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的监管领域与主要分析
1.跨境电商的通关物流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B2B模式大多采用与传统贸易相同的通关物流方式;B2C模式多以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小额B2B的灰色和违法货物入境模式,对海关的传统监管方式提出挑战。
2.跨境电商的支付方式
B2B模式大多采用与传统贸易相同的线下传统结算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汇款、信用证等,近年来有应用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B2C模式采取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银行转账、汇款等多种支付方式。上述多种支付方式对外汇管理部门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3.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B2B模式由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身份备案、贸易真实性确认、支付和结算、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与传统贸易的方式一样,所以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
然而B2C模式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主要通过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双方交易者很大概率不进行进出口经营者备案,因此检验检疫部门也无法给出和传统贸易方式同样的检验检疫报告,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由此导致B2C的出口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并且商品质量和后续服务难以保证。
根据跨境电商在物流、支付、检验方面的主要特征,政府部门的监管安全问题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如图12-3所示。
图12-3 政府部门监管主要涉及的安全问题
(二)海关
1.监管现状
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主要按贸易属性区分“货物”和“物品”,并对于这两种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表12-9 “货物”与“物品”的监管方式比较
小批量B2B同B2C的边界模糊化,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行邮的监管方式尺度较松,“灰色清关”难禁。特别是海外B端到国内C端的电子商务交易,由于商品价差较大,如果这些物品从境外带入境内,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用于转售,就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否则就可能会构成走私。因人力、物力、效率等因素,实际操作中无法对每个邮包进行拆包查验,并判断货值、商品种类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还要断定是否是个人使用。那么其中必然滋生不符合行邮条件的商品利用漏洞而蒙混过关。
2.主要问题
第一,行邮监管力度不足。
“行邮清关”同“传统贸易清关”在税负上有较大差别,而且在缴税概率上“行邮清关”有很大概率是不缴税的,而“传统贸易清关”是必须缴税。
近年来我国的跨境邮递快件总数增长较快,近10年的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约为10%,而海关监管能力跟不上业务增长的速度,大部分的行邮监管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同时管理系统无法全程跟踪物品的走向。由于缺乏科技手段和信息系统的辅助,监管人员只能凭经验进行判断与分析,造成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使得大量贸易货物按个人物品按行邮税计税,造成了国家的税款流失。
第二,违法渠道依然存在。
对于奢侈品和化妆品的商品来说,即使通过“行邮清关”方式进入境内,税率仍然较高,时间无法控制。而通过“传统贸易清关”,虽然物流成本可控,但货物进口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有)成本仍然较高,某些商品还需要品牌商授权才能入关。因此仍有进口的买家会选择走私这种违法方式入关,通常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境内的商品,一般被称为“水货”。
这种方式尽管运费价格便宜,无需清关缴税,而且可以进行大批量货物的交易,但这种做法明显违法,个别情况下货物会被查处和查没。并且该方式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货物的安全是无法保证的。
3.对策建议
(1)以试点城市“阳光化”经验为基础,鼓励保税进口模式,降低商品物流成本。
海关总署2014年发布了第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跨境电商交易的解决方案。海关专门为跨境电商开辟了“阳光化”的通关方式。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并接受海关监管,而其他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都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这些商品应当由买方自用,而不是转售。如果买方转售这些商品,通过与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过的商品核对,市场监管机关很容易发现买方的转售行为,从而做出处罚。
将灰色和违法通道“阳光化”的本质是在相关政府部门可管可控的基础上,以满足民众消费需求和体验度为前提,将灰色和违法通道纳入到法定的监管方式之下,解决原来税收流失的问题。在对外贸易方面则是通过将原来无法享受出口补贴的B2C销售纳入出口补贴范畴,鼓励出口贸易。
传统灰色和违法渠道存在管理不善、商品假冒、物流时间长、退货难等诸多缺点(见表12-10)。而“阳光化”通关方式应满足民众对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和相比原渠道更加改善消费者的体验,如能在综合成本上进一步降低,则将从“差价”上直接打击传统灰色和违法渠道。
表12-10 通关方式优缺点比较
海关56号文与自贸区、保税区结合起来则形成新型的物流仓储模式——保税进口模式,节省通关、物流的时间和成本。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在试点地区的保税区通过海运方式备货,根据顾客的订单,再通过当地的海关跨境贸易电商系统快速通关。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通过多方合作是有可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效率。由政府做好第三方物流的全局规划和部署,通过和具有规模效应、服务专业、信息化程度高的大型物流企业合作,由它们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快捷、安全的物流服务。这样既能提高配送效率,又降低了物流成本,还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消费体验。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项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化监管力量。
政府有关部门可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跨境电子商务的行邮通关流程,加强征税监管力度。主要有以下手段:
第一,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呈现出邮包零散化、批量大、种类多的特点,应当对各类进出境物品的自用合理数量和相应的完税价格表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界定。
第二,运用企业信用分类评级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针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经营的主体建立跨境电商的信用分类评级制度,设立数据评价指标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科学评价分类,并纳入目前的通关管理系统进行联合管理。
根据专项管理办法和企业的评价信息,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增强海关自身的监管力量。目前跨境电商主要通过行邮方式通关,大部分行邮执法工作仍用手工操作方式进行。因此,在行邮物品监管上引入信息化监管模式,开发相应的电子通关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可以为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信息支持,可以为高评级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又可以减轻一线监管的工作压力,整体提升监管和通关的效率。
(三)外汇
1.监管现状
B2B模式多采取线下传统结算方式,包括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而B2C模式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毫无疑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3年9月底首批获得国家外汇局颁发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牌照的17家机构为:汇付天下、通联、银联电子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盛付通、环迅支付、富友支付、财付通、易极付、钱宝科技、支付宝、贝付科技、通融通、钱袋网、银盈通、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北京有五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跨境外汇支付牌照。
