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评论关于改革方式的“两部门理论”时实际上已经指出,“两部门理论”虽然解释了渐进式改革的“二元主义”路径,但是却不能说明部门的行为特征以及由部门的行为所塑造的市场结构是什么,而不能说明市场的结构,自然也就不能真正解释在某种改革方式下经济的增长或衰退是如何发生的。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研究中国改革的经济学逻辑时我们则把分析的目光从体制的双轨制转移到“价格双轨制”上来,因为对价格制度的改革方式直接与部门的生产行为的变迁相联系。一方面从资源配置角度来说,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改革以后企业(无论是传统国有企业还是新兴的非国有企业)生产的主要市场信号,它调节着企业的生产组合,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另一方面,从再分配意义上说,价格制度及其改革势必影响着企业的再分配利益,对于国有部门,价格制度改革还直接涉及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如果我们要研究改革初期市场的发展路径以及对改革初期的经济增长与衰退做出产业组织的经济分析,我们选择价格(定价)制度并从价格的改革方式上寻求解释的逻辑显然就是合理的。
由于价格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泛,加上价格制度的改革对于原中央计划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一般来说,价格的改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体现经济改革的战略方式。例如,在激进式改革的政策主张中,价格的完全自由化几乎被当作一个头等的任务。俄罗斯在1992年1月1日决定采纳并实施“大爆炸”的改革方案时,其标志就是宣布实行价格的完全自由化或所谓的“大爆炸”式的价格解控。而对于渐进式改革方案而言,由于局部的价格改革,价格制度也往往演变成某种形式的所谓“价格双轨制”。我们知道,在原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定价制度采取的是集中的价格控制制度,在那里,价格控制是计划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产品的计划分配与价格控制是相辅相成的。向市场化过渡的改革,无论起点有何不同,只要采取了渐进的改革方式,都是从放松计划控制,缩小计划分配和价格控制的范围与种类开始的,中国如此,苏联(1988—1991)也如此。于是,一般的解释是,局部放松计划控制,在计划边界之外允许价格自由浮动,必然使定价制度趋于从单一的价格控制过渡到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共存的双轨价格制度。
但是问题似乎并非如此简单。价格的双轨制,或两种定价规则的并存并不简单地是一个“一物两价”的问题,它涉及企业的生产组合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因此,我们对双轨价格的研究必须深入到微观层次上进行,而不仅仅把它看成一个一般的定价“分权化”的问题。从微观上看,价格双轨制首先涉及传统国有部门的生产自主权,也就是国有企业有没有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出售给谁的选择自由。在这个方面,我们有兴趣的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在国有部门内部,国有企业之间的产品流向或产品的分配方式;二是在国有部门之外,也就是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之间的产品流向或产品分配方式。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必须研究价格改革是否会改变国有企业之间的计划分配关系,如果没有改变计划分配的关系,那我们还要研究改革以后这种计划分配“合约”是如何被有效履行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要研究在产品的分配方面,非国有企业是如何获得投入品的,作为产品的最终需求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这些问题回答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价格双轨制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路径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首先讨论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改革之前,产品在国有部门内部的企业之间的流动及流向完全是由计划控制的。在计划分配制度下,国有企业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计划合约”,它由国家计划部门连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加以有效地监督与强制履行。在这种计划合约下,企业A生产的某种产品按计划控制价格并以计划数量指标被卖(分配)到企业B,同样,企业A生产该产品所需的某种投入品也是按计划价格水平和计划数量指数从别的国有企业购入的。对于计划控制制度而言,价格仅是一种计价工具,它本身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组合和生产决策,也就是说,价格在这里并不影响和调节企业的行为,而企业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可以由企业的非生产性努力(如追求在职闲暇)来解释(潘振民、罗首初,1988)。[28]
现在我们假定,计划控制由于局部的市场化改革措施而被放松了,比如,现在在国有企业生产的或购入的某个产品上面,计划指标的控制只占某个百分比。这种情况下,仍受计划控制的产出或购入部分,继续维持按比较低的计划控制价格履行交易,对于企业的全部产出向量而言,这一部分可叫做“计划内”产出部分;在计划控制的部分之上(外),企业可以按照较高的市场交易价格来决定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相对于“计划内”产出部分,这一增量部分可称之为“计划外”产出。于是,这里出现了定价的双轨制,企业的产出向量里,一部分产出受计划控制价的调节,在此之上的增量产出则实行价格的自由化(即解除了价格控制),因此在国有部门,价格的自由化即市场交易在边际上被引了进来。由于价格的边际自由化,使得价格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计算工具,而且成了可在边际上调节企业生产组合的“信号”(王小强等,1986)。[29]
