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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和会议制度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召开常规会议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个星期送达所有股东或成员,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菲律宾《公司法》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会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非股份公司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才有效,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的权利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以公司名义起诉或应诉;2.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其公司名称;3.使用公司印章;4.依法修改公司章程;5.在不违背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公司章程细则;6.股份公司有权发行股票、非股份公司有权接受新成员;7.依法购买、接受、取得、拥有、转让、出卖、租赁、抵押或处分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包括其他公司的有效证券和债券或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财产;8.依法合并或分立;9.为公共福利或医院、慈善、教育、文化、科研、民生或其他目的的捐赠,但不得捐助政治党派或候选人;10.建立退休金、退休制度,或制定福利待遇方案;11.其他为实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所必要而基本的权利。12.续展或缩短公司期限的权利。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经持有一个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2/3的成员签署,一个私公司可以续展或缩短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13.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发行或增发债券的权利。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并经持有一个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同意,在专门的会议上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发行或增发债券。14.否定优先购买权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或修改后的章程否定优先购买权,否则,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所有发行的各等级股票的权利。但是即将发行上市的股票或要求公众持有的最低数目的股票及由持有一个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善意发行的,为公司需要的财产交换发行的股票或为偿还先前的合同债务而发行的股票,不具有优先购买权。15.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利。为了避免非法合并和垄断方面的影响,一个公司经过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或在专门会议上,经过持有一个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至少2/3以上成员的同意,可以出卖、出租、交换、抵押、公司动产和不动产或进行其他处分行为。16.获取股票的权利。一个股份公司出于合法目的,有权购买或获得自己公司的股票。该权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为了消灭零股;(2)为减少公司负债,购买本公司发行的未付股款的股票;(3)依照法律规定,为了赔付撤回股份或不同意公司已决事项而要求退股的股票。17.向其他公司或其他公司投资的权利。一个私公司中,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并在专门为此召开的会议上,经持有该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2/3的成员签署,该公司有权根据其组织成立基本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向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投资。但若公司的投资符合其设立的基本目的,公司的投资行为无需经得股东或成员同意。18.公告支付股利的权利。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应公告支付股利,股利应根据股东持有的公开上市的股票以现金、实物或股票形式支付。19.签订管理合同的权利。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并在专门为此召开的会议上,经持有公司2/3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2/3的成员同意,公司有权与其他公司缔结管理合同。管理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公司的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种类

公司会议可以分为股东或成员的常规会议会议或特别会议以及董事或理事的常规会议会议或特别会议。除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均由董事长主持。

(二)股东或成员的常规会议会议或特别会议

股东或成员的常规会议或特别会议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细则设定的日期每年举行一次,若章程细则没有设定,那么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在每年4月的某日召开。召开常规会议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个星期送达所有股东或成员,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股东或成员的特别会议应当在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但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召开特别会议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个星期送达所有股东或成员。

股东或成员会议除了在公司主要营业所召开,应在公司主营业地所在的市或自治市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在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中予以注明。菲律宾《公司法》对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会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或非股份公司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才有效,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董事或理事的常规会议或特别会议

董事或理事的常规会议除公司章程细则特别规定的以外,每月召开一次。董事或理事的特别会议应在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时间或任何董事长召集的时间召开。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公司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外任何地方召开。召开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的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和地点,并最迟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每个董事或理事。任何董事或理事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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