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建筑安装业等,而这些行业大多属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的流通环节比较多,而营业税实行的是对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征税,由于营业税实际是按照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来进行征收,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劳务或是其他营业税征管的税种的重复征税,这无疑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另外营业税不允许像增值税那样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显然对第三产业造成税负不公的影响。
2.营业税的存在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方面,营业税征收的范围是对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劳务。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内有交通运输业,我国对这一行业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但是这个行业与增值税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由于交通运输业处于这个中间环节,这样来说,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无疑是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对增值税的征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并且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造成链条“中断”处的征税范围难以划分,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出现争议,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二)增值税扣税不彻底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进行转型之后,即把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的增值税,这样使得我国增值税的税制更加完善。由于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现在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趋于平衡。
但是,虽然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进行抵扣,但是那只是针对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固定资产如比机器设备更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附带的附属设备和设施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这样仍达不到真正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目的。例如建筑安装业是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围,那我们可以把这个行业改征为增值的范围,这样是弥补增值税扣税不彻底的一个方法。长期数据和现实例子表明增值税的链条越紧密,就越容易避免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的抵扣不彻底间接造成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一)近期方案
营业税是商品课税的古老税种,如果我们一下子就将营业税取消而改征增值税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目前我们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首先可以从一些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行业出发,并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城市,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下面就目前适合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行业进行讨论。
1.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实行征收营业税,税率是3%。税率相对于其他的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比较低,同样,交通运输业实现的税收收入也不多。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和增值税征收的生产加工行业密切相关,它是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也可以说是生产销售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当务之急,也就是近期方案,我们应该首先要把这个行业进行改征,这是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需要,并且这个改动不会影响该行业的发展,从公平效率上看,交通运输业将有助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税制非中性和税负不公所引起的市场效率损失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私人汽车越来越多,造成了城市的交通阻塞,并且释放的尾气严重污染了环境。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快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公共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状况很惨淡。因为交通运输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能抵扣油价中已缴纳的增值税,这就使得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惨淡状况雪上加霜。如果将这个行业改征为增值税,那么就会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就减轻了公共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有利于他们的发展,并且为改善环境产生积极的作用。综上所述,交通运输业亟待改征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把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目前我国对建筑安装业实行3%的营业税率,同交通运输业一样也存在着问题:第一,建筑安装业的企业购买材料的时候,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的手里获取。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这就造成了该企业已负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并且,还要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明显对该企业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负不公的体现。第二,对于安装业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安装业是指在进行建筑装潢时提供的劳务为计税依据来缴纳营业税,这里的劳务有别于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前者实行的是征收营业税,后者则是征收增值税。由于这两个税率不同,那么所造成的税负也就不同。例如: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装所收取的费用是10000元,那么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3%=300元;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或修理修配所收取的费用也是10000元,所消耗的原料是2000元,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10000×17%-2000×17%=1360元,由此可见,营业税纳税人缴纳的300元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1360元悬殊是很大的,显然,这造成了两种税种的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急需改征为增值税。如果将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且还能解决这个行业存在的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长期方案
从长远来看,除了上述两个行业以外,其他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税种,例如:娱乐业、金融业、保险业等也要逐渐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内。尤其是金融业和服务业中的其他行业,也要紧随上两个行业尽快改征。金融业和服务业的迅速崛起使得营业税征收存在类似于上述的问题,即重复征税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例如金融业,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品也日益繁多,一个金融衍生物的价值可能是几百倍甚至上千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甚至说严重阻碍其发展。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也要迅速跟随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脚步,逐渐取消营业税的征收,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大税种,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一)征收管理上的困难
目前营业税由地税局进行征收,而增值税由国税局进行征收,一旦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范围,那么纳入增值税范围内后的营业税是由国税局征收还是由地税局进行征收?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假如由国税局进行征收,那地方的主要收入就被国税拿走了,地方拿什么来弥补这份这么大的收入?如果国税和地税还存在分家,改征后的增值税还归地方政府管,那么中央从地方政府手中拿走75%改征后的增值税,那样地方政府的可运用资金还是减少了,地方税务局会同意吗?如果将国地税合并,那么国税地税的内在行使的职权该怎么划分,现存的一些税种的征管该怎么制定?如果国地税合并可能会带来大量的失业人口,增加失业率。不管怎么设置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管理,都会涉及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内部管理问题。综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应该促使国地税的合并,把地方税务局的一部分重要职位的人员调动到国税部门相应的位置,因为一直以来,营业税的征收都是靠地方税务局,即使把营业税改征后,地税部门的一些人员相对由于国税部门的人来说还是比较熟知改征后的税种的征收的。但是合并后又还要重新考虑合并后的国税局的内部人员分配问题,由于合并后肯定会削减一部分人员。在合并前,我觉得应该对国税和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一些考核。能者胜任,削减一些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国家办事的人。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税务部门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国家的管理费用。
