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调研情况
我国企业对原产地规则的了解和利用情况与自由贸易区谈判的预期效果尚存很大差距。无论在出口业务还是在进口业务中,我国企业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利用率普遍偏低,尤其体现在进口业务中,经常使用原产地证的企业比率仅为9%。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企业主动利用规则的意识不足,实际获得的优惠明显低于其他成员国企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合作中的谈判地位较低,难以平等身份进行议价,或要求对方企业在进口业务中提供原产地证明。
同时,外资企业对原产地证的利用情况明显好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由外商投资并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生产的电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纺织品与服装等产品的原产地证利用率相对较高。这主要缘于外商企业更愿意在我国贸易政策的研究上投入成本,并会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追踪和适用,并且愿意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和专家团队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民营企业作为我国近几十年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利用上有着不同的表现,究其根源更重要的在于企业的生产性质和盈利能力。从调研情况看,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民营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的效果明显好于老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一方面缘于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议价能力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另一方面也基于非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普遍拥有国际教育或工作背景,其视野要比靠着简单加工和组装起家的老一代创业者更加广阔,更具国际意识。
(二)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的签发和受惠情况
参与课题调研的企业样本,其采集主要来源于上海、北京、山东、浙江、福建、广西等经济比较发达或参与自由贸易区比较早的省市。如果从全国的情况看,进出口货物适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的情况更加不理想。
进口方面(见表10-5):2008年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原产地证利用率不足6%。2009年因十七大自贸区战略的确定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原产地证利用率有所增长,但仍不足10%。《中巴协定》项下原产地证利用率增长速度最快,从2007年的8.61%快速增长到2009年的30.08%,但遗憾的是进口受惠货值的绝对值相对较低,即使在2009年30.08%的高利用率下,进口受惠货值也只有3.79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受惠进口货值的4.6%(102.95亿美元)。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原产地证利用率偏低,但大部分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利用率在逐年上升,具有好的趋势;然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证利用率却急速递减,从2007年的27.77%降至2009年的1.05%。
表10-5 我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利用率情况
续 表
数据来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整理。
出口方面(见表10-6):《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一直徘徊于5%—6%之间,未见增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利用率虽然有缓慢增长,但尚不足8%。相比之下,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原产地证利用率还算差强人意,从2007年的2.70%增长到2009年的17.76%。不过,这一数据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利用率还有巨大差距。《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利用率一直在80%以上。
表10-6 我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利用率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整理。
从以上统计可以清晰看出,智利是自由贸易区实施的最大受益者。在与我国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智利较早地参与了与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学习和吸收了先进的自由贸易区及其原产地规则理论,并陆续与墨西哥、南方共同市场、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通过这些实践,智利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自贸区谈判和运行机制。智利的企业也在各自由贸易区的多年实施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参与自由贸易区的生产布局和战略模式。因此,在我国对智利的出口业务上,我们看到智利企业的受惠货值一直能够占到总货值的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了智利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深厚意识和行动能力。而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在进口智利产品时,受惠货值占总进口额的比率却是天壤之别,2009年仅为1.05%。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与智利之间的贸易总量是呈现严重逆差的。以2009年为例,我国从智利进口的总货值是129.11亿美元,远远超过智利从我国进口的总货值49.28亿美元。也就是说,我国企业从智利进口的总货值大,但获得的优惠福利很少;智利企业从我国进口的总货值相对很小,但基本都能获得协定关税等优惠待遇。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参与自由贸易区并学会利用原产地规则的道路还很长,政府的宣传培训和企业自身意识的培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否则,国家花费大量资源于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实施的结果,将是为其他国家的企业做嫁衣。
