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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主导标准由区域价值成分向税则归类改变转变。在《亚太贸易协定》、《中东协定》、《中智协定》、《中巴协定》等早期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大多以区域价值成分为主导标准。这种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方式随后在我国与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签署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均有同样体现。

第一,主导标准由区域价值成分向税则归类改变转变。在《亚太贸易协定》、《中东协定》、《中智协定》、《中巴协定》等早期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大多以区域价值成分为主导标准。例如,《中东协定》几乎以一刀切的方式适用40%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仅对几个税号项下的产品规定必须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而随着我国参与的自贸区谈判的增多,主导标准也发生变化,尤其体现在我国与新西兰签署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在该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主要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且以六位税目的改变作为判断标准,而将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作为辅助性标准。这种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方式随后在我国与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签署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均有同样体现。

第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由部分税号产品向全税则产品转变。在《亚太贸易协定》、《中东协定》、《中智协定》、《中巴协定》等早期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主要以抽象规则方式设置对大多数产品适用的标准,仅对特定的少部分不单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而自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后,中国在原产地规则基本标准外对所有协调制度下的六位税号产品制定了全税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表8-6 我国主要自贸区协定项下的PSR制定情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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