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销商是我国IPO市场的神经中枢
表面上看,承销商只是一个连接筹资人与投资人的中介金融机构,但它作为IPO上市公司信息的生产者、对公众投资者的认证中介、IPO股票定价的主要决策人,可以凭借其中介地位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发行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信息,它的功效直接决定着IPO市场的筹资效率,其地位无可替代——在现代社会,离开承销商而直接在资本市场筹资是不可想象的。
①承销商对新上市公司的信息比较充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对新上市公司的信息匮乏,而且近年来我国公司的上市节奏很快,用2009—2010年的第七次IPO重启来说,一年间上市347家公司,基本上每天都有公司上市,投资者基本无时间来进行充分了解投资对象的经营与管理。
(二)承销商是众多拟上市企业追逐的对象
我国大型企业的上市高潮基本已经过去,现在的创业板开通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便利,但相对于我国成千上万欲上市中小企业来说,获取主承销商资格的机构数量很少(见前文中表3-1),这类机构主要来自各家证券公司(亦称券商),极少数为投资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其三大传统业务之一。在国内券商多角色的IPO服务模式下,券商成为全能中介,企业能否找到理想的承销商,甚至成为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故而企业对券商尤其是高声誉的大型券商趋之若鹜。
(三)承销商具有选择IPO股票发行价格的主动权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第37号文件)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承销商行为进行了规范,后于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对此《办法》进行了修订,但主要框架并没有改变。
在该《办法》第二章的“询价与定价”条款中,对发行定价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3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14条规定: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15条规定: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四)承销商的IPO定价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效率当前我国IPO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总供给相对较少,而股票投资的需求却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单边市场、卖方市场,超额认购现象非常普遍,高抑价就在所难免,更形成了历史传统。
历史上我国上市公司两市场价差变动比较图3-1显示,我国IPO股票的两市场价格差额非常惊人,主要体现在发行定价与首日开盘价之间,首日开盘与首日收盘价格差在前者的映衬下显得很不重要。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发行定价与首日开盘价格差超过了200%,近10年虽有下降趋势,但平均起来依旧接近100%.两市首日价差过大,加上目前几乎处于无风险发行状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市场异象,它极大的影响着市场资本配置。
起始点2004年两板块平均价差基本相等,随后中小板两市场价差逐渐拉大,远远超过主板市场,到2009年之后,两市场渐趋一致。创业板两市场价格差由2009年的高点迅速调整到2010年与其他两板块两市价差接近的水平。各个板块间的较大的价差且变动起伏不一的现象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对承销商IPO定价质量在三个板块间存在差异的观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4年以来主板上市高潮已经过去,大型企业上市样本较少,可能影响统计的质量,但众多的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样本对现实状态的反映却比较客观。各板块的上市公司在两市场价格差有逐年减小趋向,成为反映我国IPO市场资本配置效率提高的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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