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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从国家层面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因此,第三方支付是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健康的、法律风险最小的一个子业态。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为了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从国家层面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5.5.1 优化和完善法律体系

优化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虽然互联网金融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法律体系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际发展情况。法律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整个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防范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更重要的是可以将整个行业纳人到法律体系的保护之下,使之可以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还是建立在传统金融业的基础上,甚至直接套用现有金融体系的法律,导致缺乏实用性与合理性。传统金融的法律体系是以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等作为最主要的主体,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就是用来保护传统金融业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是有别于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将传统的金融法律体系直接套用在互联网金融上非常牵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建立在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金融互联网之上的法律体系,应该以保护这五种金融模式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5.5.2 建设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风险因素及传播影响方面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互联网金融除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存在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系统安全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各类业务风险,且风险扩散传播速度更快,风险诱因更复杂。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普及和发展的前提是要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和用户信息安全性,建设有效的监管体系。

就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来看,只有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而言较为完善,特别是央行在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之后,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最上层法律架构搭建完成。除此之外,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配套立法也相继出台,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因此,第三方支付是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健康的、法律风险最小的一个子业态。此外,众筹融资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在建立之中。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表明众筹成为继第三方支付以后第二个建立有效法律体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以及金融互联网等的法律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结合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应坚持“相信市场但不盲从”的理念。这样才能既有效控制风险,又能保持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机制能够对抑制风险起到一定作用。比如,消费者的选择会淘汰在信息安全上不稳健的机构;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会不断迫使现有机构改善和更新产品和服务。反过来,市场机构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是,需要监管者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比如,美国为了要让市场能够有效惩戒安全机制不到位的主体,除采取监管处罚外,作为日常的例行要求,美国许多州政府已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安全情况报告。在我国,尽管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曾出现过程度不同的数据泄露,但从未有一份完整的报告对此加以梳理和披露。这显然不利于优胜劣汰,也不利于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敦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其次,监管层应该始终把消费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八大方面的监管要求中,有六大方面都是直接指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即便监管者对于PayPal是属于“银行”还是“支付机构”有争议,其本质上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而一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充分、有效、动态的信息披露,这使得消费者能够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监管规范中,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火热发展面前,契约关系含糊,宣传中因为噱头而混淆视听,消费者对各种“形相似、实很远”的“宝”认识混淆,事实上就是缺乏信息披露。

第三,进行监管应该从“业务实质”而非“称谓”人手。在美国,虽然PayPal一直宣称自己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但美国纽约州(欧盟也认定PayPal为“银行”,因本文主要讨论美国,所以关于欧盟对PayPal的监管仅在注释中提及)却从PayPal所从事业务的本质人手,要求其要么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么改变业务模式退回到真正的“支付机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利用其“支付牌照”,实际上却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人无人之境!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业务,却根本不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最后,倡导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加强对监管规则的了解。截止到目前,虽然美国监管者貌似对监管立法保持了“沉默”,但由监管者和从业者共同组成的“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却一直在跟踪行业发展,并倡导一项基本原则“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当成为业内常识”。在我国,有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一直自负地认为他们比“内行”更懂金融,实则是对监管规则缺乏足够的了解。

5.5.3 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来说,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的一个主要矛盾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与征信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而在当前征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因征信体系不完善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层出不穷,特别是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而言。征信体系不完善,是制约整个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征信体系的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社会信用体系、意识和信用环境的改善、高素质的征信从业人员、征信从业人员数量、高级金融专业人才等。同时,在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欠缺同步出台各种管理办法,如制定评级介人的法律制度等。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扩大信用信息范围也有待加强。

正如马云所言“金融的本质是做信用,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信用的体系”。对众多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和互联网产品的消费者而言,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

经过近10年的努力,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与欧美成熟的征信市场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是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体、多种商业形态的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在接下来的征信体系的建设中,建议以人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人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建立一个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各个领域的征信体系,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做出不利的选择。

5.5.4 设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市场的准人与退出机制是一个行业最有效的自净过程,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业的新陈代谢。市场准人门槛为行业设置了进人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许多不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拒之门外,提升行业参与者的层次与标准,给整个行业把好第一道关。而行业的退出机制则被视为是清理过于臃肿行业、减少资源浪费的最有效的方法。

就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市场准人机制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只有第三方支付行业建立起了牌照管理制度,而其余各个子行业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准人制度,也没有设立退出机制。一方面,由于准人机制的缺失,参与者的参与成本极低,导致整个行业鱼龙混杂,优质参与主体泯灭;与此同时,导致许多投机主义者抱着“赚快钱”、“试一试”的想法来参与市场竞争,即使失败了也没有遭受大的缺失,从而导致整个行业发展极不稳定,市场发展更具情绪化。另外一方面,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僵尸企业,其业务量很少甚至没有业务量,但是它们却牢牢拽住了人主的业务,导致资源的限制与浪费。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人机制,提高准人门槛以及健全退出机制是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设立市场准人与退出机制是梳理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人口与出口,是加快整个行业新陈代谢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5.5.5 强化合作与优化竞争格局

