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经历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体系化的发展过程,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制度框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善的问题。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各项法律、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改革开放初期,建筑市场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为此建设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加强了立法工作,在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经济定额和劳资财务等方面制定颁发了一大批法规文件,初步形成了一套工程建设的法规体系。但由于立法依据不足,以及国家有关行政立法体制没有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存在法规效力层次低、部门规章和大量部门文件并存、行政处罚设定不规范、立法缺乏计划性等问题,尤其缺少一部基础性的法律。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正式施行,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筑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建筑法》共8章85条,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依靠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的新阶段,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工程建设的法制建设。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专门性法律,其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了明确规定,为建筑当事人依法进行承发包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颁发了许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体系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基本骨干,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配套的法规框架。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作为工程建设法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各地方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由此,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形成了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形成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建筑市场法制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已形成投资多元化、设计多元化、施工多元化的格局。《建筑法》是建筑业的基本法,但其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如《建筑法》所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没有涵盖包括土木工程以及工程策划、规划设计、建造、设计监理、维修、中介等内容在内的所有建筑活动,因而未能有效地规范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活动,由此导致交通、水利、铁路等方面的专业工程建设处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之外的状态。此外,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现行的《建筑法》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拖欠工程款和拒付工资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条文,对建筑业企业和民工的利益没有实施切实的保护。
加入WTO后,政府部门加快了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对建筑市场中的腐败现象,以及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十分重视,为此要求尽快修订《建筑法》。从2004年起《建筑法》的修订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已开始了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法的调整范围;建筑许可,即市场准入制度的修订,包括施工许可的条件审批等;建筑工程发承包,即市场行为规则的修订,包括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增加强制性的工程担保、保险的内容等。作为整个建设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建筑法》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始终困扰建筑业发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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