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贫困线,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条件下,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所必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贫困线又称贫困标准,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因自然、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原因收入减少或中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制定的社会救济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给予经济或实物方面的救济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制度即贫困线救济制度。
贫困线是指绝对贫困线,它是以基本需求为出发点的。贫困线首先要估算出食品贫困线,因为贫困阶层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必要的营养。
国际贫困标准(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组织了对其成员国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了一个贫困标准,即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这就是后来被广泛运用的国际贫困标准。
1985年,中国确定人均年纯收入200元为贫困线,此后根据物价指数,逐年微调。在贫困线之下,还设置了收入更低的绝对贫困线。2008年,中国绝对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5元以下,低收入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6~1 067元。
其实,中国贫困线过低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世界银行将每人每日1美元定义为最低标准的贫困线,中国距此标准尚有一段距离。
中国新的扶贫标准,将贫困线提高至人均年收入1 196元。到2005年年底,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 365万人。如果按照人均1天消费1美元的国际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仅次于印度,列世界第二位。
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根据国际标准首次公布中国的贫困人口超过1.5亿。这一数字是按国内标准计算出的贫困人口总数的4倍。我们国家现有的贫困线,更多是一种“扶贫线”。换言之,从最低收入人群算起,国家财力能够承担扶贫到哪条线,就以此作为我们国内的贫困线———这个扶贫线是以扶贫能力为本位的,是政府可以根据“软”供给调整的。而国际上通行的贫困线标准,则更多地以贫困群体维持每日基本生活所需最低消费作为衡量标准,甄别出需要帮助的人群,并以此要求国家对其施以援手———这个贫困线是以贫困个体为本位的,是政府不可以“软”调整的“硬”救济。
过低的贫困线标准与政府扶贫责任的承担预期密不可分。国家愿意并可能承担更多的扶贫责任,贫困线标准自然定得越高;反之亦然。提高贫困线的本质,其实就是要强化政府的扶贫责任。如果说为大家所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对政府部门更多的影响是减少收入;那么提高贫困线,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必须拿出更多的钱来扶贫。但是,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认为,“贫困并不是以收入分配来定义的,最低生存条件指的是起码要满足哪些需要才能过上一种算是人的生活。一个社会把这个标准定得越低,把人也就看得越低”。
况且,中国也不能够永远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为底线制定自己的贫困标准。人之所以为人,因为人类运用大脑生活,人类使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存在,在政府制定贫困标准的同时,是否除了最低标准的“食”之外,也应当将看电影,买几本书、上网等作为必要生活开支计算在贫困标准以内呢?在一些发达国家,有房子有车的人可能还算是贫困人口,便是出于这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便在于此。
事实上,让贫困线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综合考量贫困人口的各种权利需求,是一种国际惯例。如美国政府规定的贫困线,1979年非农业人口四口之家年收入为7 412美元,1984年为16 009美元。因此,提高贫困线标准,将贫困生活还原为“人”的生活,势在必行。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是一回事,而我们国家的人民的实际生活又是另一回事。虽然贫困标准是提高了,贫困人口也增加了,但是我们不能退缩,这是中国政府必须要面对的事实。
国家不能随意篡改贫困标准,因为标准只是一个硬性的数字,真正的结果单从数字上是看不出来的。如果为了数字好看而降低贫困线,就会让太多的人只在数字上脱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脱贫。
政府必须端正“贫困观念”,把贫困人口真正地控制在人口总数的3%,而且必须是刚性数字。将贫困标准与世界接轨,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借鉴,把养老、医疗、上学都包括在贫困标准之内,充分善待和尊重民生的权利,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以人性化和发展的视角去切入贫困人群的现实生活,体察到贫困人口作为一个公民和“人”的个体,所面临的一切困境——无论是生命延续方面,还是社会福利领域。
各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安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项目时,优先照顾贫困地区。有关部门要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将扶贫标准以下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作为扶贫开发对象,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扶贫标准调整机制,适当扩大扶贫覆盖面,巩固扶贫效果,有效遏制返贫。
对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特殊贫困群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减灾避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和就业能力。
截至2008年,中国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少数民族较多省份的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总人口的四成。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中国应当不断加大相关的扶贫投入,特别要提高各项扶贫措施的针对性。对缺少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稳步推进移民脱贫。要更加注重提高劳动力基本素质,实施教育扶贫,加强双语教学。提倡在地方政府、工会等帮助下,组织当地少数民族劳动力外出打工。
我们已经跨入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国家正在从司法、制度、公共福利等诸多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最大限度地保障全民共享发展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线与国际接轨,正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重要命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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