从改革过程上说,局部的价格自由化所形成的定价的双轨安排不太可能是一种稳定的制度安排,尽管在静态意义上双轨制可能存在着一般均衡(Byrd,1989)。[30]因为对于同一产品而言,“计划外”价格高于“计划内”价格,不存在统一的市场出清价格,这些情况下,价格双轨制趋于为动摇国有企业之间原有的计划合约的基础提供微观上的激励,也就是说,在价格双轨制安排下,企业必然面临将“计划内”产出转向“计划外”销售,或将“计划外”购买转入“计划内”购买的强烈动机的挑战。单就价格双轨制本身而言,这就意味着价格双轨制内装着一个严重不稳定的机制。一方面从出售来说,企业趋于选择自由化价格,而从购买而言,它们又趋于选择计划控制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把从计划外的购买转入计划内分配显然要比把计划内的产出转向计划外销售更困难,因为一般来说,投入品的分配计划常常小于企业对投入品的需求,所以,依靠投入品的计划分配与产出的计划配额之间的直接联系不足以维持价格双轨制的稳定(Byrd,1987)。既然在价格双轨制下企业更愿意选择价格自由化,那么是否能有效地控制企业的产出从“计划内”向“计划外”的“串轨”,也就是说,在价格双轨制安排下,国有企业之间的受计划控制的那部分产出的计划合约是否能得到有效履行,对于依靠价格双轨制来实现平稳过渡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如果我们把非国有部门考虑进来,那么问题也许就更清楚一些,在双轨价格下,国有企业间的那部分计划合约还将受到来自非国有部门的挑战,这个问题看上去类似于一个“公开叫价”的问题。一般而言,非国有部门面临比国有部门更少的财务约束,作为购买者,非国有企业会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加灵活的出价权,这个情况在几乎所有的改革中国家都是如此。[31]当作为出售者(生产者)的国有企业面临国有的购买者和非国有购买者对其产品的竞争时,并且非国有的购买者会报出更高的价格时,国有企业之间原有的那部分计划合约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履行。如果这部分计划合约名存实亡,那么,价格的双轨制在这种情况下就趋于引起所谓的“串轨问题”,进而可能导致过渡经济的总生产水平下降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讨论如何才能继续履行原有的计划合约的问题之前——实际上,这个问题仍可以由不同的改革方式来解释——我们暂用“计划配额约束”的存在与否把价格双轨制定义成“有计划配额约束”的价格双轨制和“无计划配额约束”的价格双轨制两种模式。
现在让我们总结上述分析。为了理论分析的目的,我们姑且把价格(定价)制度的改革高度简化为三种可以区别的方式,见表3.2。
正如表3.2所示,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价格改革的方式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明显加以区别的。以后的分析将表明,价格的改革方式不同,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关系就会有不同的发展路径。这里我们仅根据价格改革策略在处理计划控制和自由化方面的不同安排将价格改革方式高度概括为三种形式:
1.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或价格“大爆炸”改革。这是一种激进的自由化改革方式。对国有部门而言,在这种“大爆炸”的价格自由化方案下,传统的价格控制,连同传统的计划分配(计划指标,计划的执行制度)被迅速取消,所有的价格被一次性地解除计划的控制。俄罗斯在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大爆炸”方案就典型地遵循了这种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思想;东欧国家在1989年以后的改革也具有这种特征(Lipton and Sachs,1991;Sachs,1992;Nolan,1992;Mckinnon,1994)。
表3.2 价格改革的方式(正规的定义)
2.有计划配额约束的价格双轨制。相对于价格的“大爆炸”,这一价格双轨制是一种典型的局部自由化方案。在这种双轨安排下,传统的计划合约仍然保留并继续在国有部门加以履行,受计划控制的这部分“计划内”产出依然按比较低的计划价格进行交易,与此同时,超出计划配额之上的剩余产出(即“计划外”产出)却允许在国有生产者与国有购买者和非国有购买者之间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显然,从静态上说,这种存在配额的价格双轨制安排类似于一种“固定租金的合约”(Groves et al.,1994)。计划控制和价格控制被限制在计划配额水平上(“计划轨道”),而自由化的市场价格与企业自主权则在计划的这个边际上发挥作用(“市场轨道”)。有配额的价格双轨过渡模式典型地刻画了中国80年代以来的改革路径的重要特征,它为中国经济在过渡初期保持较高的增长提供了可以解释的依据(Byrd,1987,1988;Hallagan and Zhang,1995;哈勒根和张军,1996;张军,1996a)。
3.没有配额约束的价格双轨制。做这样的概括纯粹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作为一种局部的价格自由化改革方式,没有配额的双轨模式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一般的关于“价格控制”的“两部门模型”。由于没有计划配额的约束,原来国有部门内部的“计划合约”实际上名存实亡,国有企业之间的计划分配难以为继,使得一些国有生产者对其产出获得了事实上的自由处置权。但是由于谨慎的局部改革,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国有工业部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价格控制的约束,尽管在非国有部门解除了(放开了)价格控制。这样一种价格双轨制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一方面在国有部门没有计划配额的履行,另一方面又由于价格控制的原因趋于导致一些重要的国有工业部门难以得到某些重要投入品的供给保障,这个“供给流失”(supply diversion)现象被认为是前苏联的渐进式改革(1985—1991)没能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Murphy et al.,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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