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较快的一个行业。“一五计划”期间,建筑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组建和扩大了建筑队伍,初步形成了行业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1958年以后,基本建设大上大下,建筑业首当其冲,深受其害,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被废除。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建筑业作为直接承担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同时,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建筑业的发展也毫无例外地遭受到严重破坏。
由于在改革开放前的一段较长时期内,建筑业的重要性始终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建筑业的发展长期处于被动、落后和缺少活力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1959年取消了2.5%的法定利润之后,造成建筑业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中得不到合理的反映;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比价长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建筑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没有固定的来源。经济政策上的这一失误,是由于对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清所造成的,错误地把建筑业看成是“吃基本建设投资的消费部门”,使得整个行业的地位下降,企业失去活力。
第二,封闭的建筑市场和行业结构。长期以来,我国的设计、施工队伍是按照自营和承包两个体系设置的,分属主管行政系统,中央一套,地方一套,每个部门又有直属企业、直供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之分;基本建设投资按“条条”下达,设计、施工任务完全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进行分配。由于部门和地区自成体系,人为地割断了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致使整个行业结构分布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形成,生产基地重复建设,建筑制品的商品化程度极低。
第三,统收统支的核算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费用,采取按人头核定工资总额的经常费制度由国家包下来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生产经营成果完全脱钩,职工的收入也同其工作内容和贡献大小脱节,实行了单一的计时工资制。这使得企业“经济核算”制度徒有形式,工资失去了调节作用,严重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施工企业的经常费制度虽然于1973年初废除,但不讲核算的积习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企业普遍缺乏改善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
第四,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建筑业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曾采用了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固定工和临时工相结合的用工制度,但后来在供给制和“大锅饭”的影响下,固定工比例越来越高,结果变成了只能进不能出的单一固定工制度,企业不能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调剂劳动力,职工队伍结构比例失调,由此而造成职工队伍老化,生产成本不断加大,企业负担越来越重。
上述情况表明,建筑业的状况显然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需要,改革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建筑业的体制改革也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建筑业历来有承包的传统,工作内容比较明确,政企关系比较容易划分,而且建筑产品的销路相对而言比较稳定。改革的迫切性和可行性,促使建筑业在城市各行业中首先进行了全行业改革,这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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