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起源的契约理论
(1)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他要为公民服务。契约的达成是多重博弈的结果。契约限定着每个人相对他人的经济活动,因而它对经济增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分工及协作受契约与交易费用的约束。契约的有效性制约着社会分工向纵深方面的发展。
(2)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假设没有国家,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了意义。契约方法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提供了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框架,从而促进福利的增加。然而,国家既作为每一个契约的第三者,又是强制力的最终来源,它成为为控制其决策权而争斗的战场。各方都希望能按有利于自己集团的方式再分配福利和收入。
(3)尽管契约理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其后的最大化行为。
(二)国家起源的掠夺理论
(1)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如列宁将国家定义为是一个阶级压迫剥削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即这种产权制度对某一权力集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这必然演变成无效率产权。
(2)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
(三)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
1.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
道格拉斯·C.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者)。
2.“暴力潜能”这个范畴具有丰富的内涵
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国家的“暴力潜能”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暴力实质上也是一种资源。在国家未产生以前,这些暴力资源都分布在“社区”或“庄园”之类组织的手里。显然,暴力资源的这种分散配置方式无疑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保护的费用也就相当高了。这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暴力潜能形成的边际成本等于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
3.国家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
强制性的后盾是国家暴力。但是,国家暴力是对付暴力的暴力,即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这种合法性起源于每个人捍卫自己利益、抵御别人侵害的合法权利。
国家暴力只有在能够实现某种社会合作,并且比其他制度(如市场和其他组织)更有效时,才被采用。国家暴力资源之所以能更有效的使用在于其能达到规模经济和防止“搭便车”问题。例如,在一个可能遭到进攻的社区中怎样建立防御体系的问题。
没有国家复杂的生产系统瘫痪,也不会有涉及长期交换关系的投资。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由个体相互制约形成的规则和习俗是对于经济行为者的最关键的社会约束。但是早期的制度结构根本不能用来支持非相关个体间复杂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伴随着高度发达的专业化生产和大市场、先进的技术及时间密集型的生产形态。如果没有国家以及相应的制度和对产权的支撑组织,那么高交易成本将使复杂的生产系统瘫痪,也不会有涉及长期交换关系的投资。[(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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