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挝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老挝企业破产法概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Bankrupt Law)是规范或调整企业破产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的内容主要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两部分构成。老挝企业破产法将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中。《老挝企业破产法》于1994年10月14日第三届国会第五次全会第010号决议通过,并于1994年11月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52号主席令颁布施行。《老挝企业破产法》由九章组成,共计56条,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实体规范。
实体法规范主要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对破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等规范。
2.程序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主要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及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二)破产法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旨在解决企业在破产状态下如何保障国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经营秩序,促进投资,并为社会发展做贡献。一切在老挝境内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均适用本法的规定,不论是自行经营或代理经营。任何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状态,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企业自己也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状态下的企业是指企业正遇到困难或在经营活动中受损,在采取各种必要的财政措施后,仍然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偿还债务。
二、起诉或申请破产
提出破产申请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根据《老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起诉或申请破产的条件
一旦企业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或债权人至少3次(每次相隔不低于20天)把催债单送达企业,企业已签收催债单但未能偿还债务,起诉或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条件就成立。如果企业认为自身遇到困难,且预计不能偿还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本企业破产。
(二)起诉或申请审查时限
法院自收到起诉状或破产申请7日内,必须把决定通知起诉人。如果法院决定受理破产诉讼,应当书面通知被起诉的企业,同时将起诉请求复印件一并送达。被起诉的企业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书15日内应当把还债能力证明总结报告送达法院。法院自决定受理诉讼请求之日起35日内,必须开庭审理该破产诉讼。主动请求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法院自决定受理请求之日起7日内,应当把开庭审理该请求的时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法院应当自决定受理该请求之日起35日内开庭。根据债权人的起诉或企业自己的要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一旦认为没有充足证据,就应裁定取消破产起诉或请求,起诉人或请求人有权在获知法院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三、债权人大会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听取报告、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了债权人大会的组成,包括债权人、企业代表、省或市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债权人大会拥有以下职权:1.审议通过企业重整和组织开展经营计划;2.企业重整计划未获同意时,有权对企业的资产分配进行研究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企业主或企业代表有义务在债权人大会上解释方案及对重新组织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做出解答。债权人大会的决议将以下列三种形式之一提请法院审查:重整企业、产业出售、破产和清算。只有获得至少代表全部债务数额2/3的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大会的决议才能生效。
四、债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和解
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有权建议法院进行和解,如果法院审查认为适宜,应当委派和解员进行和解,以解决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债务偿还问题。如果债权人和企业能够达成和解,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如果双方不能就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和解备忘录执行,法院应裁定停止清偿债务,认定被起诉的企业破产并指定资产监管组。《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资产监管组由以下成员组成:1.由省级或市级法院专职干部1名任组长;2.债权人代表;3.企业代表;4.省或市工会代表;5.企业工会代表;6.金融机构专职干部。
法院决定对被诉企业实行资产监管后,该企业仍可以继续开展业务,但必须处于法院和资产监管组的监督之下。此时,企业禁止隐藏和转移财产,禁止出售财产或把财产转向他处。另外,被诉企业的出资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的资产监管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所有欠缴的股份。
五、企业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老挝《企业破产法》第四章规定了企业重整程序。根据法院裁定,由企业主或企业代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并跟踪了解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为了能够继续开展经营,根据重整计划,企业有必要进行增资。增资可以下列形式进行:增加股值、把债权人转换为出资人、增加股份数、贷款。企业重整期限自法院确定重整计划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企业应当按照重整计划在重整期间清偿债务。企业经过重整阶段,如果可以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法院将裁定继续开展业务,如果企业不能够恢复经营,法院将裁定该企业破产。
六、出售产业
自法院确定监管企业资产之日起,个人或法人可以申请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产业。如遇申请购买部分产业的情形,法院必须明确规定可以买卖的资产范围。根据法院规定的期限,法院必须研究、甄选出能够支付产业购置费的人选。一旦产业购置费付清,产业购买人可以把产业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七、破产和清算
(一)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情形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在以下6种情况下,法院将裁定企业破产:1.企业或企业代表没有通过企业重整计划;2.企业主或企业代表未能在债权人大会上解释和解方案及在重新组织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办法,未能陈述债权人大会所列举的问题;3.债权人大会未通过企业重整计划;4.企业重整期限结束,但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并且债权人也要求破产;5.在企业重整期间,企业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6.正值企业破产审理期间,企业主逃逸或死亡以及继承人拒绝继承或没有继承人。自法院做出企业破产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法院应当就企业破产情况通过大众媒体连续3日公告。
(二)清算组的职权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可以指定清算组。清算组的职权有:1.检查企业的资产和债务;2.从资产监管组接收有关资产、文件;3.撤销不正规的企业合同;4.集中企业资产;5.拍卖企业资产;6.向债权人分配财产;7.把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企业主或给出资人。在清算活动中产生的必要开销,由企业承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在执行法院的裁定书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有义务与清算组合作。如果该负责人确有必要离开法院的管辖区域或出国,应提供适当的担保并得到法院的批准。未经法院批准,企业负责人擅自逃离法院管辖区域或出国,法院有权下令拘留。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包括产权是企业的财产以及属于企业管理的全部资产,具体包括: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出租和贷出的资产;2.现金和出资财产;3.企业的应收债权。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旦清算组把企业的财产及应收债权集中后,将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给债权人:1.工人的报酬;2.对国家的债务;3.具有担保的债务;4.无担保的债务。破产财产分配时,前面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八、惩罚措施
(一)财产监管前的错误
在向法院起诉企业破产前,公司董事会实施以下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董事会的刑事责任,如隐藏公司的会计文件、隐藏财产、转移财产、转让财产或错误的增加债务,制作没有担保的债务担保合同,取消或抵减公司应收债权等。
(二)财产监管期的错误
一旦法院决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监管,企业应当将这一情况通报债权人,并且,企业不得实施贷款等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职禁令
破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自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3年内,无权在任何类型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等职务。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以及自愿请求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能够清偿债务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四)对监管组和清算组的措施
监管组或清算组在履行职责期间如有失职行为,法院有权免除任何一位监管员、清算员的职务,甚至可以全部免除。同时,法院应当裁定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指定新的监管员、清算员履行职责。如果监管员或清算员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假冒债权人
任何个人无原始凭证而主张自己是被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清算结束和摆脱破产人身份
(一)清算结束
破产清算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程序结束:1.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2.清算组圆满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或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清算结束后,法院必须通知企业登记机关,以便从企业登记簿上注销破产企业的名称并通过大众媒介公告。
(二)摆脱破产人身份
一旦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并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履行完债务清偿责任或刑满释放,法院可以裁定破产企业的企业主摆脱破产人身份。
思考题
比较分析中国和老挝的企业分类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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