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仲长统的管理思想
仲长统作为一位身处衰世的政论家和思想家,他的管理思想是在对社会现实的反思、批判中提出来的。其《昌言》一书原已亡佚,仅范晔《后汉书·仲长统传》、《群书治要》、《意林》等书中保存了若干段文字,表达了其一系列政治主张和管理思想。
一、强化集权
东汉后期,尤其是献帝时期,宦官专权,皇权衰微,军阀混战,社会动荡,民不聊生。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仲长统提出了强化中央集权的管理思想。他认为要改变混乱的社会现状,实现国家稳定,必须强化中央集权,做到“政不分于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宦竖之门”(《昌言》)。[36]他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加强君主的权威。在地主阶级专制社会中,权力是一切政治问题和管理问题的核心,权力的归属和分割直接影响到国家管理。因此,他认为加强中央集权是国家管理的首要问题。
首先,仲长统认为加强中央集权,必须革除外戚宦官专权。他深入地考察历史和现实,分析了东汉后期外戚和宦官专权的原因,认为外戚和宦官主要是依托君权而蚕食君权,才逐渐掌控国家权力,随着他们权势的发展,君权被不断分割、削弱,最终君主成了他们的傀儡。在外戚宦官实现专权过程中,君主决策无法实现,君主权威受到削弱,给封建中央管理的统一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灾难。《昌言》云:“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疲驽守境,贪残牧民,挠扰百姓,忿怒四夷,招致乖叛,乱离斯瘼。怨气并作,阴阳失和,三光亏缺,怪异数至,虫螟食稼,水旱为灾,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37]尤其是灵帝时期,宦官专权达到鼎盛,“灵皇帝登自解犊,以继孝桓。中常侍曹节侯览等,造为维纲,帝终不寤,宠之日隆,唯其所言,无求不得。凡贪淫放纵,僭凌横恣,挠乱内外,螫噬民化,隆自顺、桓之时,盛极孝灵之世,前后五十馀年,天下亦何缘得不破坏邪?”[38]因此,要避免这些弊端,使国家各项事务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君权。他告诫统治者不要给外戚宦官专权的机会,把他们与国家权力分离开来。《昌言》云:“母后之党,左右之人,有此至亲之势,故其贵任万世。常然之败,无世而无之,莫之斯鉴,亦可痛矣。……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39]他告诫统治者,外戚当权未有不败的;同时,皇室不应当与执政贵族结亲。仲长统反对外戚宦官专权,希望加强君权来革除外戚宦官专权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东汉后期,外戚宦官已经长期专制朝政,他们的势力盘根错节,根深蒂固,要想改变这种现状是极为困难的。
其次,他认为要加强中央集权必须废除分封制。汉初施行分封制,让一些诸侯独霸一方,种下了分裂割据的祸根。仲长统认为这是政治管理的失策。《昌言》云:“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士民之命,假之以杀生之权。于是骄逸自恣,志意无厌。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蒸骨血,以快其情。上有篡叛不轨之奸,下有暴乱残贼之害。虽藉新属之恩,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俸禄而已。然其洿秽之行,淫昏之罪,犹尚多焉。故浅其根本,轻其恩义,犹尚假一日之尊,收士民之用。况专之于国,擅之于嗣,岂可鞭笞叱诧,而使唯我所为者乎?”[40]由于封建诸侯权力太大,给中央集权带来威胁;即便削夺了他们的大部分权力,但中央要对其进行完全管理,还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为了维护中央权威必须彻底废弃分封制。
除此之外,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最有效的是完善中央集权的政体,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僚机构都要建立集权体制,使权力结构一体化。《昌言》云:“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41]权力分散导致互相推诿,集权就可以避免推诿事件的发生。但是,光武帝有鉴于三公权力过重与君权发生矛盾,设立了尚书台,分割了三公的权力,后来就出现了东汉后期的外戚宦官专权。因此,仲长统建议恢复丞相制,统一中央决策权与执行权。《昌言》云:“春秋之时,诸侯明德者,皆一卿为政。爰及战国,亦皆然也。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然政有不理,犹加谴责。而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42]因此,他认为要改变上述弊端,“未若置丞相自总之”,恢复相权;“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这样既加强中央集权,又避免外戚宦官专权。他认为恢复相权,并不是要限制君权,而是要巩固君权。恢复相权可以杜绝权力纠纷,防止政出多门,保证政令的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出于对东汉后期外戚宦官专权混乱政局的强烈不满,仲长统提出恢复相权的主张,注意到相权与君权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两者的矛盾性。汉代相权的削弱实际是相权与君权矛盾的结果。
二、富国兴邦
仲长统认为,在经济上增强国家实力,富国兴邦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因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还可以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
首先,增加国家蓄积是富国的重要手段。国库储蓄可以备不时之需。《昌言》云:“夫人待君子然后化理,国待蓄积乃无忧患……蓄积诚多,则兵寇水旱之灾不足苦也……天灾流行,开仓库以禀贷,不亦仁乎?”[43]储积充足,天灾、战乱之年,便可开仓振贷,解民之急。因为如果不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一些民众就会铤而走险。那么,怎样增加蓄积呢?首要的是发展农业和手工业,“急农桑以丰委积”(《昌言》),[44]增加社会财富。但是,国家财富来源于民众,不能横征暴敛,应当取之有道。《昌言》云:“蓄积非横赋敛以取优饶者也。”认为征敛要在保证民众衣食有余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可以适当提高赋税标准。他认为赋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源,税率也不能过低,轻税会使国家的财政紧张,国力衰弱。《昌言》云:“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骞短,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45]所以他不赞同汉初曾实行过的“三十税一”,要求恢复“十一税”:“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如果按照“租税十一”的标准,“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昌言》)。[46]他虽然也考虑到民众的承受力,却完全从封建地主阶级国家的利益出发,未脱离阶级的局限性。