(二)收入分配上的问题
营业税已经成为地方税系的主体,2003年营业收入2767.5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8.1%,占地方收入的32.9%。2007年,营业税收入为6582.8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07%。由这两则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5%都来自于营业税的收入。而增值税目前实行的是共享税的政策,即中央占75%,地方占25%,从收入的角度上看,地方的收入主要是靠营业税,它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如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势必会对我国的财政体制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要重新设置增值税的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据研究考虑到基数返还取消后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至30%~40%,另一方面中央可以以其他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实行优惠或者补贴,这样就可以避免造成地方政府在收入上有问题的局面了。
(一)对部分企业税负产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虽然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是比较优惠的,因为可以有进项税额的抵扣,并且这个抵扣的幅度要远远大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但是有关学者根据2007年以前的数据对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情况做出了估算,如果这两者还是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收的话,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短期内的产出将会增加0.59%,而建筑安装业产值将上升0.015%,这则数据表明改征后的国家的收入会增加,但同时这两种行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加重。
同样有一则数据也可以看出来:目前营业税实行的是5%和3%(娱乐业实行20%)的税率,而增值税实行的是13%和17%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会普遍提高。如果还是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进行征收改革前营业税征收的税种时,税负会提高4.5%,按照13%进行征收的话,税负约提高1.5%。
(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由于改征增值税后有的企业税负就会变重,本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就会把税负转嫁,这样依次类推,就会导致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在经济稳定时期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在经济原本通货膨胀时期,可能会加重通货膨胀。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上涨就会造成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特别是收入相对较低者,严重的话会引起社会动荡。
(一)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并设置低税率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税率的调节直接关系我国的财政收入。所以增值税的税率调整要考虑到增值税在提供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为13%和17%,营业税的税率分为3%、5%和娱乐业的20%。改征增值税以后如果还是按照13%和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的话,即使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会给一些企业造成很重的税收负担。那么设置什么样的税率才能适应这次改征之后的税收制度呢?从改征之后的情况来看,增值税应该设置几个税率来适应以前营业税的征收比例,而现在实行的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应该还要保持。至于要设计的税率是多少,我觉得还要和我国目前发展状况来设计。但是无论设计是多少,也不大可能超过17%这一基本税率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是8%到16%,这个数值可供我们借鉴。但是如果现行使用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项目选择按高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方案,则增值税的税率为四档,即增加一档高税率。
(二)加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且税率是3%,这个税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如果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就要考虑目前的哪些行业应该使用这个税率。综合我国目前发展的状况来看,改征增值税后的一些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应该适合按照这一税率进行征收。在没有进行改征之前交营业税的服务业是按照税率5%进行征收的,改征增值税以后这个行业的税率突然提高至10%左右,那么即使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不会减轻该行业纳税人的负担,更别说对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了。所以对没有进项税额的服务业应该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对其实行简单的3%的增值税税率。对税源难控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核定征收、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其征收可考虑4%的税率进行征收,既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又基本维持了其原有税负水平。
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在改征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逐渐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难免会受到歧视,所以应该废除。废除后可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使得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被排斥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外,体现公平竞争。
(三)加快国地税机构合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必然要涉及国地税部门的合并问题。自国地税分家之后,有些人士就建议要国地税合并。国地税分家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但现在两部门共同存在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表现在国地税部门为了增多税源而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相关人员的违法操作。国地税一直不合并的主要原因是营业税的存在。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就是营业税,其他的像房产税和车船税等税种,只是小的收入。据现实数据反映,这些小的税收有时还会收不上来。如果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营业税被拿走,那必然会大大减少地方税务部门的收入来源,进而促进国地税机构的合并。国地税合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地税合并一方面由于精减人员会节省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严格税收执法,提高征管效率。
(四)加快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
由于营业税并入增值税范围内,相应的地方收入也会一起减少,作为地方收入的主要税源,这一减少就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可运用资金上的短缺。怎么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目前应该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补贴,也就是说调节中央和地方的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另一方面,就是中央授权于地方,让地方政府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创自己地方的一些新税源。一直以来,地方没有对税收的立法权,只是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实施。由于各个地方的发展资源不同,那么增加各个地方收入的途径也不一样,这样做是因地制宜。其他国家和地方上的例子可以供我们参考。例如在世界上一些发达的国家,他们只是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地方税源主要是财产税,而房产税是其主要部分,我国已经把房产税在试点进行征收,但是如果房产税想要成为我国地方税收的主要部分,还是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考察的。另外资源税也在我国一些地区开始试点征收,这也是地方政府税收体系的一大进步。另外,地方政府可以开创一些新的税源,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可以开征现在一直讨论的环境保护税,这样不仅可以创造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还会减缓环境污染的速度和程度。根据多年实践,包括近期实践,源泉管理仍然是税收管理的较好方法。如果能加强源泉管理,并贯彻到具体实施中,必然会对地方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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