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通过规范作为类群的参与者在企业活动中权、利关系的制度来引导和整合这些成员的行为的:通过企业经营活动组织权力的分配,企业制度规范着参与者类群间的权力关系,从而影响着这些参与者在企业决策制定与执行中的行为表现;通过决定经营成果的分配,企业制度规范了参与者类群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影响着不同参与者在企业成果形成中的行为特点。权利关系、从而相对地位的确定,使得参与者类群在不同模式的企业制度下有着不同的行为规律,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这种可预测性使得企业对参与者行为的引导和整合成为可能。
不同参与者是通过提供企业经营所必需的某种要素来实现他们对企业的贡献的。这些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决定了要素供应者在企业活动中的相对权利地位。决定了企业活动中的权力与利益分配的格局,从而决定了企业制度结构的特点。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既取决于要素本身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该种要素相对稀缺程度的影响。稀缺资源从资本转向知识,将导致知识参与者在企业权利关系中地位的提高。
在迄今为止的工业社会,相对于其他要素来说,资本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稀缺的。工业生产过程主要是资本与劳动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所有者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资本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集中一定的物质条件,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加工和组合利用这些资源以形成一定产品。由于资本(以货币形式表现和计量的资本)具有一般等价物、从而可以很方便地换回其他形式的生产要素的特点,所以启动这个过程的是一定数量的资本的投入。过程源动力的特点决定了资本的所有者在过程开始之初就拥有着选择过程运行的方向、组织过程的推进、处理过程的结果的各种权力。
一般等价物使资本所具有的流动性特点,而与此同时由于工业生产中劳动分工不断发展导致具体工人的操作范围更加狭窄,作业技能更趋专门化,从而流动更加困难的特点,使资本相对于工人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在这种背景的企业中,“知识”,特别是“管理知识”虽也已开始居一席之地,但主要是作为资本的附属而存在的。
企业制度结构的这种特征正在受到知识经济的挑战。知识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相对作用的加强正使得权力的行使以及对成果分配的控制正在逐渐变成知识工作者的“专利”。
有人也许会强调,工业社会也是知识社会,工业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与工业生产有关的知识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实际上,任何人类经济活动,甚至在一般意义上任何人类社会活动的运行都是知识的发现与利用、积累与创新的过程。因此,知识社会不是突然而至,而是逐渐演变而来的。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倚重的知识类型,从而相关知识的相对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人们在企业中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
1.人作用于物的活动(劳动者利用一定劳动工具借助一定方法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转换,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某种产品的劳动)。
2.一些人作用于另一些人的劳动(主要指管理人员对作用于物的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作中的指挥与协调),人们作用于物的劳动主要需要与操作有关的知识,而作用于其他人的劳动则主要需要与协调有关的知识。
知识因此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有关操作的知识与有关协调的知识。
工业社会是以操作知识的发展为基础的,工业社会的发展又不断促进着操作知识的进步。生产工具的改进导致了工业革命的产生,机器的发明和普遍运用促进了工厂制度的发展。工艺的更加先进和机器的普遍使用使得工业生产渐趋复杂,从而促进了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细致的劳动分工在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使得每一个分工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更加狭窄,更加专门化,从而使得工业生产中的每一个人的劳动高度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性使得对不同人在企业中分工劳动的协调变得至关重要。知识在生产中的普遍运用,单个劳动者操作技能的高度专门化,使得工业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取决于个人的操作技能和作业的熟练程度,而且更取决于对不同人的劳动的分工协调。正如哈耶克所分析的,分工使人们只知道与自己工作有关的那部分知识,没有人有能力获得这些知识的全部,在分工生产的条件下,我们必须使用的背景知识不是以集中和整合的形式存在,而是以不完全的,经常是相互矛盾的知识片断分散的为分开的个人所占有(1)。因此,工业经济愈发展,分工劳动愈细致,劳动者的知识愈专门化,与协调不同劳动者的分工劳动有关的知识就愈加重要。这种重要性不仅是相对于其他知识(比如操作知识)而言的,而且是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而言的。正如杜拉克所指出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协调的知识,正变为“关键的经济资源”,甚至是“今天唯一重要的资源”,“传统的生产要素——土地(即自然资源)、劳动和资本没有消失,但它们已变成第二位的。假如有知识,人们便可很容易地得到传统的生产要素”(2)。
实际上,分工劳动在工业社会的发展不仅加剧了普通劳动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化与狭窄化,而且决定了协调分工劳动所需的专门知识的供应的相对稀缺性。这种相对稀缺性进一步加强了协调知识拥有者的相对地位。在生产过程相对简单,从而要求工人所具有的操作技能也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只需对这些操作技能有一定了解便可完成协调的任务。所以在工业社会初期,协调工作是由资本所有者承担的。但是,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生产过程的复杂化,资本所有者难以拥有这样的知识,只能委托拥有相关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去协调。后者在协调实践中,地位不断得到加强。所以,今天组织企业活动的协调知识是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拥有的,管理人员的职能就是运用协调知识去组织和管理企业成员的分工劳动。管理人员通过其协调劳动不仅决定着自己所拥有的协调知识的运用效率,而且决定着作为其协调对象的企业生产者的知识利用效果。所以“经理是对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绩效负责的人”(3)。
因此,在工业社会蜕变而来的知识社会中,知识正变为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内部的权利关系正朝向知识拥有者的方向变化,企业的制度结构正从“资本的逻辑”转向我们所称的“知识逻辑”(4)。权力派生于知识(特别是协调知识)的供应,利益(经营成果的分配)由知识的拥有者所控制正逐渐成为后工业社会或知识社会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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