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以来,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提高行业进入门槛,我国先后实施了五轮的企业资质等级管理,逐步建立了以资质管理为核心的行业进入壁垒。
1.第一轮资质管理(1984~1988年)
1984年,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登记和变更、技术资质、企业等级和营业范围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从企业“注册管理”向“资质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凡开办建筑企业,都应当先经过技术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范围后,才能办理开业登记。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四级;从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级。
2.第二轮资质管理(1989~1994年)
1989年,建设部颁发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类。各类企业的资质等级层次与第一轮资质管理相同,但各级企业的等级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对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资产和承包能力等要求更为全面,弥补了第一轮资质管理的不足。此外,1992年建设部制定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序列和等级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第三轮资质管理(1995~2000年)
1995年,建设部对原有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制定出台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此,资质等级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冶金、有色、石油、化工、水利等34种标准;企业类型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一、二级)、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专项分包类施工企业三类。这一轮资质管理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从企业分类方面增加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两个资质等级序列;二是从等级标准方面增加了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项目经理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企业拥有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的要求,增加了对企业完成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要求。
4.第四轮资质管理(2001~2006年)
2001年,建设部重新颁布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资质管理体系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三大序列,每个序列分若干类别,每一种类别中按企业业绩、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划分等级。这一轮资质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提高了注册资本、企业净资产、工程业绩及技术力量等资质条件;允许企业领取主业以外的相关行业资质;重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处罚办法。
5.第五轮资质管理(从2007年起)
2006年底,建设部对原《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进行了修改调整,将过去定期集中进行企业资质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取消了企业资质年检,但同时强化了对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资质条件的检查。另一方面,建设部对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发布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该标准突出了对企业整体资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代表工程业绩的标准,同时也扩大了工程承包范围。
与以往的资质管理相比,始于2007年的新一轮资质管理的重要特征在于修订并单独颁发了施工总承包的特级资质标准,并大幅度提高了对特级企业的资质要求。《新特级标准》从偏重资质调整向偏重素质,同时加入了一些非财务指标,体现了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从追求规模和数量向追求效益转变,从科技含量低向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方向转变,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型的发展目标。
但是,对照新标准,原有特级企业中的大部分企业在银行授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国家级工法和专利申报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虽然《新特级标准》采取了新申请资质企业按新标准审核,已取得资质企业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新标准资质就位的方法,但是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国家级工法和专利的获得、主编工程建设国家级或行业标准等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很大的难度。鉴于建筑业发展现状和企业的实际困难,200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原定于截止于2010年3月的《新特级标准》,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并对设计人员和工法等指标的具体考核要求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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