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从严肃的学术角度来看,在中国征收房产税,既没有理由,也没有条件,根本没有办法开征。但是如果病急乱投医,很可能往下推,但会扰乱社会秩序,我们已经看到了重庆和上海的方案,方案拿出来后大家感到更不公平了。
——董藩(经济学家、房地产专家,北京大学总裁班兼职教授)
笔者前两天去一位朋友那办事,路上经过一家房产中介,该公司顶着春料寒峭,硬是把工作岗位搬到了大街上,只听一位看上去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正在对一位貌似顾客的人神侃:“您还犹豫呐?政府又出台了苛捐杂税啦!卖房子收您20%,而且收您没商量。所以我劝您赶紧出手,现在出手,我们还能帮您想想招儿,越往后估计苛税越多……”
那么,房产税是否真的如该工作人员所说,是一种苛税呢?
答案是不是。即使是,那它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了。有专家称,儒家经典古籍《周礼》中所载的“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如果此言当真,也就是说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房产税的雏形了,不可谓不古老。
不过有学者指出,《周礼》的“廛布”实为商税,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要迟至晚唐时期的“间架税”,其中的“间”是一间两间的意思,“架”则指一间房中的前后两根柱子,两架即一间。也就是说,间架税是按照百姓拥有的房屋的数量征收的。哪怕你是茅草屋,也照收不误,只是按照规定可以少收些。史书上记载,当时对上等房子的征税额度为每间每年2000文,中等房子为每间每年1000文,下等房子每间每年征收500文。依当时唐朝的购买力计算,其间架税的税额不算太高,换算成人民币也就是10~40元左右,但即使如此,间架税出台后老百姓也是怨声载道,同时试图通过少报房产数量逃税,但当权者哪是那么好糊弄的?在大棒和罚款的双重压力下,广大人民很快就屈服了。
欧洲的房产税历史也很久远。早在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了封建君主们敛财的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可以说,不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欧洲,房产税都是一种苛税。
那么今天的第二套房交易税呢?应该说,它还是与上述苛税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它只针对第二套房,而且仅针对出售的二套房。换言之,即便你拥有两套房,只要你不出售,也征不到你的税。当然这只是说当下,至于以后,谁也说不准。其次,它的出台是为了遏制房产投机,至于那些拥有两套房甚至三套房、多套房的房叔房姐房妹们硬把它说成是政府为了敛财,那也只能怪他们自己太有钱且太专注于炒房了。
我这么说,可能很多像我一样这辈子可能连一套房都买不起的人会感到高兴,但我们又不能简单地讨好读者。事实上,仓促出台的二套房出售税也有其不合理或者说是不尽完善的地方。
首先,我们前面说过,它的出台是为了遏制炒房团,进而遏制疯涨的房价,最终让房价不再虚高,让广大老百姓的买房梦变成现实,在缓和贫富差距、社会矛盾的同时,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然而,仅仅征收房产税就能使房价下跌吗?即使能跌,又能跌多少呢?房价不下跌或跌得少,老百姓照样买不起。而我们至少在表面上看不出抑制投机与房价下跌中间有什么必然逻辑。
要想让房价下跌还不容易?赵丽蓉等人表演的小品中菜价、酒价过高都有物价局管,房价是不是也应该订个最高限度,并且限期整改?何必放着虚高的房价不打压而去征什么房产税呢?这一点上,政策制定者颇有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嫌疑。
其次,征收房产税法理上说不通。长期研究中国房地产经济的青年经济学家董藩在一次接受采访时说:“房产税是违法的。在中国,房地产增值主要来自哪部分?主要来自于土地,但土地仍然是国家所有的,我们是承租而来的,按照法律规定,70年后连房子带土地一块儿收归国家,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拥有这笔财产,这期间却还让你交财产税,怎么说得过去呢?法理不通。西方是土地私有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买了房那就是你的私有财产,英国也有999年的产权,相当于私有,才收这种税,而且也只是一部分国家收。”
董教授同时指出:“很多老百姓对征收房产税比较支持,但他们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他们首先错在认为通过征收房产税会惩罚富人,认为富人的房子吐出来后会到穷人的手里,这是错的。再次,他们觉得通过征税可以使穷人获得补贴,政府的钱多了就会给穷人,这就牵涉到我国财政收入和支出有没有很强的约束机制的问题。从过去的经验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点,不一定税收收入增加就很快表现为地方开支上会给老百姓增加补贴。”
总而言之,作为新国五条的制定者和房地产业的终极管理者,所有的压力最终都不可避免地压向了政府,期待政府更加有所作为。当然,我们也应该阳光地看待相关政策,相信它即使不尽完美,至少也代表了政府的一种态度,只是这种态度还需要在今后糅以必要的力度和恰当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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