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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管理和检查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统收统支”“包揽一切”的传统管理方法转变为简政放权,正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与企业有关的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商务部门履行职责。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统收统支”“包揽一切”的传统管理方法转变为简政放权,正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而企业也试图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老挝企业法》第六部分规定的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也正是一种间接管理模式。

一、管理部门

政府委托商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设立和经营实施统一管理,但国内外投资促进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和业务管理除外。老挝的商业部门包括商务部、省级和直辖市的贸易部门、区级和市级贸易部门。

二、商务部的权力和义务

《老挝企业法》第227条规定商务部的权力和义务包括:1.制定推动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政策;2.研究和规划法规以便推行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发展;3.在全国推行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进行宣传、指导、鼓励和监督;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登记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5.对各级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能力,加强队伍建设;6.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当局检查和监督全国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7.对登记在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8.继续发展对外贸易关系,开拓国外市场;9.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三、省级和直辖市贸易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老挝企业法》第228条规定省级和直辖市贸易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包括:1.在各省份或直辖市推行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进行宣传、指导、鼓励和监督;2.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当局对各自辖区的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3.对登记在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4.在商务部批准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特别是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5.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四、区级和市级贸易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老挝企业法》第229条规定区级和市级贸易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包括:1.在各自辖区内执行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2.对登记在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3.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经营单位执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信息收集,并将情况和资料上报上级部门;4.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与企业有关的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商务部门履行职责。企业办理注册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带头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

五、工商会

工商会是商界人士的社会组织,代表雇主、行业协会和在老挝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企业,在政府机关与经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工商会在向政府就企业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及引导、组织和团结商界人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经济、贸易、工业、金融和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不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企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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