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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制度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加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法定的要求,其中也包括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一、新加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本身具有独立于其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条的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在一起,为了合法的经营目的,可以依照新加坡《公司法》、相关的成文法或特许证,在公司的组织大纲中签名并遵守登记的有关要求而设立的法人组织,即为公司。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成员最少可以是1人。虽然新加坡《公司法》更多规定的是2人以上设立的公司,但同时也规定,任何人可以单独设立公司。

2.公司设立的法定性。新加坡公司的设立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17条和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3.公司经营目的的合法性。在新加坡,无论是以盈利还是非盈利为目的,只要经营目的合法,都可以依法登记为公司,公司应该严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4.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条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公司具有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虽然新加坡《公司法》也承认无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但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新加坡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例如,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新加坡《公司法》第19条(1)规定,想设立公司的人应当:1.向公司登记官递交拟组建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2.向公司登记官提供规定的信息;3.向公司登记官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新加坡的公司登记机关是新加坡会计和商业注册局(简称ACRA),是新加坡公司注册的唯一的主管机构。除了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讯、交通行业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外,商业机构和公司的设立只需向注册局注册即可。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出资人的姓名、住址和职业,并说明自己愿意成为公司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一定的公司股份。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法定的要求,其中也包括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具有优先效力。除此之外,申请登记时还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备忘录、守法宣誓书、身份证明书、董事受任书、资格宣誓书、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等。备忘录中必须注明公司成立的目的、公司授权的股本和股份申购者的名称、住址及职位等。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新加坡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至少有一名18周岁的董事。如果是外国人,必须有一名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作为董事。

三、新加坡公司设立的程序

公司设立一般要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应当经过五个步骤。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的设立人将想要注册的公司名称提供给新加坡会计和商业注册局(ACRA)进行名字查询,以确认该公司名称的可用性,每次最多可以提供5个名称。新加坡公司的名称必须是英文,有限公司的名称需要有“limited”(或Ltd),并置于末尾,有限责任的私人公司的名称需要有“Private”(或Pte)并置于“limited”之前,如果是无限公司,则放在名字的末尾。这个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不能和现有已注册成立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登记官将不予以登记。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登记官将予以登记,该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登记日起2个月。该保留期内,任何主体不得以相同名称再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填写注册表格

确定公司名称的可用性后,公司的设立人应当提供上文所提到的注册资料及文件,并下载新加坡公司注册表格,填写妥当。

(三)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注册申请文件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递交。首先,由申请人在组织备忘录和条款上写明注册公司成立的目的、公司授权的股本和股份申购者的名称、地址及职位等。其次,由拟组建公司的董事或在公司的组织章程中提名的人,向公司登记官声明,已经遵守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所有要求,并且已经核实了公司组织章程中的出资人或提名的拟组建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身份。最后,申请人须将有关法律文书在公司注册处存档,包括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书、宣誓书、在组织条款中注明的董事和秘书的姓名、已缴纳注册登记费用的凭证、公司的地址以及股份的分配等文件资料。

(四)受理与登记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登记官一旦收到了公司设立申请及相应的文件、信息和付款后,应当通过公司的组织章程,并对公司予以登记。同时,登记官应以法定的方式签发设立通知,以法定的方式声明公司自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成立,并在通知中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登记官根据《公司法》第19条,不确信关于登记的所有要求、所有先例以及附带事项已经得到遵守,公司登记官有权拒绝登记;如果登记官确信拟组建的公司可能用于非法目的或有损新加坡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福祉或对该公司进行登记将违反国家的安全或利益时,登记官可以拒绝登记。

(五)后续工作

公司设立人在收到公司注册证书后,应当着手进行以下各项工作:1.印制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2.订造一个刻有公司名称的金属印章作为公司钢印,在签立契约时使用;3.订造一个刻有公司名称和“代表公司”字样的胶印;4.订印一本法定的记录册,该记录册用于记载董事和秘书的相关信息、公司其他成员的信息及公司的会议纪要等。

四、公司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独立身份原则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该身份是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上述原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承担的债务及义务都是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及义务,其成员并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因此,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清偿其债务。如果公司破产且无力清偿债务,无论公司成员个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都不能向其主张债权,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公司成员的全部义务仅为缴清其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股本,这是成员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发行股份时股款已经缴清,或在其后缴清,公司成员则不再对公司负有责任。可见,在讲到有限责任时,必须注意的是,它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以其同意认购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为限。

(二)公司独立身份原则的例外规定

关于公司独立身份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制定法中有多处体现,较为重要的限制之一规定在《公司法》第339(3)条和340(2)条中。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当公司订约并承担债务时,如果不能合理地预期公司将具有偿债能力,该公司的任何管理者都将被视为行为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法院认定后其个人便可能要对上述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另一重要的例外规定出现在《公司法》第340(1)条中。该条规定,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有关主体处理公司事务时实施了欺骗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或者出于欺诈目的实施了相关行为,法院可以责令任何知情并参与此类行为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公司债务及责任。第三个重要的例外规定出现在以下情形中:公司在缺乏可供分红的利润时进行了分红。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分红只能在公司有足够的利润且不会不正当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能进行。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在缺乏足够利润时,蓄意分配红利或许可分配红利,则应在分红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普通法国家,一般情况下公司独立身份原则将被认可,不能仅仅因为公司成员或管理者利用公司制度来避免个人责任便否定公司的独立身份。但如果公司成员或管理者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公司形式,则又另当别论。如果个人已经负有法律义务,却企图利用公司制度来逃避此义务,法院将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例如,法院曾判决认为,如果某人已经同意出售房屋,则不能通过将房屋转让给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其合同义务。此时,个人和公司都将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公司本身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同样,如果公司被用来从事欺诈行为,法院则会将公司及公司背后的人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如果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欺骗不知情的投资者,法院将责令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尽管发起人和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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