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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的定义与属性

时间:2023-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数据权的定义与理解产权是经济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通常被解释为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大数据的无处不在和其跨行业、跨领域性质,数据公权形成对数据私权的强约束。需要指出的是,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权的解析,与大数据经济学中存在相通之处,但我们对数据权的定义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立足现代经济的离散化解构和全息化重构。

1)数据权的定义与理解

产权是经济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通常被解释为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相应地,当数据作为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时,数据如何分配、使用等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数据权也应当是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内容包括数据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等。这是为什么呢?

过去,由于信息技术较为落后,特别是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能力有限,经济行为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手段、方法在常用数据上挖掘出更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因而数据本身难以具备成为财产的必要条件。但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数据价值逐渐为人们所重视,生产方式逐渐由物质生产方式向精神生产方式过渡。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可通过精神产品的消费而获得。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正是生产这种精神产品的重要表现形式,因而数据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产权的性质。

具有代表性的是,2000年Google公司在其搜索引擎平台上实现了数据处理技术的革命性进步,从此使人们对数据的商业价值充满期待。其中,分布式并行计算和处理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不仅大大降低了运算成本,还成功突破摩尔定律周期内的瓶颈,显著增强了海量数据的运算能力;智能化数据分析技术使得更多可能的相关关系被轻易地分析挖掘出来,减少了人工干预。

这样一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海量交易的数据分析与处理就可以实现智能推荐、价格预测等高级功能。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聚集着海量社会各方面信息的互联网上的数据价值终将获得各行业的高度关注,这意味着,数据财产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怎样合理分配、安排,亦即数据权究竟如何界定,形成科学的数据权制度,对于巩固和规范市场经济中数据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减少市场失灵,维护大数据时代条件下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给出如下命题:

命题8.1 数据是精神产品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数据因此而具备产权性质。

同时我们给出如下定义:

定义8.1 数据权是指对数据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从实施主体来看,数据权可以依据主体类型不同分为数据公权和数据私权两个方面。数据公权的主体是平台方,数据公权是平台方独立自主对交易平台上的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正常管理和利用的权力(参见《平台经济学(修订版)》关于平台定义及其本质)。

有学者认为,政府应当是数据公权的实施主体。在这里,国家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宏观意义上的平台,政府作为平台方负责对国家平台上的客户数据实施管理(即数据主权,我们在后文将对此展开详述)。应该说这两种理解方式在本质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显然,平台对数据权概念的包容性更强一些。数据私权的主体是客户,是相对应客户基于平台交易保护和利用自身或其他客户相关数据的权力。

大数据的无处不在和其跨行业、跨领域性质,数据公权形成对数据私权的强约束。也就是说,只有在服从数据公权的管制之下,客户才能享有行使数据私权的自由。但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数据公权私用现象,从而使得数据私权的安全性存在风险。数据公权私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数据公权被平台方滥用,违反正常使用程序和规则,侵犯客户私权使用自由。另一种是平台方客户寻租和平台方设租,使得其他客户数据私权受损。这将在第12章继续论述。

图8-1 数据权解析图2)数据权的属性

数据权一般拥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数据权具有开放性,即平台上客户可以在数据公权的规则框架下,要求涉及自身或其他客户的部分利益数据公开并能够被利用的权利。这一点经常可以从客户私权在网络平台上得以实现。再者,客户公开使用开放部分数据,为发现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撑,从而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第二个基本特征就是模糊性。数据权,尤其是数据私权的权利界定在实际情况中是很难做到的,数据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大数据时代条件下,平台融合趋势进一步加强,多边客户之间相互联系更加紧密,交易关系更加复杂,数据权权利安排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严重不足。有理由相信,这种模糊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一直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权的解析,与大数据经济学中存在相通之处,但我们对数据权的定义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立足现代经济的离散化解构和全息化重构。数据权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平台交易的安全性,公民的隐私权和对数据的利用权,更突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消费者行为变化和企业边界的再确定。

由于大数据本身所包含的海量数据单元,在其数据内部潜藏着更敏感、更复杂的数据和信息,使得大数据先天就具有复杂性;在形式上,大数据是对各种类别、各种结构和各种性质的数据的一种综合的价值关联,使得针对大数据的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降低,同时潜在的收益提高。最后,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带动大数据和信息网络不断扩展的同时,使得整个信息系统的复杂性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数据安全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复杂。

因此,大数据不再是原始信息解构后的数据,而是在解构形成的数据中,需求关联性,创造价值性,不再是宏观方面对数据的使用,而是已开始渗透到微观中,宏微观数据互相交融。大数据犹如重新将现实社会离散化表达,用数据与社会相互对应。从社会深入到大数据当中,同时,另一面是从大数据渗入到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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