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与疯狂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P2P网贷平台的大量倒闭,据网贷之家《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累计有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的现象,数量约占整个市场的10%;而天津、河南、安徽、内蒙古等成为重灾区,其中34家问题平台待还资金达到11亿元。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3.2.1 征信环境亟待改善
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的依据。一方面,此类证明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容易造假,给整个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借款人信用风险问题说明了我国征信环境亟待改善。
征信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P2P借贷业务的核心难点,我国的征信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主导,区别于欧美以商业征信机构为主的征信体系。欧美发达国家的P2P借贷平台一般不介人征信业务,直接从商业征信机构获取借款申请人的信用数据。这些征信机构的体系完善、技术扎实,数据较为完整、真实,P2P借贷平台在此基础上可有效地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然而,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备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滞后。
1.我国信用统计理念落后,项目设置不合理。长期以来,被当作重要信用证明文件的身份证明、人事档案等诸多资料,其作用集中于审核个人身份真实性与个人经济和信用状况联系并不紧密。个人财产证明虽与经济状况直接相关,但只能反映特定时刻的静态财产数量,且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导致无法全面反映静态的财产状况,更无法反映财产和信用的动态变化。
2.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合理公开。在我国,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通信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税务等在内的众多机关和企业都拥有搜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职权,掌握了大量信息,但是他们之间缺乏合作机制,也没有专门的机关负责信息整合,这为获取完整的信用记录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相关人员的非法牟利行为留下空间。
3.人民银行主导的公共垄断性征信体制阻碍信息的公平利用。我国将管理征信业的职能归于人民银行,设立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征信中心,赋予征信中心无须征求信息主体同意即可征信的特权,并建立征信中心与公共事务管理机关信息共享机制。这些都使其相对地垄断了征信业务,实际上是排挤私营征信机构,妨碍信息的公平利用。
P2P网贷平台客观上迫切需要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控制风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诸多问题,短期内难以纳人征信系统。信用评级模型没有全面而真实的信息为基础,而且信用评级模型的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
与此同时,很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区分优质项目和高风险项目,只能通过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材料进行搜集、整理和评估。这样的征信工作耗时耗力,成为P2P网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成本,其比例一般仅次于销售成本。征信质量控制不力,直接导致的就是违约率上升。据测算,违约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平台的利润就有数倍下降。这不但极大地侵蚀了平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给投资者带来潜在风险。
3.2.2 问题平台加速涌现
《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2014年全年成交金额3291.94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3%。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5月,全国P2P的运行平台已达1946家。但随着P2P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平台的激增,问题平台加速涌现。
图3-1显示的是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及问题平台的增长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问题平台数呈加速增长趋势,其中2015年前5个月的问题平台数为313家,超过了2014年的总和,平均每月新增问题平台达58家。2014年P2P行业产生的问题平台中,提现困难占比达44%,涉嫌诈骗的占比为31%。
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图3-1 P2P网贸问题平台现状
1.欺诈。此类平台的直接目的就是圈钱,手段往往就是简单的庞氏骗局。利用高额收益诱导投资者,到一定程度后卷款潜逃。典型代表为恒金贷,运营不到12小时即宣告跑路,还有元一创投、银银贷、龙华贷等。此类平台一般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2.资金链断裂。直接原因为借款逾期,而平台又往往存在刚性兑付或自担保。更深层次的原因为平台风控能力不足、建资金池违规操作导致风险提升、遭受网络攻击等。
3.2.3 合法性存疑,无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在民间借贷和民间信用交易领域尚存在法律空白。2015年7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指出了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P2P公司性质为何、是否踩上非法金融活动红线等均不明朗,主要表现有:
1.P2P网贷平台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存在缺陷。不具备金融从业资格牌照,却从事金融业务。
