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首先探讨交换价值由什么决定的问题。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他说:“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其他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去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他没有去比较不同的使用价值的重要性,而是把它抛开,只从交换价值来考察商品属性,并把交换价值和价值视为同一概念。这因为交换价值,即占有一种商品去购买其他商品的力量,是自从市场经济发展以来经济学的中心问题之一。显然,在区分和阐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时,他没有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件东西没有使用价值,它如何能取得交换价值?而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他说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有交换价值,是十分错误的。
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的真实成本是什么?亚当·斯密说,不是货币,而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价值的大小如何衡量?答复说,劳动是一切商品价值的真实尺度。这个劳动是一般的社会劳动。然而劳动的质量是不同的,因为必须考虑被使用的劳动的技术、困难和巧妙,从而复杂劳动要比普通劳动包含较多的劳动量。“市场的讨价还价和争议”调节着这种差异。
亚当·斯密错误地以为,资本的增长会损害单纯的劳动价值原理。由此,他相信只是“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商品才按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进行变换。假如一个狩猎民族,捕杀一头海狸所需要的劳动量两倍于捕杀一头鹿的劳动量,那么,一头海狸就能换两头鹿。
但是,到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已发生的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投资已普遍展开。这时,商品正常地与货币或劳动或其他货物进行交换,其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必须有一部分作为利润支付给企业家。利润的多寡决定于雇主预付全部资本的大小。又由于土地已变成私有财产,地租随之产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必须包括第三部分——地租。这样,商品的实际价值已不再由包含在其内的劳动量来衡量,但是能够被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越大,它的价值越大;反之,它的价值就越小。
必须指出,亚当·斯密说的支配劳动量,不是指商品出售后以所得价款购买到的其他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而是指这一商品出售后以所得价款能够购买到的活劳动量,或者所能雇佣的劳动人数。商品所能支配的活劳动量即商品的真实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正常情况下,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大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于该商品的生产成本。两者劳动量之间的差额,等于利润和地租的总额。
按照亚当·斯密的思想,在商品和它购得的劳动之间应该存在一种均等关系。由此出发,把这个等式倒转过来,那就可以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它所购得的商品来衡量的;而劳动购得的商品即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于是工资成了商品的价值尺度。然而,斯密已承认工资只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一部分。这是斯密无力解决的矛盾。
由于商品的交换价值除分解为工资外,还分解为利润和地租,形成收入分配,这种分配现象,使斯密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需求不影响商品的价值,从长期观点来看,只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所构成的生产成本决定商品的价值。这是把价值分解为各种收入、倒转为价值由各种收入所构成的论证。显然它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前一场合,三种收入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互相消长受到已决定的价值量的约束;在后一场合,三种收入是一个机械整体,由三个相互独立的价值量的大小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彼此不互相制约,不互相消长,其中每个部分发生变动,就会引起整个价值量变动——它可以大于价值分解的量,也可以小于价值分解的量——价值失去客观标准。
亚当·斯密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一般的或平均的工资率、利润率和地租率。斯密把它们叫做工资自然率、利润自然率和地租自然率。如果一种商品价格不多不少恰恰等于按自然率支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那么这个价格就是自然价格。换句话说,商品按自然价格出售,就会得到确切的收入,足以支付自然率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自然价格是长期价格,它是企业家不断售卖商品的最低价格。在险恶情况下,企业家将贱价出卖商品,但不会持续下去,通常会退出这种营业,进入另一种经营行业。
任何商品的实际售卖价格,叫作市场价格。它也许高于、低于或恰恰与自然价格相一致。从短期来看,市场价格随供给和需求的变动而变动,但自然价格是吸引它的“中心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自然价格,一些生产要素就会被撤回,由此引起供给下降,市场价格就向着自然价格上升;反之,则出现相反的情况。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就是不受需求影响的自然价格,决定于商品的供给或成本,因为需求是相对稳定的。亚当·斯密所说的“需求”是“有效需求”,即按自然价格“买得起”的需求量,它与绝对需求不同。他解释说,一个贫民对一辆六辔马车的需求,就不是有效需求。
