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海金融特区金融监管的国际接轨与协调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
金融全球化发展强化了金融系统性风险。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地区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业务、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使资本在全球各国、各地区的金融市场自由流动,最终形成全球统一金融市场、统一货币体系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在快速推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日益膨胀。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跨国银行业务的大力开展以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使全球金融市场连成一体,一国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可能引发别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负外部效应的发生,这种世界范围内的负外部效应的传播就是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系统风险还存在于货币市场、证券转账和其他的金融交易中,不同交易清算和结算体系,分别服务于基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任何技术性紊乱或失灵以及流动性问题都会迅速弥漫。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存在表明,各国仅以维护自身稳定进行的金融监管已不能独善其身,各国不得不协调对金融监管的监管规则,其中,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便是金融交易规则统一化的标志,它促成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从政策到法律层面的转变。
开放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监管失灵。由于国际管辖原则的约束,单个国家只能以主权为界行使管辖权,使得以单个国家为范围的金融监管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鞭长莫及。同时,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标准、方式和方法不尽一致,带来了各国监管之间的冲突。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监管者之间存在着监管竞争,消费者选择的对象是金融服务,为使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监管,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潜伏着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以提高国际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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