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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流转模式

时间:2023-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流转模式,形成了一系列以地方试点为形式、以探索试验为主的诸多模式,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南海模式打破了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中国最早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典型流转模式,形成了一系列以地方试点为形式、以探索试验为主的诸多模式,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广东南海模式:1992年,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柏管理区,把辖区内农民的土地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同时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中起来,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将土地统一发包给专业队或少数中标农户规模经营,或由集体统一开发和使用。农民依据土地股份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经营收益,经营初期股权不能继承、转让、抵押和提取。南海模式打破了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是中国最早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探索。

湖北监利模式:将宅基地、自留地、口粮田以外的水田、旱地、水面等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发包,以两田制为特征。

浙江嘉兴模式:把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社会保障,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

安徽芜湖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特征。

江苏昆山模式:通过复耕等方式将额外非农建设用地转给农户或农户入股经济组织建造基础设施,以集资办社为特征。

广东广州模式: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并将收益的50%以上用于农民社会保障,以农地直接入市为特征。

四川成都模式: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以农村土地资本化为特征。

天津模式: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以宅基地换房为特征。

重庆模式:用城市的社会保障换农村的承包地,用城市的住房换农村的宅基地,以双交换为特征。

这些流转模式的共同特征是,在某一方面突破了当时政策规定的一些限制,对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理论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杨学城等(2001)在对中国农村实行30年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使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土地流转的模式,认为有偿转租或转让、土地投资入股、土地信托、土地互换等流转模式,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有效方式。

彭富明(2005)提出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可以突破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流转规模有限、无法兼顾稳定与公平、分散与产业化经营的矛盾,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

杨德才(2005)提出一种股田制企业模式,股田制产权明晰、利益与经营者自身息息相关、可以体现农户的自主权,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

姜勇等(2009)以土地整理为平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先导,通过引导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到农业结构的调整、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

韦云凤(2009)对广西富川农业土地流转进行了实践调查,在总结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体统一规划、小组协调生产、分户承包管理”和公司+基地+农户等土地流转模式。

吴力科(2009)提出了“土地流转”与专业合作建设相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认为发展“一村一品”是创建专业合作社的前提。

骆东奇等(2009)在分析土地流转发展和传统土地流转模式的基础上,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提出了以土地折股、农户低保金确定、股份设置、建立股份合作企业等四个环节操作农村土地入股型流转模式。

唐学文、王有斌(2010)针对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提出了“公司+基地”、土地股份合作、季节性流动等模式,解决农村土地出现的“四荒”“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问题,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蒋永穆、杨少垒(2010)认为利益的多元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瓶颈,而利益协调推进模式是建立农民、企业、集体和政府“四位一体”、根本目标一致、四方合力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模式。邓大才提出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提倡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和城郊非农机会较多的地区使用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承包土地资本化模式、承包土地证券化模式;在经济条件不太好,农民非农就业机会不多的地区采用承包土地反租倒包模式、团体租赁经营模式和托管经营模式。

新型流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同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稳定分离,也有利于分散农业经营的风险。但新型流转模式对农业内外部要求比较高,存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培育优秀集体或龙头企业等一系列问题。

土地流转的本质是一种产权交换。诺斯将产权交换分为三种:人格化的交换、非人格化交换、由第三方实施的非人格化交换。契约是专业化经济体系中交换所必需的,交换的复杂度是契约层次的函数。

人格化交换的特点是:重复交易、文化同质、缺少第三方实施、交易费用很低。在这种经济体中,由于专业化程度低、劳动分工未发展成熟,因而转型成本或生产成本很高。当交换的规模、范围扩大后,虽然,契约双方都努力使所有交换人格化,但由于交换的种类与次数越来越多,订立的契约越来越复杂,所以,这种努力很难或不可能做到。由此,演化出非人格化交换,其特点是:以家族纽带、契约、抵押或商业准则来约束双方。这种交换冲破了区域性实体的边界。随着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由第三方实施的非人格化交换成为当代成功经济体的重要支撑,其特点是交换的深度和广度空前扩大、非重复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与此同时,投机、欺诈,以及规避责任等现象也同步增长了,正因如此,诺斯(2008)强调,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不可或缺[6]

政府组织作为第三方、动用强制力量来实施合约,则在监管与实施合约方面存在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困难的是如何才能让国家作为一个完全中立的第三方行事,避免管理者利用公权力为自己牟私利。公正的司法系统有助于让大众相信,影响结果的是法律依据而不是私下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最初的形式是一种人格化的交换,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低,在熟人社会中通过非正式约束,契约能够自我实施,但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也不能显著降低生产成本。要实现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需要中立第三方实施机制,政府作为第三方,在监管与实施合约方面存在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但需要一种制度约束让政府组织是完全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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