(三)原产地证利用率低的原因剖析
1.从企业的角度:不了解规则,利用成本高
根据国际惯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意味着缔约双方要将占《协调制度》90%以上的商品的关税直接或分步降为零,这使得自由贸易区从建成伊始就将大大促进缔约双方间的贸易往来。我国对外签署各种自由贸易区协议,根本目的在于鼓励我国企业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一关税优惠措施,合理的配置生产资源,提高在外贸谈判中的价格主导权,抢占产品市场,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我国企业的政策利用率并不高,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2008年我国出口东盟货值为1143.2亿美元,而当年我国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金额仅为51.9亿美元,仅占全部出口货值的4.5%。
表10-7 2007—2009年我国自由贸易区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利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美元)
通过与企业的座谈和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国企业对于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的了解缺乏有效的渠道,往往是应进口商要求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才知道相关政策,而对如何申领、从哪些渠道可以获知相关政策信息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利用相关政策享受关税优惠,这直接导致我国企业优惠贸易协定政策利用率偏低。具体来说,我国企业优惠贸易协定利用率偏低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我国企业对自由贸易区及其原产地规则信息的获取途径很有限。对于哪些国家给予我国出口产品优惠,哪些出口产品在对方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有关产品的最新降税清单和时间表等重要问题,企业大都没有便捷的方法查询。虽然有些官方网站有部分自由贸易区谈判的信息介绍,但对于特定企业来说,其生产出口的某项产品是否在对方的降税清单中、是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优惠税率是多少、具体原产地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重要信息难以在这些网站中及时获得。
第二,利用原产地规则的风险成本高,对政府部门持不信赖态度。我国货物出口到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国时,有时会遇到通关受阻的问题。若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不利、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措施,则会导致企业失去利用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的意愿。在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其优惠原产地证书在对方通关时因为归类差异、证书填制等原因被对方海关拒收,货物也无法享受关税优惠。企业在向我签证机构反映时,往往不能得到积极的反馈和帮助。因此,企业认为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存在政策风险,其便利化程度低于预期;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保证优惠利益落到实处,不如放弃优惠,按照最惠国待遇进行一般贸易。
第三,签证手续复杂,申领成本高,优惠幅度小。企业的签证成本主要来源复杂的签证手续和较高的签证费用。目前,我国制定的签证规则比较繁琐,企业若要申请原产地证书,要经过企业注册备案、签证机构现场检查、建立产品数据库、提交证书申请表、审核并制证、发证、领证等一系列程序。其中递交的各种申报材料十分复杂,十几份不同的申请表要填写。而且一般情况下,每个证件只能适用一批次货物。也就是说,每次出口前都要办理一遍原产地证,这是一项十分耗时耗力的事情。而且,我国已实施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所涉及的大幅度降税产品范围很小,大多数受惠产品的税收优惠幅度与最惠国税率相差不多。有些企业在衡量受益额后,宁可放弃微小的优惠税率,选择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第四,我国企业在产品定价权上还没有太多的话语权。中国的经济总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二,但是拥有世界一流品质和影响力的中国品牌产品还没有,很多企业还依靠简单的加工和组装,或者是为国际品牌企业贴牌生产,并不掌握核心技术。因此,定价权的缺失也导致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买家并不因该产品在国内进口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就同意提高买入价,我国企业也无法从关税优惠措施中获得额外的收益。
2.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看:海关对原产地管理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原产地规则不仅对于社会公众是新兴事物,而且对于海关来说也是如此。尽管原产地与归类、审价并称为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三大核心技术,但是,我国原产地管理也只是近几年随着优惠贸易协定的签署、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自由贸易区战略后才逐渐得到重视的,其力度与海关归类、审价相比仍然非常小。究其原因,是因为海关工作长期以税收为重心。从1980年我国恢复关税征收工作以来,海关税收一直是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且比重不断提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外贸进出口占GDP的比例大幅提高,因此,海关税收也连创新高,2008年、2009年的海关税收都在9000亿元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关工作的重心自然而然围绕税收征管开展,比如加大对进口商品的监管、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等。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结果,将降低相关国家出口到我国产品的关税税率,这与海关征税的工作重心恰恰相悖,因此海关长期忽视原产地管理工作,这种战略上的疏忽直接导致海关执法人员对原产地技术的认知度和管理能力都很薄弱。
这种管理上的不重视易于滋生原产地证明造假、原产地瞒骗案件的增加。很多非成员国的不满足原产地资质的货物可能因海关监管的疏漏获得了关税优惠待遇、逃避了反倾销反补贴惩罚关税的征收,在实质上损害了我国的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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