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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书均由出口方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行签具,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根据《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第二成员方的签证机构在对货物的原产地资格进行核实后,可以根据第一成员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在新兴自由贸易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证件的管理遵循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要求进口商凭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另一种是允许进口商凭出口方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自行签具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

(一)原产地声明

以《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为例,进口商在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书均由出口方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行签具,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其中,原产地声明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所随附的商业发票必须列明货物的全称及其六位数HS编码。在已知生产商、进口商的情况下,发票中必须注明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

以下是一份出口商或生产商自行签具的原产地声明的样本。

DECLARATION AS TO ORIGIN

I[state name and position]being the[p roducer and ex porter][prod uce][e xporter](insert only that w hich a pplies)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 oods enumerated on this invoice are originating from[Brunei Darussalam][Chile][New Zealand][Singapore](insert only that which applies)in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13 of the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ntered into among Brunei Darussalam,Chile,New Zealand and Singapore.

Observations:

Signature         Date:

(二)“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在东盟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一种“背对背”原产地证书(Back to 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该证书适用于第一成员方的原产货物,运经第二成员方境内,再分流到第三成员方的情况。根据《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第二成员方的签证机构在对货物的原产地资格进行核实后,可以根据第一成员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其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原始原产地证书是有效的;(2)在第二成员方申领“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与货物的进口商为同一企业。

在《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关于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规定更为详细:(1)出口商必须提交有效的原始原产地证书或经核验的复印件;(2)所申请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始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3)“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所对应的货物,不得经过除重新包装、装卸、储存等物流处理,不得经过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之外的其他处理;(4)“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应当包含原始原产地证书所载的基本信息:出口商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货物合同号、发票号和开票日期、提单;卸货港;商品名称(包含六位数HS编码);原产地标准;货物的离岸价格;原产地证书号码;签证机构的认证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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