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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制度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加坡破产法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过程。在新加坡,高等法院享有对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一、新加坡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过程。《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与《公司法》《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一整套企业设立、经营、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经营失败的企业重整自救或退出市场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法。在新加坡,破产既可是个人破产也可是公司破产。

二、破产中的官方代理人

在新加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部长可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人选作为破产财产的官方代理人,该官方代理人在部长授权范围内活动,同时也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官方代理人负有以下和破产有关的义务:负责调查破产事实和情况,并能使法院作出拒绝、停止、认定破产的行为;向法院报告债务人的行为;参加法院对债务人的公开审查;参加或协助法院对有欺诈的债务人或违反本法的其他人的起诉。对于破产财产,官方代理人以债务人资产管理人的身份行事,召集并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签发债权人会议上使用的代理委托书,向债权人报告债务人就清算方式所提出的建议,公告破产程序及其他有必要公告的事项。

三、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无力清偿,也无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且债务人和债权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也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联合起来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2.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申请条件。

对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当破产宣告作出时,如果其陈述放弃优先权的意愿,愿意像普通债权人一样受偿,债权人也享有破产宣告申请权。

3.与债务人达成自愿协议的债权人的申请条件。

对于与债务人达成自愿协议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其在自愿协议中的义务,债务人提供的声明或书面文件错误或具有误导性,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履行适当的陈述义务,此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4.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符合特定条件都可提出破产申请。当债务人是个人的,要求他的住所在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有财产,或者在其申请破产前一年内是新加坡的常住居民或在新加坡有住所,或者在新加坡从事商业活动。当债务人是公司时,至少要求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在新加坡有住所或是新加坡的常住居民或该公司在新加坡境内营业。符合上述条件,且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二)破产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

任何破产申请,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债务的总额不得少于10 000元,且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不能完全偿付每个债权人时,法院才能受理破产案件。

2.法院的管辖权。

在新加坡,高等法院享有对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享有很多权力,例如决定优先权的问题、完整的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继续还是终止的问题。当债务人逃匿或即将逃匿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隐藏、毁损其财产或拒绝出庭、拖延、故意捣乱破产进程时,法院还享有逮捕和查封的权力。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官方代理人可在破产宣告后的任何时间召集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根据法院的指令或经1/4债权人的书面请求,在任何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可以通过选举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建议官方代理人处理有关破产财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五、自愿协商制度

如果一些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想向他们的债权人提出建议,与之达成让其满意的债务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为了和解目的而提出建议的债务人可以委任1位代理人来处理有关自愿协议的相关事宜。法院作出临时命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务人打算为自愿协商提出还款建议书;第二,在此之前没有人申请临时指令程序且债务人在此之前的12个月内也未提出该项申请;第三,代理人由债务人的建议任命且根据其建议确定资格和作出行为;另外,为了帮助执行债务人的还款建议书,法院在其认为合适时可以作出临时命令。如果债务人不按自愿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会议可以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破产申请。

六、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后果

作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财产将被授予官方代理人,而不需要任何让与证书、转让证书。官方代理人将代替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

(二)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限制

当一个人被判定为破产人时,其在破产请求权行使之日到作出破产宣告期间,除非经法院的认可或同意,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对银行或其他人发生的债务无效,除非银行或该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

(三)对破产财产的处理

在破产宣告后,官方代理人应立即控制破产人所有或其他能支配的财产及财产的凭证、书证和相关文件以及所有可以现实交付的财产。官方代理人可以变卖破产人的财产,包括其产业的营业权、可以开具收条、可以证明、清查、主张与破产人的债务相关的收益。官方代理人为了破产人的利益,可以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可以代理破产人进行任何和破产财产相关的诉讼程序,可以雇佣律师参与破产人的诉讼活动,可以依照关于抵押品的契约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出卖破产人的财产,可以为了偿还债务,用破产财产提供保证,可以将任何的争论提交仲裁或者和解。如果有足够的破产财产,除了保留必要的破产费用,官方代理人将在债权人中进行分配。

思考题

新加坡公司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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