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数量一词,难甚具体,全无抽象的成分在内,但其内容颇为繁杂,故吾人在本节中应对其意义、特性及变动之种种可能的情形,分别加以讨论。
如前所述,本学说系以现代货币制度与信用机构为研究背景,以物价与货币数量间之动态关系为研究对象,故应将国家货币与银行货币同等看待,对本位币、辅币、银行券及存款通货等,一视同仁;认定流通中的货币,应包括各种货币的全部数量(1);而不复采取古旧的看法,视何者为货币,何者为货币代替品(2)。所以,笔者在本学说中,对于货币一词,采取一种非常广泛的观点,将凡可充交易媒介且其数量之变动对于物价能发生影响的任何流通物,均一并加以包括,视为货币,使成为价格理论之研究对象。
在实际社会中,能充交易媒介之流通物者,为数颇多,除本位币、辅币、银行券及支票外,更有账簿信用、汇票及期票等。账簿信用实为创造购买力的信用,在当时不转付任何货币,甚至在以后亦不转付任何货币,但在账簿上以往来的交易抵消,仅以现款结付差额而已。故账簿信用可分两种:一为仅在时日上延迟现款支付者,一为以往来交易互相抵消,不用现款清债者。前者并不节省货币的流通额,故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后者则无疑地具有货币的作用,其数量对于物价有所影响。至于汇票,如经承兑后,不再转让,即行向银行贴现或自己加以保藏,等到期时前往收款,则此项汇票仅为货币之延缓支付,不得视为货币;但是,汇票经过银行承兑后,加以背书,是可以转让而流通的,故一张汇票不止发生一次交易,而可以有二次以上的交易,如此,则此汇票实具有货币的作用。此外,公司、商号或银行有时更发出凭票即付的票据,因其信用昭著,能使人乐意接受,充交易媒介之用。如我国在币制未统一前所盛行的市票,即属于此类。这自然也具有货币的作用,其数量与物价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国家货币、银行货币以及一定条件下的账簿信用、汇票、期票等的数量,均对于物价水准有直接的关系,应将其全部数量并入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中,账簿信用汇票和期票等所完成的交易,在整个交易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并不甚大,在讨论货币数量之内容时,我们所特别注意的,当以国家货币和银行货币两者为主,其他信用工具只属于次要的因素,不必单独地提出讨论。在广泛的陈述中,唯货币数量一词,则泛指此种种交易媒介之全部数量而言。
本位货币和信用通货是现代货币制度与信用机构中之主要交易媒介。在现在,各国本位币均采纸币的形态,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货币之对内价值已与贵金属没有直接的关系,至多也不过保有间接的关系,即以金银数量充发行准备,藉作发行数量之限制,使货币之稀少性较大,以维持货币价值而已。这是现代货币制度的一个特色。同时,银行制度之健全与发达,支票使用之普遍,使本位货币的任务一部分被支票所担承;尤其在英、美等国家中,89%以上的交易,由支票去清偿,使本位货币之地位日形低落。这是现代货币制度之另一个特色。
货币制度本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范畴:在货币发展的各阶段中,并行着各种形态之货币;同时,各种货币间之相对的重要性(relative importance),在各时期中也彼此不同。例如,在现代的英、美诸国中,银行发达,支票盛行,无疑是以支票为最主要的交换媒介,且其重要性与日俱增。而在德、法等国家,则支票制度不盛行,而以纸币为主要的交换媒介。其他国家因经济比较落后,信用机构之健全程度尚未臻于完善的境域,国家货币与信用通货之相对的重要性,亦因特殊环境而彼此各异(3)。但是,不论货币数量在内容上的组成如何,货币相对数量说对之均可适用,而不必有任何修正或补充。
本位币辅币的发行,支票和其他票据的签发,使其在市场中开始流通而充交换媒介,即为货币之供给。如以国家货币和银行货币为主,货币供给有下列四种特性。
