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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中的均富思想

时间:2023-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马克思对财政均富问题没有专门论述,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公平分配理论和“六项扣除”理论中,却处处蕴含着追求社会公平分配、人人共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均富思想。

虽然马克思对财政均富问题没有专门论述,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公平分配理论和“六项扣除”理论中,却处处蕴含着追求社会公平分配、人人共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均富思想。

一、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决定财政分配的本质

国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关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以及国家的职能界定,对我们理解和分析与国家活动直接相关的财政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国家是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时国家才会出现。“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1]。鉴于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的本质“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机器”。所以,国家作为统治工具,其要实现的目标、发挥的作用取决于谁掌权,统治阶级一定会利用国家这个合法的暴力机构,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执政理念。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成为资产阶级实现剥削、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更广大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无法实现公平分配和平等社会进步带来的福利。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消灭了剥削和不平等,从而在本质属性上决定了追求人民共同富裕的崇高理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本质属性是决定性的,它决定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也决定了各项制度。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要求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提供均等化服务。

在某种程度上说,马克思的国家本质论要求财政均富。根据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国家的本质属性是根本的,国家的属性对政府职能、基本经济体制有着决定性的属性规定。而作为国家职能和机制的一部分,财政体制又要服从于经济体制。因此,国家的属性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而经济体制的性质、形式进而决定了财政体制的性质、形式及内容。第一,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及共同富裕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是建立在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占有其剩余劳动的基础上,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逐步加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差距,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人都有平等地付出劳动,平等地享用劳动所得的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带来福利的平等权利。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提高效率、增进财富的目的不是为了少数人财富的过度积累,而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第二,追求共同富裕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曾多次对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做出过正确的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他还曾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3],“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富裕”[4]。社会主义的这种本质属性自然要求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更加强调收入的公平分配,强调社会的共同富裕。第三,追求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必然要求实行“财政均富”。既然财政体制服从于经济体制,那么,财政体制的理念、职能、目标,都必须要与经济体制相适应。如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必须追求经济共富,追求最大可能的公平分配,让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公平、平等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区别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只有更加强调公平和平等,才能实现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目标。否则,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无从体现,经济体制改革也不会成功。因此,经济共富思想应该贯彻到我们的发展理念、政府管理理念,当然也必须贯彻到我们的财政体制中来,这是经济体制对财政体制决定作用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配置资源要求以效率为目标,在初次分配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必然因为个体劳动能力差异、占有资源的不同而导致社会个体的收入差异,甚至导致贫富分化和两极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财政再分配职能,利用财政的税收、支出机制对社会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总之,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要求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取向和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统一起来。特别是,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高低收入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层次性。在此形势下,我们要特别关注那些低收入阶层和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因各种原因而处于社会最底层者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利,防止两极分化。这就要求我们在财政领域在均富的理念下研究再分配工作,做到公平的分配资源、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更加平等的教育和就业等。

二、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彰显公平理念

对马克思关于公平分配的研究,可以为财政均富思想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分配思想,由此纲领性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分配的实现条件、分配模式及其公平分配的有限性。首先,公平分配的实现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本条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使得市场交换的自由、公平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要实现公平分配,就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阶级和剥削,建立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5]其次,公平分配的基本模式。马克思理想的公平分配模式是“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总产品仍然是稀缺的,依据劳动贡献多少来分配就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唯一途径,社会总产品在“六项扣除”之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向社会成员分配。在按劳分配下,劳动者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于是,人人都作为劳动者平等对待,按照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分配个人消费品,实现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终结了人与人之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因此,按劳分配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平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共同富裕。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总产品不再稀缺,社会将按需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按需分配把人只当作“人”,而不只是“劳动者”或者别的什么,不再以“同一尺度”衡量不同的人,从而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此时,人人都将享受社会进步,体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最后,社会主义阶段公平分配的有限性。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还不够发达,社会产品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能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尽管按劳分配制度体现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但是这种公平和平等也只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6]这种由先天因素或某些后天因素造成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使“不同等的个人天赋”能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会有不同,从而个人收入会有差别;同样,因为每一个人需要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即使付出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其得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也只是相对、有限的公平。

不难看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体现出深刻的公平思想。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财政是实现公平和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他的分配理论中已经深刻体现出公平的思想,按劳分配原则的提出就是公平思想的典型例证。另外,马克思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设想,已经蕴含了丰富的共同富裕思想。由于马克思经典作家身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私有制是社会的基础,政府只是“守夜人”,因而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财政和公共财政。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的基本矛盾分析中,已经深刻揭示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与这种所有制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公有制的建立已经说明社会成员的起点和过程是平等的,由此而决定的分配结果必然也是平等的。只不过,由于马克思时代社会主义还仅仅是一种思潮,没有形成实践。但是,马克思的追求公平分配的思想无疑可以成为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财政的基本思想。

三、马克思“六项扣除”理论蕴含共富思想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提出了未来社会的产品分配原理。他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的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7]只有在做了上述扣除之后,才可以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从社会总产品的整个分配过程来看,依照顺序,首先是补偿基金(第一项)——维持简单再生产必不可少的,其次是积累基金(第二、三项)——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及必要的储备,然后是消费基金——先社会公共消费,后个人消费。

那么,马克思“六项扣除”理论对财政均富有何启示呢?首先,“六项扣除”是马克思针对其想象中的社会主义产品分配的一种设想。在传统“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国家控制着整个社会产品的分配,因此,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也曾是我国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分配的理论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这种由国家控制社会产品的分配格局已有所调整,但是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对建立新型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六项扣除”理论明确了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保障。既然财政要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其在具体财政资金的使用就要施惠于每一个社会民众,这也就是当代公共财政所追求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很显然,“六项扣除”理论虽没有明确提出财政均富的思想,但其理论蕴含着公平分配财政资源的均富思想。第三,“六项扣除”理论蕴含弥补个体收入差异,保障所有群体享受社会进步中受益。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明确社会财富要为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保障,即“六项扣除”中的第六项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可以说,这一项扣除是对个体间某些自然条件差异的纠正,也是追求社会分配结果公平的一个体现和制度保障。

马克思“六项扣除”理论中后三项是典型的现代公共财政形成和支出项目,所以,“六项扣除”理论深深地蕴含着公平分配、特别是结果公平,是保证让每一个社会个体受惠于社会进步。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六项扣除”理论虽然是对理想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社会主义制度产品分配的一种设想,但该理论却蕴含着追求社会公平分配、人人共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均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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