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曾震动民国政坛,几致汪精卫为院长的行政院要总辞职,在当时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对政局影响甚大。回顾往事,顾案可以从多个视角来进行解读,如监察院行使监察权的困境、国民党内派系斗争的新动向、舆论与政治的关系等。关于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学界目前尚未有系统的论述,偶尔论及,亦语焉不详。下文在重建史实的基础上,重点探讨蒋介石对这一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独特作用,从而揭示蒋介石对时任铁道部部长顾孟余人事进退的折冲与考量。
(一)监察院弹劾顾孟余
1934年4月7日,监察院监察委员刘侯武[3]以铁道部部长顾孟余在与法国代表签订潼西铁路购料合同时丧失国权、违反国法、渎职营私,向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呈文提起弹劾。刘侯武对顾孟余的弹劾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的程序;二是合同性质的认定;三是工程重复,施工失当。刘认为潼西路合同数额巨大,而未经中政会议与立法院讨论审核,是为程序违法;合同名为购料,实为借款,是为丧失国权;大潼路与阎锡山修筑之正太路遥遥相望,成为平行线,是故意损害国家利益。[4]刘侯武向监察院提起弹劾后,按弹劾法规定,监察院指定监察委员杨天骥、李正乐、刘莪青进行审查。杨天骥等人领命后,即前往铁道部调取大潼铁路购料合同原本,加以详细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认为,原弹劾文所认定的丧权害国之处,尚无实际证据,但从合同内容与签订手续来看,铁道部部长顾孟余确实有违法舞弊情事。[5]审查报告的焦点,与原弹劾文相似,仍集中于合同的性质与程序方面,认定合同签订不合行政院法定手续,且未经中政会议审核批准。因此,审查报告明确提出,“被弹劾人铁道部部长顾孟余,应依法移付惩戒,以儆私罔,而维法纪”。
6月2日,根据审查报告,于右任呈文国民政府主席林森:“案据监察委员刘侯武提劾铁道部部长顾孟余,丧失国权,违反国法损害国益,渎职营私一案,当经依法交由监察委员杨天骥、李正乐、刘莪青审查去后,兹据报告略称,经委员等审查原弹劾案所称丧失国权之处,尚无实据。然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其签订手续,该铁道部部长顾孟余,实有违法舞弊情事,应依法移付惩戒等语。据此,理合缮检本案各件具文呈请钧府鉴核施行。”[6]国民政府接获呈文后,即将顾案移送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至此,监察院与行政院为顾孟余案开始了正面交锋。
6月29日,监察院将弹劾顾孟余案之弹劾文、审查报告及呈国民政府文送上海《新闻报》、南京《朝报》刊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大公报》、《申报》、《中央日报》等大报纷纷予以转登,产生了强烈反响,南京政坛为之一震,汪精卫、顾孟余等人的日子更是难过。
7月2日,为应对监察院的弹劾,顾孟余以与记者谈话的方式,在各报发表申辩长文,对审查报告与弹劾原文逐一进行反驳。顾孟余在申辩文最后表示:“刘侯武不但昏聩糊涂,不察事实,且又造此毫无根据之谰言,全以毁坏他人名誉为事。但使国家有常法,社会有良俗,此种谰言,一出诸私人之口,已构成毁谤之罪。今以监察院之尊严,其行使职权,提出弹章,公开发表者,乃为文明国家法律之所戒,风俗之所不许。诚不禁为吾国监察制度之前途悲矣。”[7]
顾孟余的申辩,多从铁路业务实际运作中的不得已出发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并未否认弹劾文与审查报告所认定的“程序违法”问题,因此,申辩文见报后,即遭到刘莪青、田炯锦、刘侯武等多名监察委员撰文诘难。田炯锦于7月3日发表一书面谈话,驳斥顾孟余:“顾部长为中华人民,对从(前)御史弹章,难道从未梦见。为西洋留学生,难道对欧美政情,毫未预闻。乃因受人弹劾,遂为监察制度前途悲。揆彼之意,弹劾权只可行使于别人,若一涉己身,则监察制即将失其信用。若使执政人员,人人如此用心,则中华民国之‘法’的地位,尚复何在。此岂非至可痛惜之事。”[8]监察院甚至“预备再提弹劾,责以妨害公务,诽谤侮辱监委”[9]。
