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股份公司
(一)非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非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但不把公司收入作为红利分给其成员、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约束股份公司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非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非股份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公司设立的目的是盈利,而非股份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慈善、宗教、教育、职业、文化、文学、科技、社会、公共服务或为其他交易、工农业等事业;2.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非股份公司的成员资格不得转让;3.股份公司的收入应在股东中分红,而非股份公司不分红。
(二)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对成立非股份公司的要求
要成立一个非股份公司,必须遵循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下列要求:
1.必须有一个记录成员姓名、地址并由其签名的簿册。公司章程应记载新成员加入的程序,新成员要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同意加入的申请书,每个新成员的申请书都应记录在案。
2.公司必须有账簿和其他必要的记录:(1)现金账簿,详细记载每笔收入和支出的事项、款项、时间等事项;(2)非现金账簿,它是记载每笔非现金交易的账簿;(3)分类账簿,记录现金簿册和非现金账簿的交易纪要;(4)会议记录,记录每次董事会和成员会出席人员和会议程序、内容。上述簿册必须由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证明属实并盖章。
3.任何要求成员缴纳的款项必须写明资金的使用目的、必要性和使用方式。
4.关于非股份公司的基金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公司接到的任何一笔基金都必须出具合法收据;(2)任何超过100比索的收入应以公司名义存入银行;(3)每一笔收入都有来源和能证明款项目的和本质的证据。
5.公司应准备一份详细记录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其在上一年中收到的基金、基金的去向和目的。
6.没有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同意,非股份公司不得在郊区或其他省份开分公司。
7.在年度选举会议后15日内,应当选的经理、董事会成员应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其姓名、地址。如果经理或董事死亡、辞职的,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担任职务,秘书和其他经理应继续履行其职务,直到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收到其离开的通知。
(三)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职责
从上面的各种规定来看,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检查公司的账簿和其他簿册,还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表明其公司业绩和实际状况的报告。
二、封闭公司
(一)封闭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封闭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人数组成,发行除自持股票(Treasure Stock)以外的各种股票,并且股票不得随意转让和上市发行的公司。除了矿业、石油、股票交易、银行、保险公司、公用设施建设和教育机构外,任何公司都可以以封闭公司的形式存在。封闭公司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股东人数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20人;2.所有股票的转让都有严格限制;3.封闭公司不得在任何股票交易市场上市;4.公司董事无需举行股东会选举,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应被视为董事,承担董事的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由股东会而非董事会选举或任命。
(二)封闭公司的管理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是由董事会作出,但考虑到封闭公司的本质,股东的人数受到限制,股票转移和上市也受到限制。封闭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由股东经营管理:1.没有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根据公司成立的目的,股东就是董事;3.股东承担董事所有的责任和义务;4.所有股东同意。公司股东管理、经营公司,股东承担董事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
(三)股东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股东可以就下列问题达成协议: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意并经其他股东签字,可以规定投票权;2.授权股东成为合伙人;3.如果股东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协议可规定股东不遵守董事会决议;4.即使股东协议是公司成立之前达成的,只要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股东协议有效;5.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可视为董事。
(四)董事会
在下列情况下封闭公司无须召开董事会:1.行动之前或之后,董事会议对此事形成书面同意并签名;2.有的股东已知此事并无书面反对;3.采取股东默认的非正式行动;4.有的董事已知此事并无书面反对。
(五)僵局
如果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在公司事务上意见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共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有权应任何股东的要求仲裁纠纷或作出下列命令:1.取消、更正任何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或股东协议的条款;2.取消、更正董事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或行为;3.指导或禁止公司董事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某种行为;4.要求公司按股票的实际价值收购其他股东的股票;5.任命临时董事长;6.解散公司;7.其他具体情况下的救济方式。
(六)股东撤股和封闭公司的解散
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资产,封闭公司的股东可以以任何条件要求公司实现其股票的实际价值。如果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者有违法、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对公司或股东有不公正的伤害,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强迫解散公司。
三、教育公司
教育公司应由《公司法》一般规定和特别法加以规范。除非教育文化部推荐,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不通过或接受任何教育公司的条款或章程。教育公司是非股份公司,其董事会应按照非股份公司的规定建立,人数为5~15人且应为5的倍数。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正式成立的私立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中1/5的董事每年应改选一次,董事的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教育公司,董事人数和任期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宗教公司
宗教公司可以由一人或多人组成,可以分为一人公司和宗教团体公司。宗教公司应遵循非股份公司的一般条款规定。
一人公司即由一个教派或教堂的大主教、主教、神父、牧师、拉比或长老组成并由其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和财产并接受宗教教派的捐赠。任何一人宗教公司可以购买或拥有为其教堂、慈善或教育目的的动产或不动产,可以接受为上述目的的赠与或礼物。一人公司的主营业地必须在菲律宾境内。一人宗教公司通过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递交一份确定的解散声明后,可以自愿解散。
宗教团体公司即由任何教派、教区或教堂的宗教团体或宗教命令或教会法院或区域组织,在不违背其所在的教派的规则、法规和原则的前提下,在专门为此召开的会议上2/3以上成员、发起人投票赞成,可以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递交由教派或教堂的大主教、主教、神父、牧师、拉比或长老书面宣誓并证明的公司章程而成立的公司。宗教团体公司的主营业地必须在菲律宾境内,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5人。
五、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依外国法成立、组织或存在的公司,并且该外国法允许菲律宾公民在其境内经营公司。外国公司有权依菲律宾法律并取得政府机构的许可后获得营业执照,在菲律宾从事经营活动。外国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应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公司章程、章程细则副本,如有必要,应翻译成菲律宾官方语言。申请符合菲律宾公司法和其他法规及特别法的要求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将颁发营业执照,除非执照依法被吊销或废除,该外国公司可以在其执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可以在菲律宾国内成立代理机构,国内代理机构可以是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内合法经营的公司。若是公民,必须是道德品质良好,经济状况良好的公民。
任何合法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公司都应遵守其母公司所在国关于建立、成立、组织或解散公司的法律以及设定关系、责任、股东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法律。
没有违反特别法的其他规定,在菲律宾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国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被撤销:1.没有按照公司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或交费;2.在菲律宾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没有指定或保持在菲律宾境内的代理机构;3.在更换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地址后,未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报告;4.未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真实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条款;5.在申请报告、书面陈述或其他由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有实质性错误;6.未能缴纳税款、罚款或拖欠其他菲律宾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的款项;7.超过在菲律宾获得的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8.代表外国公司或实体在菲律宾经营而该外国公司或实体未在菲律宾获得营业执照;9.其他违反菲律宾《公司法》的行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可以颁发相关撤销其营业执照的证明,并把副本交给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同时将撤销通知和撤销书复印件挂号邮寄给该公司在菲律宾的注册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菲律宾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国公司可以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出撤出申请书。但撤出应符合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下列要求:1.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所有的索赔已经支付、达成和解或解决;2.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债务已经还清,纠纷已解决,税款、关税、罚金或欠其他菲律宾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的款项已还清;3.撤出申请书已在菲律宾全国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刊登了3个星期。
思考题
1.菲律宾公司的管理制度有何特点?
2.菲律宾特殊形式公司的种类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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