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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上市包装的定义及分析

时间:2023-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首先通过涉及名词的界定以及对IPO市场参与者行为的简单分析,意在说明前两个问题,即: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动机是什么、包装的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包装识别。(三)上市包装的主要结果及表现IPO市场主承销商(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上市保荐失败;二是上市后臭名昭著。

本部分首先通过涉及名词的界定以及对IPO市场参与者行为的简单分析,意在说明前两个问题,即: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动机是什么、包装的方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包装识别。

(一)上市包装定义

在本文中上市包装是一个广义概念,指主承销商(保荐人)在IPO过程中粉饰业绩、过度宣扬IPO公司的利好方面、掩饰IPO公司实际存在重大问题的行为。本文中的包装属广义概念,它包含了承销商所做的粉饰、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合谋或拟上市公司利用承销商尽职调查不够,而发布的虚假信息。其原因是承销商通过发行上市前的公司改制、上市业务辅导以及发行上市的初步考核、筹备、推介等活动,与发行公司有1~2年的深入接触,由此可以认为发行企业和承销商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二)上市包装的成因及包装方法

上市包装现象的成因主要是在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共同的利益,通过对IPO公司的上市包装,相关市场主体得到了不应有的利益。正如Shleifer(1998)指出的,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市场主体有可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追求“恶性”的效率。通过这种行为,发行人获取了融资资格,包括从投资者手中得到了超额融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贡献而获得溢价(Hanson和Torregrosa,1992);保荐人、承销商收取了由于公司价值高估而产生的超额佣金,并且还因其在公司价值高估的行为中可能争取到未来的潜在客户;机构投资者通过在询价环节的高报价,争取到了获取网下配售的机会。

主承销商一般通过以下手段协助IPO公司完成上市包装:通过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发行公告等IPO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欺骗相关监管部门得到上市许可;通过隐瞒IPO公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欺骗监管机构和市场投资者;通过掩饰经营中的亏损信息——包括瞒报、少报等手法,骗取上市资格;在持续督导期对上市公司的督导不力,对已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现象督促不严等。

(三)上市包装的主要结果及表现

IPO市场主承销商(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上市保荐失败;二是上市后臭名昭著。第一种结果表现为保荐人在IPO上市融资申请时,遭到证监会发审委的否决。这种结果可在证监会专门网页①上的公告中获取,由于其没有对IPO市场投资者产生损失,其直接的危害不大,但对于IPO市场环境的优化却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种结果表现为,短期内,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恶化、与上市前公告中所描述的愿景发生了巨大差距。随着投资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更加充分,上市包装的行为逐渐显露,并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如,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格;上市短期内(1~2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发生根本性变更等。这些现象直接引发了新股的价格波动,使投资者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蒙受巨大损失。第一种结果由于没有产生投资损失,在此不再进行详细分析。第二种结果是我们重点研究对象,它的表现形式也正是鉴别包装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总的来说,上市包装破坏了IPO市场的“三公”原则,导致投资者风险过度增大,影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下面将包装所产生的可用于实证的结果简要介绍。

1.首日破发

首日破发是指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低于其发行定价的现象。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历史上,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很多,但在上市首日就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却比较罕见(在国外这种现象却不罕见,如2007年美国三大股市共有230只新股挂牌上市,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新股就有71只),因此,本文将“首日破发”

纳入考察范围,定为参与实证的一个重要变量。

首日破发原因很复杂,如发行定价过高、新股发行节奏过快导致供求发生逆转、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低迷等均可能导致这种结果。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承销商对新股价格高估,用我国IPO市场的历史数据来看,中小板企业新股发行市盈率一般为以发行后股本计算的30倍市盈率左右,而2009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上市的中小板、创业板市盈率普遍在50倍之上,不少公司发行市盈率超过70倍,公司价值严重高估。过高估计上市企业价值是跌破发行价的根本原因,也成为承销商涉嫌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包装的证据。

2.投资方向变更

投资方向变更是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成功之后,没有按照公开募集申请文件中申明的用途进行有计划、有进度的投资,而是主动的或被动地放弃了在原定生产领域进行投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的界定办法,变更的比例可以分为部分改投和全部改投。通过RESST数据库相关记录我们发现,在募集资金之后,相当大比例的IPO公司公布了投资变更的申明。本文根据证监会2002年公布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公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办法》中对承销商扣分的相关规定,在实证中如果发现上市公司有5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则认为投资方向发生了变更。

投资方向变更说明了在利益的驱使下,发行人及保荐人、承销商对于融资行为过于草率,对于质量差、规划设计水平不高、可行性不足的项目缺乏严格论证,公司管理层过度自信,而相关的中介机构疏于勤勉尽职,有些情况甚至涉嫌融资欺诈。从近年来IPO新股投资变更的实践来看,各类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存在问题很多,不但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

3.业绩变脸

本文中的业绩变脸是指IPO公司上市后短期内就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现象。公司出现业绩变脸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可以认为发行人在上市前涉嫌财务包装行为。其理由是作为整个发行计划的总策划人,承销商(保荐人)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必须在发行前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辅导,通过相关活动,主承销商会对发行人有比较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应该有能力、有责任识别IPO公司是否具备上市的资质,其融资投向是否确实可行。IPO公司短期变脸可以归于承销商事前尽职调查不够,对承销对象的投资项目缺乏仔细研究论证,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执业过于粗疏,漠视法律、法规,甚至直接协助企业进行了包装。

中国证监会2002年公布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中就把业绩变脸作为扣分幅度最大的项目。本部分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以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IPO上市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重组等为IPO公司业务变脸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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