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原本是强调人类社会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是相对于私权而言的,公权体现为对社会成员及公共事务的管辖权,而私权则强调以满足个体需要为目的的个体权。
这里所说的大数据公权,解释为大数据平台拥有的、可能对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在内所有社会成员产生影响的权力,实质是大数据平台自我管制和维护权力的扩张和延伸,是一种大数据私权达到一定发展阶段后的权力衍生。
社会解构为大数据,大数据平台又依据价值关联重新汇集了社会元素。大数据平台运行过程中价值关联、利益创造、输送和分配,派生出了新的权力运行规则。这样,大数据平台公权就油然而生了。
大数据公权是所有大数据平台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具有的一种超越大数据本身界限的管制和维护能力,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大数据平台正在以指数化的外部性效应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大数据平台对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数据平台内部的各个关键利益相关者,大数据平台的任意改动或变更都极有可能涉及公权问题,极易迅速扩展到所有大数据客户身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大数据中心或大数据平台都具备显著的“公权力”性质,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为大众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的“公信评价平台”。这里所谓的“公信”也就是公共信用或公众信用,是为大家(公众)所接受并一致认同的对于某事物的属性评价。比如大众点评网,可以通过对海量客户数据的统计,为选择方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同时将被选择方(这些饭店、大学、旅游目的地、商品等)的商誉进行了广泛的传播。这种基于大数据的公信评价平台的典型特征就是,大数据平台在具备了管理和维护商家客户和消费者客户的基本管制权力之外,同时放权允许消费者对双边市场中的卖方进行评价和价值判断,大数据平台方的这种“放权”行为实质上就体现了大数据公权的运用。
因而,大数据公权与本身具有的,以自我辨别、筛选和配对能力为特征的大数据私权不同。前者关注的是大数据平台在担当召集和促成多边客户交易的第三方角色时,大数据平台方在管理、管制和协调多边市场客户及关键利益相关者过程中,衍生出的能够构成和发生社会外在影响的那部分权力,而后者只是对大数据平台内部参与者发挥效力的表现。
命题12.5 公权私有化是大数据经济下商业模式发展的高级阶段。
简而言之,大数据公权是大数据私权的扩张和延伸。像公共点评、网络搜索等大数据平台,一般具有天然的公权性质,大数据平台的任意举动均会对网络客户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效果。所以,考虑到这种强烈的、广泛的影响效果,大数据平台会进一步通过海量数据的价值关联建立商业模式,或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寻求利润空间,以加强掌控大数据公权的力度,以便通过公权私有化之后的权力意志追求和获取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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