最后,必须限制土地兼并。他认为自从井田制废除后,豪强势力强大起来,他们在政治上争国权,在经济上争国利,成为妨碍国家统一管理的障碍。《昌言》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47]他认为,“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即“分田无限”是豪强势力增大的原因。因此,他认为必须限制土地兼并,“限夫田以断并兼”(《昌言》),[48]从经济上去除豪强势力做大的基础。他还认识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发展势力,必然会与国家争利争权。《昌言》云:“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峰寡,正风欲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49]他把政治管理问题的基础放在经济问题上,识见颇高。
三、德刑并举
仲长统认为必须采用德刑并举、礼法兼用的方略,才能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专制的正常秩序。《昌言》云:“情无所止,礼为之俭;欲无所齐,法为之防,越礼宜贬,逾法宜刑,先王之所以纪纲人物也。若不制此二者,人情之纵横驰骋,谁能度其所极者哉!”[50]他认为“恶”产生于人的情欲,如果不对之规范限制,任“人情之纵横驰骋”,势必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礼与法、德教与刑罚就是限制人的情欲的社会规范。
仲长统还认为德教与刑罚两者相互补充,不可偏废。虽然一般情况下是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所谓“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昌言》)。[51]但是,“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在特殊时期,应当严刑峻法,因为“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昌言》)。[52]因此,德教与刑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所变通。在施行德教与刑罚的过程中,应该先德教后刑罚。《昌言》云:“开道涂焉,起堤防焉,舍我涂而不由,逾提防而横行,逆我政者也。诰之而知罪,可使悔过于后矣;诰之而不知罪,明刑之所取者也。教有道,禁不义,而身以先之,令德者也;身不能先,而聪略能行之,严明者也。忠仁为上,勤以守之,其成虽迟,君子之德也。”[53]他认为应该先行教化,后用刑罚,两者配合运用。《昌言》还云:“教化以礼义为宗,礼义以典籍为本……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则网罗当道路;教不明,则士民无所信。引之无所至,则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网罗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54]他认为要有效的实施德教和刑罚,必须制定一套系统的礼法典章作为准则。同时,所制定的礼法应简明清楚,要易知易行,不要朝令夕改;君主还要以至公至仁之心、以身作则来推行,“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约而易从。篇章既著,勿复刊剟;仪故既定,勿复变易。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至仁,壹德于恒久,先之用己身”(《昌言》)。[55]
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律的完备极为重要。但是,仲长统认为自汉初废除肉刑以后,刑罚与罪行不相适宜。“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缔笞。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髡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夫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谬误之伤害,皆非值于死者也。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不制中刑以称其罪,则法令安得不参差,杀生安得不过谬乎?今患刑轻之不足以惩恶,则假臧货以成罪,托疾病以讳杀。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恐非帝王之通法,圣人之良制也。或曰:过刑恶人,可也;过刑善人,岂可复哉?曰:若前政以来,未曾枉害善人者,则有罪不死也,是为忍于杀人也,而不忍于刑人也。”(《昌言》)[56]尤其是缺少中等处罚的刑律,使量刑不准:一是量刑过重,不该处死的被处死;二是量刑过轻,该重判的未重判。他认为应该恢复“肉刑”以解决“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的问题,“今令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嗣周氏之秘典,续吕侯之祥刑,此又宜复之善者也”(《昌言》)。[57]如此,有完备的刑律就可以对罪犯处以适当的刑罚了。
四、选贤任能
与其他政论家颇有相通之处,仲长统亦认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官员队伍,不仅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还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国家。《昌言》云:“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苟使豺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国家昏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间哉!夫人待君子然后化理,国待蓄积乃无忧患。”[58]他把管理国家的官员看成是治国的关键因素。
那么,如何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官员呢?他认为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选拔,通过从地方基层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以上,则百万人也。又什取之,则佐史之才已上十万人也。又十取之,则可使在政理之位者万人也。以筋力用者谓之人,人求丁壮;以才智用者谓之士,士贵耆老。充此制以用天下之人,犹将有储,何嫌乎不足也?故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夫如此,而后可以用天性,究人理,兴顿废,属断绝,网罗遗漏,拱押天人矣”(《昌言》)。[59]把全国范围内包括普通民众都纳入了选用范围,逐层推选,这样才会有充足的人才资源。与此相应,他反对东汉后期只看重虚名的选拔方式,“今反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开虚伪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绩不咸熙,未必不由此也。得拘洁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实也。以廉举而以贪去,非士君子之志也”(《昌言》)。[60]
选拔人才之后是量才录用。《昌言》云:“一伍之长,才足以长一伍者也;一国之君,才足以君一国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61]要才称其位,胜任其职。《昌言》还云:“论道必求高明之士,干事必使良能之人,非独三太三少可与言也。凡在列位者,皆宜及焉。故士不与其言,何以知其术之浅深?不试之事,何以知其能之高下?与群臣言议者,又非但用观彼之志行,察彼之才能也。”[62]认为用人要根据人才的特长,扬长避短;当然,管理者对被任用的人要深入了解,看他们是否有真实才能,是否有高尚的志行,等,以便适时升降,“善者早登,否者早去”,“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昌言》),[63]不仅保持官员队伍的活力,也使人尽其才,保证国家各级管理高效运行。
