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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税收公平理论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穆勒从个人利益出发来分析税收问题,并使得自己的财政税收理论与经济理论统一起来。但是,他的整个经济学理论又是折中的和调和的,这在穆勒的税收理论上也有所反映。穆勒主张以消费税为税基,并奠定了消费税的理论基础。在对待非正义收入的问题上,穆勒认为劳动成果应归于劳动者,而土地成果则是上帝给予人类共同所有的。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赞同斯密的赋税“四原则”,但对于公平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还须有更充分的考察。人们对他的了解不完全。且因在民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判断原理,他的基准有许多错误的概念。”〔9〕穆勒这样来解释征税公平原则:“为什么平等应该是征税的原则?因为在一切政府事务中都应遵循平等的原则。既然政府对所有的人或阶级向政府提出的要求都一视同仁,政府要求人民所做牺牲也就应该尽量使所有的人承受同样的压力。必须指出,这正是使全体人民所做出的牺牲减至最低限度的方法。如果某人承担的税赋少于他应该承担的份额,另一个人就要多承担税赋,因而一般来说,某人承担的税赋减轻所带来的利益并不如另一个人的负担加重所带来的害处大。所以,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课税平等即意味着所做出的牺牲平等。这意味着,在分配每个人应为政府支出做出的贡献时,应使每个人因支付自己的份额而感到的不便,既不比别人多也不比别人少。这一标准同其他追求理想境界的标准一样是无法完全实现的,但是,无论讨论哪一实际问题,其首要目标都应该是弄清什么是理想境界。”〔10〕这似乎意味着均等牺牲说。

穆勒从个人利益出发来分析税收问题,并使得自己的财政税收理论与经济理论统一起来。这比斯密有了进步。但是,他的整个经济学理论又是折中的和调和的,这在穆勒的税收理论上也有所反映。他又对利益赋税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批判道:“第一,需知道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目的和社会的结合的目的一样是包括极广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解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第二,对于本质上不确定的种种事务,给予确定的价值,而以之作为实践的结论的根据。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十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十倍于人。”〔11〕他又指出:“通常在为某项大家共同关心的事业捐款时,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能力捐献,一般认为,大家在这样做事时是公平地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也就是说为共同的事业做出了公平的牺牲;与此同时,这也应该是强制性捐助的原则。为该原则寻找精巧或深奥的依据是多余的。”〔12〕

穆勒随后表示,均等牺牲意味着对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按比例课税。他主张对所得征收税率为3%的比例税,反对累进所得税,因为他认为累进所得税的反激励性太强。“对于较高的收入征收较高的税,无异于对勤劳节俭征税,无异于惩罚那些工作比邻人努力、生活比邻人节俭的人。受限制的不应该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富,而应该是不劳而获的财富。”〔13〕均等牺牲的观点无疑是穆勒在税收公平理论方面的最大贡献,这一观点引起了后代经济学家们的浓厚兴趣和广泛讨论,为税收公平观的确立奠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是他赞成当时英国和欧洲大陆的累进财产税,主张对遗产征收累进度很高的税,这一点与边沁是不同的。他说:“国家可以用课税这个工具,作为缓和财富不平等的手段……如果能用任何手段减轻这种不平等,我会和任何人一样希望着。”但是,他又强调,“不要牺牲考虑将来的人而救济浪费的人,我是抱这种希望的。”〔14〕他还提出了“应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土地税有时并不是赋税,而是为公众利益收取的一种租费”,“落在资本上的赋税不一定都应加以反对”等主张。一般都认为穆勒主张按比例课税,但也有人认为穆勒是主张累退税的,因为穆勒认为穷人占了需要保护的大部分,因而应当付大部分的税收。

穆勒将赋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认为“直接税,就是原意要谁缴纳就由谁来交纳的税。所谓间接税,则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但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或者是所得或者是支出,消费税大都是间接税,但有些也是直接税”〔15〕

穆勒主张以消费税为税基,并奠定了消费税的理论基础。穆勒从所得税基的代价说起。他反对对临时性收入比对经常性收入采取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不是所有收入都应同等对待。他说道,假定有两个收入水平相同的个人:一个挣到的是工资,他没有资本,因而必须为晚年生活进行储蓄;另一个人取得的是利息收入,由于他所拥有的资本可以为他退休以后提供收入,因此他不必去储蓄。穆勒认为,工资收入者剩下拥有消费的收入就较少,要使他得到同等待遇就应该把他的储蓄从税基中扣除。他写到:“的确,如果能够信任纳税人的良心,或者有辅助的告诫措施能确保他们的报表正确无误,那么征收所得税的适当方法应是只对用于支出的收入课税,而对储蓄则免予课征。在进行储蓄和投资(一般来说所有储蓄都会被用于投资)之后,取得利息和利润时就要缴纳所得税,尽管它的本金已经被征过税。因此,除非储蓄免征所得税,否则纳税人用于储蓄的那部分收入就会被两次征收,而纳税人用于花费的收入却只课征了一次……这种差别就造成了不利于节俭。这不仅是经济上的失策,而且还有失于公平。”〔16〕

穆勒的结论是,如果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防止作弊的话,储蓄应免于征税。但他怀疑是否能做到这一点。他提出了一个较为实际的解决办法,以“遗产所得”的适用税率的四分之三为税率课征“生活所得”。

在对待非正义收入的问题上,穆勒认为劳动成果应归于劳动者,而土地成果则是上帝给予人类共同所有的。他指出,某些收入应作为统一税制的例外,这是与作为法规基础的平等正义相一致的,地租就是这样一种情况。社会的正常发展增加了土地主的收入,但根据论功行赏的原则他无权拥有这一财富。穆勒认为对土地的市场价值课以惩罚性税收对现在拥有土地的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但如果对土地的增值进行课征则完全合情合理,只要这种增值反映的是社会的进步而不是土地所有者勤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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