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司法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也是在公司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准则。公司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鼓励投资原则、公司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股权平等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等。
一、鼓励投资原则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是股东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都体现了公司法鼓励投资的原则。
二、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是指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制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和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拥有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公司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形态的主要原因所在。有限责任和公司的法人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从股东角度来说,后者是从公司角度而言。如果不存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与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就很难彻底分开,公司的法人性就无从谈起;相反,如果不承认公司的法人性,也就无从实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方向,也符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际。
四、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公司法律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确保公司的良性运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公司法必须具备的功能性目的,然而,现代公司不再仅仅被当做股东单一主体的利益工具,而被认为是股东、管理者、债权人、职工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集合体,因此,保护公司及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和职工等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股权平等原则
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同种性质的出资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允许存在差别待遇。股权平等是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而非所有股东权利的平等,因此,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只要股东投资的性质、数额相同,公司即要对其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但股东各按其缴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反之,出资多,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拥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六、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权力配置的原则。权力制衡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分设不同的部门来行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督机关,但在其公司执行机关内部仍设有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如外部董事(或称独立董事)和会计检察员或审计师等。我国公司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配置和职责分工。
七、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公司是一个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联合体,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第三人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重点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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