第一,货币之供给具有一种累积性。国家货币及银行券具有此项特性。支票及其他票据之流通历程较短,支票尤甚,势难适用于此项特性。在贵金属货币时代,黄金或白银逐年产量之累积,使其总量远大于年产量,于是货币价值因能比较地趋于安定。在纸币时代中,历年发行额亦能累积,使其总数量远大于每年增发量。故在任何国家中,此种货币之现存数量,均远大于其每年的新增供给量。因此,在讨论价格理论时,不曰货币供给,而曰货币数量。
第二,货币之供给增加比较容易。在金本位或银本位的货币制度下,增加此种本位币数量有两种途径:一为国内金银之增产,一为国外金银之输入。两者均各有其限度,除采用价值方法外,货币供给之增加亦有限度。但纸币发行之增加却远较金银币之增加为容易。增加纸币发行额有下列种种可循的途径:①增加准备;②使准备比率恰及于法定限度(假定原来为高于法定限度);③贬值;④减低准备比例。故纸币之增发是极容易的事。尤其在政治机构、社会组织、财政制度不甚健全的国家,一遇非常事变,如对外战争等,每以印钞机为维持其浩大支出的法宝。货币发展史中,此种事例极为众多。至于支票之签发,则受银行活期存款之限制;此项存款则主要地受银行放款的限制,而银行放款则又受工商业发展情况等之限制。只要工商业发展情况良好,银行组织健全,使企业家有向银行请求通融资金之必要,且有提供良好的担保品之可能,则银行放款之增加是比较容易的事。故一般地说,银行扩大信用以制造购买力,实甚容易。
货币供给之增加,远较货物供给之增加为容易。货物供给之增加,受技术、资源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每甚困难;而货币供给之增加,则此种种限制均已降低到最低限度。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货币制度之严加规定,和货币当局对于金融界之严加管制,每可使货币供给之新增量有所限制。假若立法不严谨或易于修改,又假若对金融界管理不严格,则数量增加极为容易。总之,以国家的立场言,货币之供给弹性实远较货物之供给弹性为大。
第三,货币供给增加之机会远较其减少之机会为多。由于财政上之需要,一方面用货币增发额来弥补预算中收支不平衡之一部分,另一方面要极力避免货币价值增加而加重政府之债务负担。同时更由于现行经济体系之盈利的特质,利于物价上涨而不利于物价下跌。故当物价逐渐向上,工商业情况旺盛时,企业家尽量向银行请求通融资金;当物价下跌,工商业陷于萧条状态时,政府每用种种方法,如公共工程政策等,从事救济,故在长期看,货币供给固属增加不已,而且其相对数量亦增大不已,即以短期为准,货币供给增加之机会亦远较其减缩之机会为多。
第四,货币流通数量之精确计算,殊为不易。货币流通数量不能有精确之计算,其原因如下:其一,货币种类的众多,除了本位币、银行券和支票的数额外,其他票据之可充交换媒介者,其数额实难有精确之统计。其二,各国银行公布存款数目时,每难将支票存款与别的存款作严格的划分,同时各银行公布之日期每难完全相同,则其数额难有精确之统计;此外有许多城市无支票交换所之设立,即已设立,亦有许多支票根本不经过交换所,故其流通速度亦难有精确之计算。其三,本位币和银行券等,虽发行数额有确实之数字可查,但其流通速度却只能求到一个粗略的平均数(4)。所以,货币供给之精确计算,不仅是非常困难,而且简直是不可能的事,至少在现阶段中是如此。
货币供给之变动,可分两方面去观察:一为从促使此项变动之发动力着眼,二为从货币制度方面着眼。兹分述如下:
第一,以促使货币供给变动之发动力为准,货币数量变动可有下列诸种情形:
(1)自动的变动:所谓货币供给之自动的变动,即指此种变动非缘于产业变动或货币需要之变动所促成,仍系由其他原因所刺激,致能改变原有之货币相对数量,而促物价之变化者。此种自动的变动,有种种不同之情形:如①政府方面:如遇重大事变,如对外战争,而无法用他法筹得战费,势必增发纸币,以充战费之一部分或全部。如在平常时期,财政预算之收支不能平衡,于是增发纸币以弥助差额,充用行政费用。如失业恐慌时期,救济需费,如此项救济金无法用他法筹措,则势必增发纸币。又如国有企业之创办与扩充,公共工程之兴建,均需巨款,苟无他法筹得资金,则增发纸币,以作投资之用。此四种情形,均足以使政府增加货币之供给额。②企业方面:由于工商业情况良好,一般企业家受利润率增大之刺激,从事企业之开创与扩充,于是尽量地向银行请求通融资金。长期资金每直接或间接来自人民之储蓄(5),故不发生货币增加的现象。至于短期的流动资金,每由银行制造信用或扩大信用而来,实足以产生货币供给增加的事实。凡此种种情形所发生之货币供给增加,均能使货币相对数量发生变化,故均属于本学说讨论范围之内。
