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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转模式

时间:2023-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给承租方,这种承租方既包括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也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对于转让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或全部灭失,转让。

1.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给承租方,这种承租方既包括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也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这种模式包括《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办法》中讲的转包和出租,以及人们通常所讲的代耕。《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办法》中讲的转包和出租都是由承租方付给土地承包人一定的费用,只是承租的对象不同,转包的承租人是“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出租的承租人是“他人”。代耕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耕也是一种出租,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土地撂荒,二是在取消农业税前,一般由代耕方负担税费,农业税取消后,一般为免费代耕。代耕者既没压力也没动力,一般是种多少收多少,生产效率低下。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照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转让

转让是指经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包括《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办法》讲的转让和互换。从狭义上讲,根据对价的有无及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包括买卖、互换及赠予三种。其中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转让没有这种限制,因此,互换可以理解为转让的一种。互换没有买卖标的,互换之后双方都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可以在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且有买卖标的。互换和转让都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让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或全部灭失,转让。《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办法》中包括的转让和互换,见王祥军(2007)。

3.入股

入股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土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使用权作为股权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以土地承包使用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国家对入股企业不允许,入股合作社允许。《土地承包法》四十九条提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管理办法》在第三章流转方式中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入股方式和“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入股农民作为企业的股东,可参与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按股分红,但与企业共担风险,共同进退。入股的优点是在不改变承包使用权的基础上,改变了单家独户耕种的局面,实现土地资本集约化、规模经营化、市场化。其缺点是风险较高,一旦企业效益不好或破产,农民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失。但入股合作社则相对风险较小。

4.抵押

抵押是指土地承包人以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抵押具有一定的个人风险,如果农户不能按期还贷,所抵押的土地将由农村信用社接管并进行经营,直至贷款还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管理办法》允许“四荒”土地抵押。目前,我国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取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是我国农业人口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抵押过程可能造成农民失去生存之本,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基本流转模式具有的关系比较简单,一般只涉及转出方和转入方两个方面的利益;流转范围比较狭小,一般是在亲戚、朋友或邻居之间进行流转;交易信息相对对称;流转时间可长可短。由于基本流转模式比较灵活,对农业内外部要求比较低,对流转的数量和效率也没有要求,因而流转比较容易达成,适用范围广泛。但基本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流转大多数是自发进行的,一般不具有书面合同,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土地承包权的保留,流转后未带来经营效益的明显增加。所以,这种流转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制存在的最大矛盾,即社会化和市场化与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只能是土地集中流转的过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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