2.P2P网贷平台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如P2P网贸平台代理收付款项涉嫌超范围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占有沉淀资金孳息涉嫌侵权等。
3.明显偏高的利率水平也不受现有法律的保护。
P2P网贷平台无准人门槛,一个网站只需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及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再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即可变为P2P网络贷款平台。大部分P2P平台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而根据国家工商注册规定,对从事信息科技咨询及相关的公司,国家规定的人数为3万人,并没有前置条件。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将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借贷平台的低门槛进行非法骗贷,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严重的坏账隐患。
近年来兴起的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与“非法集资”一词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如P2P网贷、众筹等模式,往往以“非法集资”来划定经营底线。2013年以来在密集发生跑路事件的P2P平台中,涉嫌非法集资的并不占少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4月下旬,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有五六个亿。
3.2.4 监管缺失
因网络中介和金融业务内容的特殊性,P2P网络贷款的设立和运营业务内容都应当受到严格监管。
1.从P2P网络贷款涉及的金融业务内容来看,由于其涉及理财服务,为保护投资的贷款人,证监会理应对其进行监管。
2.从P2P网络贷款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市场影响来看,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监会应当对其进行监管。
3.从统摄金融系统发展全局的需要来看,为有效监管民间金融,人民银行应对P2P网络贷款进行监管。
由于上述监管的复杂性,2015年以前,整个行业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直到2015年初,P2P网贷才被明确由银监会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监管。在银监会被确立为P2P的监管机构之前,P2P网络贷款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工商局和工信部。事实上,这两个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侧重点不在金融业务上,现实中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设立和经营的监管明显不足。工商登记并没有在人员、收费标准、中介行为、收费方式、资质、相关人员机构的权益方面进行确切地限定,对其运营行为,也没有进行有效地跟踪和检测,尤其是对事后行为缺乏监督。通信管理部门则致力于监控反动言论、非法言论,没有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最核心的金融服务内容本身进行监管。
3.2.5 资金运作不透明
2015年前,正因为P2P网贷行业没有明确地监管,也没有一个行业规范,P2P企业没有必要也没有动力对外披露详细的运作信息,资金运作极不透明。国内的P2P平台目前大致有三种资金管理模式。
1.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模式,即用户资金经由银行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存管,来往交易的资金与P2P网贷平台完全隔绝。这是目前最正规、最透明、风险最小的资金管理模式。
2.自建资金池,即平台用户的交易资金存放于平台开设的指定账户,平台对这些资金有绝对的管理权限。
3.伪资金托管的模式,因其所谓的支付公司或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与P2P网贷平台有关联,本质上属于资金池。
问题平台往往采用自建资金池,因此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未实现有效隔离,存在重大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提现困难甚至卷款跑路的情形。一些P2P网贷平台不甘于追求稳定和长期的发展策略,而是迫切地追求短期融资的规模,期盼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进人。在短浅目标的驱动下,这些网贷平台往往有意对贷款者隐瞒借款者的不良财务信息,信息披露不明确、不透明,甚至故意歪曲。有些平台夸大了风投的融资金额,明明是风险投资分阶段、有条件的投资额度,但是被故意夸大宣传为实际的融资额度,这种情况,非专业人士是无法判断和分辨的。
资金来源难以审查,沉淀资金安全性低,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人借贷双方的账户,这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3.2.6 平台风控能力亟待提高
P2P网贷平台起步于网络而不是金融,无论是风控机制还是金融人才储备都落后于传统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多数P2P网贷平台采取分散投资、组合贷款、线下审核等措施,但这些都无法与传统金融业成熟的风控模式相比。由于国内征信环境无法提供有效、低成本的大数据征信途径,多数P2P网贷平台采用与小贷公司合作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核心的征信业务掌握在小贷公司手中,且小贷公司会分掉很大一部分的收益。
此外,P2P网贷平台普遍实行担保化,并且担保已成为现行P2P网贷重要的风险缓释手段。由于自担保存在严重弊端,且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第三方担保。担保的核心作用是为了分散风险或者转移风险,把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其他可以承担风险的主体上。但第三方担保带来的问题是,第三方担保可能将风险集中到少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导致风险并没有被分散,反而变得更集中。
3.2.7 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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