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金融产品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交叉性、开放性和衍生性的特点,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开放、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背景下,需要金融监管制度适应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的爆发。
1.完善与航运金融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金融监管的立法水平,使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金融监管手段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通过严密的法规来约束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董萌,2008)。
2.航运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航运金融市场的监管重点要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举。为了保障航运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检查和稽核的重点应该是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
3.针对航运金融业务的复杂性,提高监管效率
鉴于航运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在航运金融市场要多种监管方式并举,提高监管效率。首先,监管部门既要重视非现场监管,又要重视现场监管;既要重视重点监管,又要重视日常监管。其次,完善航运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详细的、操作性强的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管理制度,以便规范操作,改善监管效率,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林元辉等,2009)。
4.针对航运金融业务的交叉性,加强监管协调
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要共享和交流有关监管的各种信息,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最终走向协同监管制度化。另外,监管主体还应与审计部门等机构加强合作与交流,明晰各自职责。
5.针对航运金融业务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监管当局必须善于利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航运金融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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