跨境电商的外汇监管现状如下:
(1)传统结算方式适用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企业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最好,此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收付汇业务。
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2)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电商的结算方法。境内电商与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合作,由银行收单后结汇;境内电商通过境内外币账户收款并向银行提交报关单等,银行根据相关凭证结汇;境内电商在境外收款,由境内符合试点要求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到外汇备付金银行进行批量代理结汇;境内电商在境外收款,并通过灰色渠道将外汇转换为人民币。
2.主要问题
(1)资金沉淀风险。从支付过程中资金流动的方向来看,支付资金会存留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定时间,变成沉淀资金,有可能导致资金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未来业务规模扩张快速,存在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的可能。
(2)交易真实性风险。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容易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和境外的交易双方没有直接交易资金,因此会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为高频、小额,逐笔结汇会导致结汇工作繁琐,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结汇,则难以确认每一笔资金的来源、流向以及流动原因,存在无法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洗钱等风险。
根据《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应由支付机构负责按照交易性质,审核客户每笔交易的真实性。但支付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经验、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很难保证履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责任,短时间内可能无法达到监管层的期望水平。
(3)业务操作风险。根据《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规定,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必须有一套详细可行的业务运营方案,包括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但上述工作的实施复杂、繁琐,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跨境支付机构内部达到合规性要求前还存在较长的磨合期,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操作漏洞的风险。
3.对策建议
(1)有序开放跨境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对于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可先开放境内再开放境外,控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防止资金通过电子支付渠道非法跨境转移流动。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结算外汇管理办法,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方面的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商主体资格、跨境贸易支付结算、交易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制定跨境支付的管理办法和单证标准。明确结汇必需的有效电子单证、办理结汇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核查的相关单证。基于现有的外汇相关法规,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并结汇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结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结汇相关电子单证标准。
(3)认真执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结算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有必要对跨境支付业务的准入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合理规范的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管理能力审核,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消费者安全和权益保护
1.监管现状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交易安全的保障基本就决定了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任程度和消费意愿。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类型主要有四种(注:黄怡园、王浩:《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路径探索》,《新西部》(中旬刊)2013年第11期,第68、76页。),分别是:
传统的大宗跨境交易平台。为境内外会员商户提供网络营销平台,传递供应商或采购商等合作伙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最终帮助双方完成交易;收取会员费和营销推广费。
门户型B2B综合平台。独立第三方销售平台,不参与物流、支付等交易环节;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等增值服务费。
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不参与任何电子商务的买卖过程,而是为行业不同、模式各异的从事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司提供通用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提供后台的支付、物流、服务、顾问等模块服务。
垂直跨境小额平台。批发零售平台,同时自建B2C平台(含物流、支付、客服体系),将产品销往海外;销售收入构成主要收入来源。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性和低廉的成本,但跨境电子商务的制度并不完全规范,主要缺失的方面有:
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缺少统一的管理制度,欠缺监管力度。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币值及汇率不同,交易全由第三方支付完成,交易双方不了解对方的信息。同时,资金通过网络流动迅速,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流动的通道。
因为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较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跨境消费漏洞,某些商户和个人通过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漏洞,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欺诈等违法行为。
由于跨境支付的交易为国际贸易,存在许多交易安全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包括消费者的信用和支付安全问题。资料显示,约有1亿境内在线消费者曾经受虚假信息侵害,被骗金额高达150亿元。(注:刘洋、熊超、许昊等:《跨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监管建议》,《电子商务》2014年第11期,第79-82页。)
另外,跨境电子商务中还存在市场秩序问题,主要是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混乱。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商户身份资质由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验证,对交易平台来说是增加成本的业务流程,其信息来源缺乏可靠性。
(2)买方注册不受限,只需电子邮箱。
(3)商品种类繁多,商品发布标准不统一,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审核的工作量大,消费者难以获取准确信息,商品质量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在事后处理。
目前,与跨境电商交易相适应的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亟待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
2.主要问题