竞争促使发展,合作才能共赢。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进人2.0时代,第一阶段的跑马圈地时代已经过去,现阶段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是对于现有市场的巩固与开发。随着行业的参与者增多,行业的竞争压力也日益凸显,恶性竞争频繁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市场需要一个参与主体来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合作共赢。强化合作、优化竞争格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是促进合作、优化竞争格局的有效手段之一。2013年至今,全国已经举办了大大小小数以百计的互联网金融研讨会。经过多次的探讨交流,在加强合作、防止恶性竞争方面取得了很多的共识。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组织职能。行业协会这种非行政机构在对同行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独到作用。它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第二,协调职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

第三,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主要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成员企业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自律性机构。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的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等。

第四,监管职能。行业协会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一般都能够参与制定本行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法规制定与管理权限,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政策往往也会形成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可以在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发挥功能,具体体现在组织行业间企业的合作,协调行业内的冲突与合作,提升协会对行业的服务能力,发挥协会监督管理行业的发展等功能。

2013年1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质的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是由互联网机构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实体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拥有会员超过400余家,会员主要由P2P网贷企业、众筹平台以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共同组成。随着会员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这也将是引导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重要的行业指导者。

除了全国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外,各个地区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也纷纷成立地区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2013年8月,在北京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批区域性互联网金融协会。2014年1月24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社会组织。

2.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管理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在整个行业受监管的“紧箍咒”降临之前,通过行业自律寻求市场秩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锤炼”,同时行业自律行为也为行业监管措施提供了一个最为有效的方向指引。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行业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全超过了来自外部的强制性规范,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可以从道德的角度来约束发展过程中的不良势头,是一种自我约束的过程。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亟须来自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趋势。

2013年11月,天使汇连同中关村天使投资协会、青年天使会、中关村企业家天使投资联盟、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天津市天使投资协会、清华校友TM T协会、创业基金会、创业工场、AngelVest、ChinaVenture、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等在北京共同发布了众筹行业第一个自律性规范——《中国天使众筹领投人规则》,成为众筹领域第一个非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领投规则》明确了天使众筹的基本流程,可以更好地解决创业企业和投资人在天使众筹过程中由于“多对多”所带来的复杂沟通成本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国天使投资行业走上正规化、标准化,让投资人和创业者均能从中受益。

3.防止恶性竞争

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迈过第一阶段,市场份额瓜分初步完成。这个时期企业提供的产品同质化更加严重,行业竞争局面已不可避免。而同质化的产品必然导致竞争的加剧,甚至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因此,以行业协会作为主要的牵头机构,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恶性竞争惩处机制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行业协会可以视情节的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互联网企业以警告、处分、罚款、市场禁人等措施,防止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

5.5.6 建设资金托管清算体系

资金安全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同时资金的安全也是所有投资者首要关注的焦点。监管层也先后多次表态,要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清算和托管体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还是非常混乱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的资金管理。最近一段时期内,关于P2P行业的倒闭、卷款逃跑的消息层出不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借贷资金并没有被有效地管理。P2P网络借贷机构既是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员的身份,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无法形成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建立有效的资金托管清算体系是保障资金安全最为切实有效的手段。托管的含义就是资金流在托管公司运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可有效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挪用交易资金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在托管方式里,托管方只需要保障资金流的安全,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平台的资金可以避免交叉。

5.5.7 加强透明度建设

从2013年至今,普惠金融的概念在坊间广为流传,而促成这一理念诞生的,正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越来越火热的互联网金融。众多知名企业纷纷出手,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纷至沓来。阿里的余额宝、娱乐宝、招财宝,微信的理财通,陆金所、钱多多,人人贷的P2P网贷,此外还有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正用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向世人诠释着普惠二字的真谛,相关的产品运营企业也在这场热潮中得以迅速发展壮大。

随着各类金融产品频频冲击投资人的敏感神经,对于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也一度引起市场人士的非议。一些不规范的产品运营者,在销售中对客户刻意隐瞒产品特点,后期形成各种各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造成市场透明度低下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中国的普通投资人在金融知识储备上落后于市场创新的速度;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

因此,产品运营方在重视市场规模的同时,也要注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投资人加以持续不断的教育和培养,让投资人对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人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让业务开展得更加透明。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其透明度建设,这种建设本身对企业和投资者双方都有好处。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自身做得非常公开透明,因此可以极大地增强客户的信任度,从而提升客户的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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