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性职能
(1)保护性职能的产生。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存在着区别(路德维格·拉赫曼,1973):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外在制度总是隐含着某种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对违反外在制度的行为所施加的惩罚永远是正式的惩罚,并且往往要借助于运用暴力。
靠集体行为保护秩序和法治的做法可谓源远流长,其源头大概至少可上溯至永久定居的村庄、集镇和城市在某种领导体制下出现的时候。最初,第三方裁决者的角色可能被授予了受人尊敬并当有经验的长者,但后来出现了正式的、产生统治者的宪法性安排(Bensom,1995)。集体行动、政治权力和政府的概念也由此而产生:为了共同体利益,一些特定的行动应被付诸实施,特定的官员或官方组织获得了凌驾于普通公民和公民团体之上的权威和强制性权力。
(2)政府最突出的保护性职能是防止一些公民受另一些公民的强制。有人曾论证说,由政府接管保护性职能等于在所有公民之间达成一项(假设的)“解除武装条约”(Buchanan,1995)。如果我们处于无政府状态中,那将会代价极高(极高的排他成本和强制执行成本)。它们会抑制大量有利的劳动分工并阻碍繁荣。
在许多社会中,政府都已获得了运用暴力的合法垄断权,例如依靠警察、法庭和监狱系统。因而,保护和支持社会的制度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国家或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增进着秩序,并使个人、私人厂商和民间团体在面对无数的协调变得较为容易而建立起他们的信心(“秩序政策”)。在现代国家里,要求政府在行使其保护性职能时予以强制执行的许多规则都被正式地制定在刑法和民法之中。另外,政府的保护还指防止外部威胁,即抵御外来强制,保护公民们眼前的和将来的自由(安全)。
(3)政府保护性职能也是有局限性的。在政府的保护性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政府管制来实现的,管制就其终极目的而言,是制度服务于公民。这类管制的激增造成了交易成本,并削弱着竞争市场的协调控制功能。因此,对这类管制实施中的每一项,都必须根据其可能给整个制度系统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来加以评估。
在政府的保护性职能中存在一种倾向,即喜好强调安全,而不惜牺牲对竞争系统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培育,并因而牺牲繁荣(如我国的维稳)。对每一项管制措施,我们都要权衡与长期社会成本相对应的长期社会效益。
(二)国家生产性职能
1.国家的生产性职能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公民们提供某些公共物品
为什么公共品由国家提供?
(1)由政府供给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由于在预计经济活动具有大量不可分解性,且超过了个人和私人合伙者的筹资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场合,或者在预计会存在很大规模经济的场合,统治者们常常自行承担工作设计、筹资和实施的职能;在像警察、军队以及法庭那样的专业队伍间展开竞争的成本过高,国家赋予政治机构较多的直接控制权,靠公共垄断来供给特定服务。
(2)为了财政收入的便利来源。政府往往要求对特定类型的采掘活动或贸易活动拥有排他性的私有权,国营生产还常常被当作政治上易行的推进再分配的途径(如中国)。出于以上理由,政府会选择用公共所有的财产来组织生产并为其提供资金。
2.国家生产公共品的效率低
(1)阿莱西分析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可比物品和服务生产上的大量资料。他证明政治性企业的业绩的确比类似的私人生产者差(Alessi,1980)。在公共部门条件下,执行和监督相同任务的成本更高。事实证明,当缺少由真正的竞争市场所施加的无情约束时,行政控制的约束往往相对较弱,而代价却相当高。
(2)改革有可能缓解与国家的生产性职能相关的各种问题。例如,可以通过将社会化生产活动移交给相应竞争的低级别政府,使社会化财产转变为某种俱乐部品(Foldvary,1994);或者,使社会化生产私有化,同时保证获取这些物品和服务的权利继续存留于公共领域之中。另外,可以改革会计系统,使之与运作最佳的私人企业看齐。激励和监督方面的现代管理技能可能有助于为纳税人获取效率红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让经理们的政治性老板为经理们制定出明确而可测度的产出目标,但在选择被用来生产该产出的方法和如何购买必要投入的方法上,经理们承担责任。只有在公共部门的经理们任期有限并按业绩取酬时,这样的责任体系才能起作用:这样的安排与传统的、具有终身任期的公共服务体制根本不同。
(3)在无法实行这类改革的地方,就应将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从公共部门中剥离出来,并使之私有化,从而使其采用竞争性的私人企业的纪律。
(三)国家对产权的再分配职能
国家或政府的第三个职能是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即没收某些人的产权并将它们再分配给另一些人。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对产权的再分配可以用两种政策手段:
(1)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分派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
以累进所得税制为例,它并不对所有的货币所得一视同仁,而要考虑财产所有者的收入流规模;转移可以由直接的现金支付方式构成,但也可以由转移真实资源的方式构成。这方面的例子是各种帮助特定群体积累物质资本或人力资本的手段以及关税保护。
(2)通过直接干预交易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第二类再分配手段的目的是在人们于市场中竞争性地运用其产权之前改变起始机会。
(3)分包公共服务可降低政府代理成本和税收成本。统治者及其行政助手为了履行其各种职能,必须耗费资源,这被称之为政府的代理成本。这部分成本必须得到弥补,通常是靠强制性征税。而征税和管理公共资金又会进一步引出各种代理成本。如果社会化财产能被转变为俱乐部品——将政府的任务移交给小型的自组织和自监督群体,或者能被私有化,而公共服务能被分包出去但靠公共资金来供给——使生产与供给相分离,那么政府的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代理成本和税收成本,就都能缩小。这会使政府事务更加可行。因为那样的话,政府代理人能专注于对核心活动的计划、指导、监督和纠正。
(四)国家的核心职能
1.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这方面给出了一个规范的回答(1962):
(1)政府应维护法律和秩序,界定产权,充当我们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
(2)裁决在解释规则上出现的争端,强制执行契约,促进竞争;
(3)提供一个货币框架,从事抵消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各种被公认为十分重要因而须对其实施政府干预的领域效应(neighbourhood effects);
(4)政府还应在保护无责任能力者(病人或儿童)方面辅助私人慈善团体和普通家庭。
2.新西兰前财政部长露丝·理查德森的观点
前新西兰财政部长露丝·理查德森也主张将政府的职能减少至核心职能。我们应当在许多领域中“撤销”(deinvent)政府。
(1)从根本上讲,国家只在保护法治方面有作用,还在确保收入充足上有最低限度的作用。对国家的资助必须限定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国家的作用是建立规则,充当确保公民得到高水平服务(get quality)的管家,它还要为未成年人或病人的选择提供资金。
(2)国家,作为企业经营者,已是一个破产者。政府不应当生产,因为它们不可能创造财富。它们只能保护一种氛围,使普通公民在其中能自由地评价什么东西是增进其财富的……管制必须是原则性的和少而精的。例如,政府只能在市场变得不可竞争的时候作为裁判员而存在。国家有一个合法的作用,即在垄断削弱竞争时吹哨子……
3.政府的规模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的规模和政府主体所掌握的国家资源份额已显著上升。从历史上来看,在和平时期里,纯保护性国家的代理成本很小——占共同体收入的1/10,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总的趋势是政府越来越大,这要归因于生产的补贴,以及最重要(可能是无限制的)再分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雇员的数量显著增加,因此也使政府的代理成本大幅度上升。政府部门的不断扩大常常是政府按其权限行动的一个目的,例如:当为了确保较多的就业而扩大政府时,或者,当代理人若雇用较多的下属就有望得到更好的提升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