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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伊的税收公平理论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财政学界认为,把课税原则首先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因此,可以说这条原则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相关的。因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斯密提出的建立税制的四大原则是与自由财政思想相适应的。萨伊认为课税收入是非生产性的消费,不仅无助于生产,反而非常有害。萨伊认为国家“最好的财政计划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赋税是最轻的赋税”。

西方财政学界认为,把课税原则首先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

斯密所处的英国当时已摆脱重商主义的束缚,面临自由发展生产力的产业革命的前夜。他在所著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综合了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财政学说,把经济的自由主义视为处于产业革命前夜的英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认为政府应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经济。

斯密从这种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本章就其中涉及税收公平的理论介绍如下:

斯密提出的著名的税收原则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税收公平。他认为,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应该纳税以资助政府,这种缴纳应尽可能地与个人的能力成比例,也就是说,与他们各自在国家保护之下所取得的收入成比例。一个伟大民族的政府为其人民所花费的支出就像管理一项联合承租的巨大财产所花费的开支一样,每一个承租人都有责任按各自从这项财产中所获得利益的比例缴款。遵循还是违背这一原则就构成了公平的或者是不公平的税收。因此,斯密的平等原则实质上包含三层意思:(1)取消免税特权,不管是贵族还是僧侣都要依法纳税;(2)税收保持“中立”,不能因征税而改变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从而使经济不受影响;(3)按负担能力的一定比例纳税。

对于如何衡量课税是否公平,在西方税收界存在着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税收应遵循收益原则,即谁受益谁纳税;另一种主张是税收应遵循能力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尽管亚当·斯密起先说的是量能原则,但最终却转到了受益原则上。正如他所说,公平的税收要求每个人的缴纳与他从公共资产中所得到的利益成比例。因此有人认为,亚当·斯密在实际组织他的赋税体系时,一面站在利益说立场上,一面则为吸取能力说。也就是说,他的立足点是二元论〔4〕

斯密的第二条原则,即确实原则是指国民所纳税目与条例应该是确实的,而且纳税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明确规定,使纳税人明了。因此,可以说这条原则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相关的。斯密指出:“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明确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利所左右。赋税如不确定,哪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成专横与腐化的。”〔5〕可以看出,斯密所强调的确实原则,实质是说明税要以法律为准绳,其目的在于明确税制,从而使纳税人知道应交哪些税,应缴多少税,应如何缴税;使税制确实,防止税吏贪赃枉法。

亚当·斯密主张按照税源来组织税制系统。斯密所处的时代,正是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刚刚从封建国家的压制下挣脱出来。英国资产阶级当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扫除封建残余,取消一切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限制政策和措施,实行经济自由,让资本主义在不受国家任何干预下得到自由发展。因此,斯密认为,按照自由制度的要求,只要保证国家为实行其守夜者职能的最低需要就行了。因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斯密提出的建立税制的四大原则是与自由财政思想相适应的。他既没有强调收入的充分性,也没有涉及税收机制的经济作用。这就决定了斯密的税制设计其总体功能就是要尽量少地影响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而且只给予守夜人国家尽量少的收入。

斯密第一次把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成员划分为三大部分,即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地主阶级。同三个基本阶级相适应,斯密又区分了三种基本收入,即和劳动对应的工资、和资本对应的利润、和土地对应的地租。一切赋税都要由地租、利润及工资中支付,国家必定要对这三种收入源泉的某一种,或无差别地对其全部,分类课征赋税。这三种收入构成了全部国民收入,而每一部分国民收入,无不是在国家的保护下取得的,从而他们就应该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缴纳赋税,维持政府生存。也就是说,按照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利益来分摊国家的管理费用,因而形成了地租税制系统、利润税制系统和工资税制系统。这是亚当·斯密把生产性概念拓展到所有的劳动形态后的当然结论,这其中也体现着广泛课税的公平的观点。

同时,由复税制取代单一税制,成为亚当·斯密赋税体系的基础。复合税制是指在一个课税主权范围内,同时课征两种以上的税。复合税制结构可以协调税制系统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它的特点是税源广、伸缩性大、弹性充分,同时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稳定国民经济的功能,而且还符合公平合理及普遍的原则。因此,复税制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税收制度。

萨伊在其《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阐述了他关于赋税的理论。他所定义的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公共消费。简而言之,税收是政府向人民征收他们的一部分产品或价值。

萨伊认为课税收入是非生产性的消费,不仅无助于生产,反而非常有害。他的赋税有害论基于这样的理由:首先,他认为课税提高了产品价格,相应地降低了消费需求。其次,他认为课税会造成资本积累的苦难,应属非生产性的消费。综上所述,他指出:“虽然课税所征收的款项,如果用得其宜,可能带来好处,而且事实上往往带来好处,但征税行为在开始时总是有害的。”〔6〕

但是,萨伊并不完全把赋税看作只是非生产性的消费支出,而是认为“当政府不把对资本所征的税款消费掉,而把它投在生产事业时,或当私人设法以自己积蓄补充被政府所征收去的资本时,赋税的害处就给中和这害处的利益所抵消。当赋税收入是用于改善国内交通、筑港或兴办其他公共工程时,那就是投入再生产。”〔7〕这就是说,当赋税投入于再生产时,其所得的益处与其害处会相抵。然而萨伊又指出,课税有多大比例被用作非生产性消费,国民经济的再生产(即经济增长)所需的资源便被削减多大的比例,这种赋税就是有害的。以此为依据,他提出课税原则论。萨伊认为国家“最好的财政计划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赋税是最轻的赋税”。赋税原则包括以下五条〔8〕

(1)税率最适度的赋税;

(2)在最低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状;

(3)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

(4)在最低程度上妨害再生产;

(5)有利于国民道德的增进。

萨伊的赋税原则与亚当·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可以说是相近的。他也反对单一税制度,支持复合税制度。仔细研读萨伊的课税原则,会发现其与斯密相比还是有更完善和进步的地方,他增加了“有利于国民道德”这一原则。在“有利于国民道德原则”中,萨伊以法国专制王权下的二十分之一税与享乐不课税为例子,反对牺牲工业对奢侈给予奖金,反对以彩票、赌场收入取代赋税。他指出,无论现在或将来征收的税,都必须依照这些原则衡量其好坏。他还指出在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原则中“租税是一种牺牲,其目的在于保存社会与社会组织”,主张可以向奢侈品课征比必需品更多的税,但是由于很难区分什么是必需品什么是奢侈品,所以唯一公平的莫如对所得实行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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