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发挥地税部门职能

发挥地税部门职能

时间:2023-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地税部门,多年来在发挥税务部门和税收职能,促进吴忠市慈善事业发展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

发挥地税部门职能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张学兵

2011年上半年,吴忠市政府出台了《吴忠市慈善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旨在加快落实自治区建设黄河善谷的发展战略,加大扶持力度、放宽准入门槛,为热衷慈善事业的企业投资兴业搭建平台,吸引和鼓励区内外企业共同打造吴忠慈善产业园,以此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将传统的救助型、输血型慈善提升为现代的产业型、造血型,以慈善事业助推经济发展。这是推动吴忠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有力举措。作为地税部门,多年来在发挥税务部门和税收职能,促进吴忠市慈善事业发展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地税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新问题和新要求,正确地把握税收工作与慈善事业之间的关系。笔者结合近年来吴忠市地税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情况,就如何在建设吴忠市慈善工业园中发挥地税部门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粗浅建议。

一、当前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职能和政策

(一)地税部门承担征收残疾人保证金的工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宁夏各类企业、与财政没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征收)。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收缴残保金的模式,调整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机关代征的征缴模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月1日~9月30日为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

(二)非营利组织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方可具备免税资格。

(三)鼓励纳税人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政策

对法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自然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孤残人员就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五)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69号)明确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并与安置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支付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外,再按其实际支付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另在税前加计扣除100%。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按上述规定减免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应当说,目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但是覆盖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多个税种,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已经显现。

二、地税部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

履行职责,依法治税,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是吴忠市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一)残疾人保障金收入大幅度增长

自2003年承担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任务以来,吴忠市地税部门同各级残联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征管在队伍和制度上的优势,把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明确下达计划任务,严格绩效考核,扎扎实实做好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使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发生了质的飞跃。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户数大幅增长,由过去的400余户增长到目前的2100余户,缴纳比例大幅度提高。在刚刚过去的“十一五”,吴忠市地税系统共组织征收残疾人保障金1200余万元,年平均组织62%,增幅超过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为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认真落实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地税部门积极与市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工商局协调,制定了《吴忠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吴财发〔2011〕号),明确了接受捐赠的全市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落实了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

(三)认真执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

自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吴忠市地税系统认真宣传执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采取便于纳税人执行的备案管理方式,先后举办的培训班接受宣传辅导的企业达到1200余人次,使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金荣乳业有限公司、宁夏金科达印刷有限公司等47户次的企业享受支付730人次的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前加计达810余万元,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为全市残疾人创造了更加和谐的就业和劳动环境。

(四)主动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吴忠市地税部门在每年一次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专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税收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广大残疾人朋友自主就业。截至2011年6月底,共计为131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地方各税1170余万元,支持许多残疾人走上了自尊、自强、自立的道路,成为了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三、地税部门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应当说,当前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环境为地税部门积极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平台,地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基本认可。但是,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基层税务人员对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认识不清

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等原因,基层税务人员中存在慈善事业是民政部门的事情,捐点款就行了,税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收税的错误认识。因此,在工作任务紧张的情况下重税收征管、轻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纳税人申请了就受理,没有申请的不闻不问,缺乏主动服务残疾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执行存在漏洞

主要表现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不规范,使得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享受了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而是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假借公益事业的名义慈善营利经营活动,偷逃税收,侵吞公有财产。

(三)慈善捐款免税意识淡薄,影响了捐赠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已经扣缴了税款,个人在用自己的税后收入捐赠时往往是单位集体集中捐款,没法反映个人的捐款情况,无法在税前扣除,造成实际上是先税后捐不免税,这样使得鼓励个人捐款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影响了个人捐款的积极性。

(四)税收政策不完备且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实体法当中,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而且政策激励的力度不够。比如个人所得税,只有通过经过批准资格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款才能税前扣除,而且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只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才能全额扣除。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捐赠产生了限制后果。

四、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促进慈善产业发展的建议

税务部门要提高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认识。慈善事业对于提高社会福利、增强社会公平公正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吴忠市建设以吴忠社会企业创意园为研发、办公和培训服务基地,以红寺堡区福利企业创业园为工业生产基地,以建设“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劳动和密集型产业、高科技产业项目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康复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慈善产业园,努力打造中国慈善产业合作的示范区,是促进吴忠市慈善事业发展、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生存状态的重大举措,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但不是简单的减免税。地税部门要责无旁贷地肩负起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任,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征管效力,优化纳税服务,为吴忠市慈善产业园的建设献策出力。

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为慈善产业园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投资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提高税收政策服务,大力宣传吴忠市促进慈善产业园发展的“十大政策”,当好宣传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这是地税部门发挥自身职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职责。规范和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公益组织的欺诈行为,使真正的慈善机构得到保护与支持;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息档案,为个人捐赠提供准确的管理信息,使捐赠者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要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央、自治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研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门路,调动企业和个人加大慈善捐赠、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为慈善事业发展加大保障力度。

加大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力度。坚决纠正“重税收征管、轻保障金征收”的错误思想,把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作为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建立规范的征管机制,提高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管水平,为推动吴忠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作者系吴忠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