(1)信用和争端解决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严重,再加上对国外电子商务企业的信任程度低,信息不对称成为交易的巨大障碍。因此,建立一个能够对买卖双方进行身份认证、资质审查、信用评价的信用体系就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另外,跨境电子商务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交易主体,一旦发生争端,适用哪国法律,该如何解决也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容回避的问题。
(2)支付安全问题。传统外贸的支付过程成熟规范,具备健全的争端处理机制,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较高的支付风险,例如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网络安全、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法律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问题。
3.对策建议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各国政府部门间的国际合作,探索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合作的新对策,建立各国间有关全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争端解决、税收优惠、关税优惠、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谈判和协调机制,更好地为各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服务。
(1)信用评判标准和信用体系的信息化。主要以信用信息和产品信息建立一个信息化信用体系,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跨境电商第三方信用体系平台。统一建立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资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信用状况、交易双向评价等在内的动态信息,完善跨境电商的交易信用信息,同时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建立跨境商品信息备案和质量监控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交易数额小,交易频次高,急切需要开展跨境商品信息的备案和质量监管工作。首先应制定跨境电商交易商品、品牌、适用生产标准国别、原产地、检验报告披露等基本信息备案管理标准及办法,再应用上述标准和办法开发跨境商品备案和追溯管理平台,使交易信息、交易凭证、商品信息一一对应,并与交易平台、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数据联网,保证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使跨境交易商品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2)支付安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主要从技术和监管方面着手。
从产业政策上鼓励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应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积极防范支付机构事故,规避技术问题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带来的风险。
在监管政策方面,扶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扩大本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中的市场份额,同时强化对跨境支付机构在客户备付金、业务流程合规和系统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监管。
(3)建立跨境电商争端解决和管理平台。首先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与境外合作的政府部门制定跨境电商纠纷解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跨境电商争端处理和管理平台,面向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开放,为交易者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国内平台运营成熟后,与其他国家的跨境电商争端处理和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国际权益保障和协调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驾护航。
(五)检验检疫
1.监管现状和主要问题
检验检疫与海关方面的灰色通道问题类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需要法定检验的商品如果以行邮清关的方式通关,受限于当前的检验检疫查验模式、水平和关检协作机制,则存在检验检疫无法覆盖的风险。
以进境婴幼儿奶粉为例(注:白桦、潘吉红、李赫:《跨境电子商务如何监管》,《中国国门时报》2014年6月17日,第002版:1-2。),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的出口商、进口商、代理商、消费者的贸易链条,实现了从海外供货商直接面对国内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模式,直接突破了检验检疫部门原来的监管。在跨境电商直面消费者的“行邮通关”物流模式下,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进口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和风险从可控转向了失控。奶粉仅是跨境电商涉及的一个产品类别,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的商品同样会失去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和安全检验。
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对检验检疫工作形成的冲击还会威胁中国的生态环境。一些动物、植物以及各种新奇物种等不断通过行邮途径“瞒报”进入中国境内,威胁中国生态安全和农林业生产安全。
2.对策建议
(1)制定报检的专项管理办法和单证标准。基于现有的检验检疫相关法规,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及商检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并同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报检单、商检证明等单证标准。
(2)实行集中报检、集中审核的模式。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对某一批商品实行集中报检、集中审核的报检模式,把检验检疫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可能危及环保、卫生、安全和健康的高风险产品上,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险性病虫害、疫病疫情随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进入中国国境。
(3)内外部协同监管。检验检疫机构要在自身内部打破传统的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职能条块,实现整体联动和共同监管,更要通过与海关、商务、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覆盖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模式
在协作监管方面有必要建立各政府相关部门的多方协同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和支付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检验检疫等部门。如果各监管部门都以方便自身管理为出发点来实施监管,则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相互配合、运转顺畅的高效监管体系。
1.建立公共信息平台
实现协同监管首先应加强各个管理单位的联系,建立合作共赢的管理机制。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和特征,协同监管的前提就是建立以交易平台为基础的公共信息平台,从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方面实现对跨境电商的综合监管,达到各监管部门和各参与主体的信息实时共享的目的,提高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2.全国复制试点经验,打造全国性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平台
在目前政府试点建设的跨境商务平台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的经验复制到全国,推出全国性的公共信息平台,一方面可以推动跨境电商市场的全面阳光化,将通关、征税、报检、外汇结算在一个平台上实现,方便各部门监管,同时又为跨境电商产业链企业开放了一个透明、高效的平台,起到资源和信息汇集的作用(见图12-4)。
另一方面,通过该平台,监管机构可以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支付机构实现合作,由平台和企业进行前端审核,实现信息互通,最终实现统一申报基础信息,分别申报各部门监管信息。这样,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在执法和监管过程中即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
图12-4 跨境电子商务公告信息平台试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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