亚当·斯密认为,在简单商品生产的社会,工资等于劳动的全部生产品;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则是劳动生产品的扣除,即劳动生产品的一部分。但是他又说,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生产费用之一。由于劳动是一种商品,所以它也有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劳动的市场价格像其他商品一样,决定于它的需求和供给。它的变动也以其自然价格为中心。
亚当·斯密察觉到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每一方都力图联合起来对工资施加影响,但工人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
他说:“在一般的争议情况下,要预知劳资两方谁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绝非难事。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有许多议会的法令取缔为提高劳动价格而结合的团体,但没有一个法令取缔为减低劳动价格而结合的组织。况且,在争议当中,雇主总比劳动者较为持久。地主、农场主、工厂主或商人,纵使不雇用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所积累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没有劳动者那样迫切。”
雇主总是力图压低工资率,但是从长期来看,工资不能常常压到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费以下;最低工资率必须足以使一个工人及其家庭能生存下去,才能保证劳动的供给不致断绝。工资率上升依赖于对劳动需求的增大;而劳动的需求取决于国民财富的增长率。因为只有国民财富的增加,才有资本积累的增加。斯密认为,尽管一个国家的财富是巨大的,但是长期陷于停滞状态,而人口的增长大大超过就业机会,那么,工资就只能保持在糊口水平。并且他指出,北美洲的工资特别高,是因为它的国民财富在迅速增长,而且人口稀少,中国的工资水平低,是由于它的长期停滞和人口众多所造成。亚当·斯密颂扬通过发展经济来提高工资,反对重商主义的低工资政策。
他说:“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各种佣人、劳动者和职工,在任何大政治社会中,都占最大部分。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
亚当·斯密认为,劳动报酬与人口增长有密切的关系。财富增长,引起工资增长。工资增长会鼓励结婚,从而更多的孩子生下来,导致劳动的供给增加。于是工资趋于下降,人口又随之减少。但是,高工资会增进工人的健康和力量,激励工人把工作做得更好。斯密相信,工资的长期趋势是向上的,它不仅是经济取得进展的象征,而且也是经济发达的原因。然而,其后的资本主义发展史证明:一方面工人创造的社会财富在不断地增长;另一方面失业的人群也随之不断地在扩大。
亚当·斯密认为,利润是从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中扣出来的一部分,为雇主所得。但同时他又把利润视为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认为它来源于企业家的服务和资本的职能,是他的“生活资料的正当资源”。由于每一笔投资都面临损失的危险,所以最低的利润率必须足以补偿损失并为企业家留下一笔盈余。总利润包括补偿损失和盈余;纯利润或净利润只是指盈余而言,它是企业家的纯收入。
如果一个国家的财富在迅速增长,从而引起投资增加,那么,企业家之间的相互竞争,就会降低利润。此外,资本增加,提高了工资,也倾向于降低利润。他主张:“财富迅速增进的国家,可在许多商品价格上,以低的利润弥补高的劳动工资,这样,它们的商品,就能与繁荣程度较低而劳动工资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出售。”
亚当·斯密像一般古典经济学家那样,没有在分配原理中把利息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来处理。只把它看作是一个利润的扣除额,具体地说,是工商资本家让渡给借贷资本家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息率决定于利润率,两者的运动是互相平行的。借者一般按纯利润的比例来支付利息,利息率低于利润率。但是,要了解利润率的高低,则必须从利息率的高低来找到答案。因为利润率是每年每日每时都在变动着,如直接从其本身确定它的自然率,极不容易,只能采取间接的办法,从利息率的高低来窥测利润率的高低。亚当·斯密主张,利润应该是利息的双倍。
亚当·斯密说:“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像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因为“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
因为使用土地要支付代价,亚当·斯密便把地租视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它是在扣除工资、资本耗损、平均利润和其他生产费用后,租地者所能支付的最高额。他说这种价格(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意思就是说,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使用土地才不得不支付这种价格。这是正确的。
地租的大小决定于什么呢?亚当·斯密说,它由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不同而产生的农产品价格的高低所决定:高价格提供高地租,低价格提供低地租。所以,“地租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结果”。换句话说,它不是价格高低的原因。但是在讨论商品价格构成时,他又说地租是构成农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因为谷物的“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这样,地租又成为价格高低的原因了。两者的不一致,来自价值分解与价值构成的混同。前者是正确的,后者是错误的。前者的正确在于地租的支付并不影响价格水平,而是价格水平影响地租。
亚当·斯密赞成法国重农主义者提出的征收土地税随着地租的变动而变动的观点。认为这种税既不会引起房屋租金的上涨,也不会妨碍任何一种产业,它最终落在土地所有者头上,也就是落在支付它的最后源泉上。由于土地所有者经常把自己视为垄断者,尽可能收取最高额的地租,对这个源泉课税,无疑是公平的。
以上亚当·斯密对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分析,构成了他的三个阶级之间的收入分配理论。这是一种系统而全面的分配理论,部分建立在重农主义者的理论基础上,但远远超过后者。
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