资双方利益的不一致,这个现实的社会又怎能说是个阶级利益和谐的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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