各监察委员的反诘,加以“湖北省党部也来一个电请中央,惩戒顾孟余”[10],引起了汪精卫等人的强烈反弹。7月10日,刘侯武收到附有二号手枪子弹一粒的“恫吓信”:“汝失节叛变,以私害公,又复滥造妄毁人名誉。前经派人与汝商酌,原系顾全旧谊起见。乃汝非独不予感受,反复变本加厉,一意孤行,实属罪大恶极,无可复逭。兹特寄汝消夏卫生丸一粒,希汝自裁,否则当以更严厉之手段对付也。”[11]7月11日,汪精卫主持召开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416次会议,以常务委员名义,提出修改监察院弹劾法案:“(一)监察院弹劾案原文,与被弹劾人申辩书,及一切有关该案之内容消息,非经受理此案之机关决定公布以前,概不得披露。(二)凡经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之政务官,经惩戒机关决定惩处后,中央政治会议认为必要时,得复核之。(三)关于国策及有关中国在国际地位之重要文件,非经中央政治会议之核定,不得披露。”[12]当汪精卫提出此案时,出席诸委员因事前毫无所知,所以“个个出声不得”。“而汪精卫且手持《中央日报》怒不可遏,对于提案的理由丝毫不加说明,只是‘狗屁中央日报竟登载狗屁消息’、‘狗屁省党部竟请惩戒某部长’、‘狗屁监察委员狗屁监察委员’的拍桌痛骂。”[13]虽然五常务委员之一的居正“愤然退席”,但中央政治会议还是通过了修改监察院弹劾法案。
7月12日,监察院得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限制弹劾权的议案后,也不肯示弱,随即发表反对意见:“本院弹劾顾孟余案,系根据法律行使职权,原属极平常事件,乃竟引起行政院误会,且因此产生中央政治会议限制监察权之议决案。本院同人等,决不愿在内忧外患严重局面之下,惹起政潮,但决不忍使监察制度,因此而牺牲。将根据先总理创订五权制度之精神,及依此精神所产生之法律,誓死力争云。”[14]
面对监察院的反击,汪精卫于7月15日发表书面谈话,对中央政治会议通过限制监察权之议案进行解释:“此为中央常务委员五人,居正、叶楚伧、蒋中正、陈果夫、汪兆铭之提案,经会议决议通过者。本来所谓五权分立,并非个个分离不相联系。此次中政会对于监察院的事,加以指导监督,正如对立法院、行政院的事,加以指导监督一样。外间有人以此次决议,为有妨害于监察权之独立,这种批评,是绝对错误的。”[15]
汪精卫本以为谈话发表后可以平息事态,却不料竟引来了监察委员的“群起围攻”。针对汪精卫的谈话,监察院以全体委员的名义又发表声明:“按政治会议条例,政治会议并不直接处理政务,发布命令,乃是党与政府间一个沟通联络机关,对五院有指导监督之权,但不直接干涉其职权行使之独立。且监察院弹劾案,既经审查通过,又经惩戒机关议决处分,政治会议犹须复核,则法院既经公诉,又经确定判决之案,又何以不须政治会议之复核乎?如此而谓无碍五权独立,诚所不解。”[16]7月18日,监察院以谈话会的形式,召开全体会议,决定“为力争法律所付予监察院之职权,具呈中央执行委员会,请求迅速救济,纠正中央政治会议之决议,保持五权制度之精神”。呈文起草后,经全体监察委员修改并署名盖章,即送达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至此,因顾孟余案而起的监察院与行政院的正面冲突几呈白热化状态。铁道部部长顾孟余是去是留,成为南京政局发展的关键之点。
(二)蒋介石力保顾孟余
蒋介石第二次下野与再起的政治后果,是国民党政府实现了军政分立、蒋汪合作的权力格局。监察院提起对顾孟余的弹劾后,汪精卫、顾孟余等人一方面非常不满,另一方面亦相当紧张。1932年,汪精卫本人就曾因上海停战协定而被监察院弹劾,并至递交辞呈的地步。汪精卫虽为行政院院长,但实际手中并未掌握多少实权,其地位并不稳固,[17]如顾案闹大,对汪系会相当不利。此时,身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蒋介石的态度,对顾孟余的去留,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那么,蒋介石的态度究竟如何?