有了稳定的官员队伍,还要保障他们的物质待遇,避免官员贪赃枉法。《昌言》云:“夫选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64]增加律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官员的廉洁,但仲长统把官员牟取私利的原因归结为俸禄不足,则纯粹是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代言。
【注释】
[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58页。
[2](东汉)荀悦著:《申鉴》,见《诸子集成》(第八册),第1页,中华书局2006年。本著所引《申鉴》语句,皆出自《诸子集成》本,下文同。
[3](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48页。
[4](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5](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48页。
[6](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6页。
[7](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3页。
[8](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222页。
[9](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3页。
[10](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48页。
[11](东汉)荀悦著:《申鉴》,第4页。
[12](东汉)荀悦著:《申鉴》,第3页。
[13](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14](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15](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102页。
[16](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17](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页。
[18](东汉)荀悦著:《申鉴》,第4页。
[19](东汉)荀悦著:《申鉴》,第3页。
[20](东汉)荀悦著:《申鉴》,第5页。
[21](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9页。
[22](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1页。
[23](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2页。
[24](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25](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0页。
[26](东汉)荀悦著:《申鉴》,第5页。
[27](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0页。
[28](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0页。
[29](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9页。
[30](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93页。
[31](东汉)荀悦著:《申鉴》,第6页。
[32](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3页。
[33](东汉)荀悦著:《申鉴》,第1页。
[34](东汉)荀悦著:《前汉纪》,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222~223页。
[35](东汉)荀悦著:《申鉴》,第27页。
[36](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48页。
[37](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38](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39](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2页。
[40](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49页。
[41](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42](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43](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44](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45](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46](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47](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48](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49](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0](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1](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2](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3](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4](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3页。
[55](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48页。
[56](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7](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8](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59](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60](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61](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页。
[62](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0~ 951页。
[63](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4页。
[64](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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