蒋介石在得知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后,即于5月10日致电汪精卫进行安抚,明确表明对顾孟余的信任:
孟余同志清廉稳健,弟所深佩,已另电右任恳切言之,毋令借故纠纷。京中迭生麻烦,实可痛心,一切请兄忍耐,并盼勿以为琐事而秘不为言。盖积琐成巨。吾人不能不同心协力刻刻警戒也。[18]
同日,蒋介石致电监察院院长于右任,请其设法打销劾顾案:
闻监委刘侯武近以修筑大潼铁路购买材料一事提案弹劾孟余,已指定杨天骥、刘莪青、李正乐三委员审查。按孟余在部长任内清廉稳健,迄未改学者态度,实可信其无他。年来整理铁路,颇有头绪,对外信用亦日渐提高,于路政建设,实心努力,实可称佩,想兄亦所素稔。其经办事件,但求大体无差,实非中饱,则纵或间有手续末节不合,亦宜谅其勇事急功之诚,加以原恕。尚希兄婉为解释,务予设法打销此案,以免其正在进行之各种路政建设计划,遭受影响,转致因小误大。区区此意,当荷洞谅。[19]
蒋在上电中,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顾清廉稳健,不可能有弹劾文与审查报告所言的丧权违法行为;二是顾主持铁路建设颇有功绩,手续问题可以原谅;三是如不打销劾顾案,将影响路政建设计划而因小失大。由此可见,蒋介石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力保顾孟余。但蒋此电发出后,监察院仍照派员对劾顾案进行审查。
7月10日,汪精卫主持召开行政院会议,讨论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为挽回颓势,汪精卫与中央党部秘书长叶楚伧等人商定修改监察院弹劾法案。修改案欲获通过,必须获得蒋介石的支持。会后,叶楚伧电蒋请示意见:“本日行政院会议,对监院顾案极紧张,有提议总辞职者,为缓和计,与汪院长(兆铭)商定于明晨中政会提案如下:(一)凡弹劾原文与申辩书,在受理机关未决定公布前,一概不得披露。(二)政务官处分,中政会得复核变革。(三)关于国策及国际地位重要文件,非经中政会核定,不得披露。以上三点,如荷同意,乞即电示。”蒋得电后立即电复叶楚伧,明确表示“所拟在中政会提案三点,完全同意,希即表明弟意,共同主张”[20]。
7月13日,汪精卫致电蒋介石诉苦,告以顾孟余因“不耐各方借端鼓弄者之纷扰,痛愤赴沪”,蒋即电复汪精卫,提议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应改革党政机构。蒋并于14日致电顾孟余,力劝其即日返京,继续负责:
顷接精卫兄元电,获审兄以不耐各方借端鼓弄者之纷扰,痛愤赴沪,不禁惘然。今日党国根本铸错,实在党之组织与政之制度机构太松懈,事权太分离,遂不免有种种支离灭裂自相抵触之象,致兄苦心所以为中央为党国者,乃转因而为同室之戈所攻摘。其可痛心,实深同慨。今后只有一面亟谋党政机构之改善,以治其本,一面由中央常委积极负责,镇压嚣张,消弭纷扰,以治其标。经已复电精卫兄奉陈此意。劳怨与共,艰苦不辞,务盼兄即日返京,继续负责,相与努力,万勿因此稍存消极,适入捣乱者之毂中,则嚣风益长,国事必益不可为。尤违我辈不计利害,协力救国之初衷。想兄当必深韪鄙言而幡然返驾也。[21]
蒋在上电中,将顾案的发生完全归咎于“党之组织与政之制度机构太松懈,事权太分离”,对监察院弹劾顾案之文本只字未提,其对顾的偏袒显而易见。15日,蒋致电于右任请其力劝各监察委员对弹劾顾孟余案适可而止:
关于监院弹劾顾(孟余)案,前接兄复电谓:宥在监委,即为失职,宥在中央,则监委当无异词,维持体制,兼顾中枢,苦心调护,钦佩殊深。现此案事实,渐次明显,而中政会亦已议定适当解决之办法,收帆息纷,此正其时,尚希我兄转劝各监委同仁,适可而止,不可再起波澜,激成意气。国家危难至此,无论内外,均有人企愿中枢解体,以起大纷,吾辈于互相规勉之余,正宜益加团结,以期免于栋折榱崩之局,想贤明当亦谓然也。[22]
7月23日,于右任致电蒋介石告以调解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情形:“删电奉悉,国家艰难,吾辈岂可自为意气。……弟虽力劝各监委顾全大体,然职权所在,岂容自己,弟对此事始终缄默,决不愿引起政潮。……现各监委拟吁请中央将中政会议决案撤销,倘中央能俯加采纳,一切自能缓和,望公酌夺。”蒋即复电:
监院劾顾,经过先生冷静缄默,力维大局,具佩苦心,仍盼察照删电遍嘱院中同人相忍为国,他方弟亦当婉劝,以免是非各执,走至极端,更无法善后,中央为调节各机关之枢纽,既经决议,弟决不敢率请撤销也,唯冀鉴谅是幸。[23]
由上两电可见,蒋介石在监察院与行政院的冲突中,明显偏向于行政院一方。即使于右任提出“请中央将中政会议决案撤销”的条件,蒋仍不肯“率请撤销”,而要求监察院单方面作出让步,希望于右任再次“遍嘱院中同人相忍为国”。
监察院呈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后,蒋介石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再次以严厉措词致电各方,“一方面制止全体监委的呈文之公布,一方面命将汪精卫所提案而经中央政治会议所通过的修正弹劾法案,交未来的五全大会去讨论,同时对监察院所提出的弹劾顾孟余案,命双方听由中央政务官惩戒会从公查明办理。最后,复吩咐今后任何方面不得再在新闻纸上发表关于这几条件的谈话”[24]。蒋介石的强力“镇压”产生了较好的效果,“闹的乌烟瘴气的南京官场,立刻鸦雀无声,大家乖乖的一声不响”[25]。10月1日,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决议顾孟余应不受惩戒。[26]于是,轰动一时的监察院弹劾顾孟余案因蒋介石的“调解”而告结束。
显然,顾孟余在当时乃是汪系骨干,在监察院劾顾案中,蒋本可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让劾顾案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他为何要力保顾孟余?实际上,此一问题的答案从以上所引蒋介石致各方电报中已可见其端倪。7月15日,蒋介石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长叶楚伧,告知调解顾案事:“已电于右任兄恳切慰解,并请其转饬各监委不必再起波澜,以免影响中枢之团结矣。”[27]蒋在此电中明确指出,他之所以调解各方,力保顾孟余,为的就是拉拢汪精卫,维持“中枢之团结”。蒋之力保顾孟余,大部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其具体原因有三:第一,1932年初蒋复出之后,与汪合作分享权力,但仍面临以胡汉民为首的西南势力的反对,两广对南京中央政府仍是最大的威胁,为反对共同的对手,蒋介石需要汪精卫的支持;第二,1934年正是蒋介石“剿共”的关键时刻,如果此时国民党中央发生政潮,势必影响到蒋介石的“剿共”计划;第三,日军在华北步步紧逼,与日交涉需要“中枢”共同主持负责,蒋在此时仍离不开汪精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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