(2)被动的变动:所谓货币数量之被动的变动者,即产业发展或扩大在先,即货币需要变动在先,货币相对数量已有变动,即物价已有变动;为恢复其原来物价水准计,于是将货币供给作相应的变动,使货币之相对数量回复原来的比例。例如:由于人口增加、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使货币需要增加一倍,于是货币相对数量即告变更。为使货币相对数量恢复原有状态计,货币数量即须新增一倍。此种新增之货币供给,纯系被动的,是在使已变更的货币相对数量恢复旧观,纯在弥补前此货币需要与货币供给之脱节,并不足以自主地促货币相对之变化,故此种情形下所发生之货币供给变动,不是货币相对数量说的研究对象。
但是,上面所述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现实社会中,产业扩展而使货币需要增加时,因货币制度与信用机构具有特殊的性能,货币供给弹性甚大,从货币供给增加方面去适应货币需要方面之变动,是非常容易的事。货币需要一有增加,货币供给方面马上可以适应,绝不会脱节太大。所以,上面所述之极端的事例,一方面在理论上固然不应包括于本学说的讨论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发生的机会也必极少。
此外,尚须特别提出两种情形:①货币需要变动后,货币供给之适应在程度上有所超过,或有所不足。有所超过时则使货币相对数量增大,势必使物价水准回复原有状态而外,更形上升。有所不足时则使货币相对数量尚不足以回复原有状态,物价亦不足以回复原有水准。两者中尤以前者发生之可能最大。②因特别事故而使货币需要减少,此时因政府财政或其他理由,无法使货币供给作相应之缩减,于是即使货币供给不作新的增加,货币相对数量亦即告增大,物价亦势必上涨。假若在此种情形下,货币数量更有新的增加,则货币相对数量扩大的程度更大,物价上涨程度更大。这种种情形中,货物变动所引起之物价变动,无疑地须用货物的供求变化去解释。虽然此种变动可以促货币相对数量之变化,但这是货物变化之结果,而不是货币变化之结果,故此部分不能成为货币相对数量说之研究对象。但在货币供给之适应工作已经完成以后,物价变化,则与货币因素之关联增大,即可成为货币相对数量说之研究对象。
在现实社会中,除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极端情形而外,货币供给之纯粹的自动变化或纯粹的被动变化,是极少发生的。两者混杂着的情形却非常普遍。但是,在理论中,吾人不能不作如此区分,而且在划定讨论范围时,不能不作如此选择。
第二,以货币制度与信用机构为准,货币数量变动有下列诸种情形:
(1)在金币本位或银币本位之国家中,货币供给数量以金或银之存在量为其限度。同时因金或银尚有其他用途,故金币或银币之稀少性更形增大。在自由铸造自由熔毁与自由输入输出之前提下,能由国内与国际两种自动的调节作用,使货币相对数量大体上保持稳定,物价亦告安定——至少在理论上如此。不过在现在,此种货币制度已成过去,故在下节中讨论货币制度时,不以此种本位制度为题材,而以纸币之发行制度为研究对象。
(2)在纸币本位之下,纸币之发行权为国家所独占,货币价值与贵金属不复有直接之关联存在。在此种本位制度下,货币数量全在于政府加以严格的管理,限制发行的数额,使货币之稀少性维持于适当的标准,使货币相对数量保持稳定,以求物价之稳定。增发纸币,成本低而且极为方便;故此种本位制度之采行,须以社会组织、政治机构、货币制度等方面均已发展至相当健全的境域,方能免除滥发纸币的流弊。在此种制度下,货币数量增加极为容易,而且在事实上也是增加之机会远较减少之机会为多。
(3)关于信用通货方面,在平常时期中,只要企业家有请求通融资金之需要,且能提供适当之担保品,则信用之供给每甚容易。
总之,因货币形态之各异,各种货币之供给弹性亦彼此不同,其所受之限制亦各不同。以下两节中当分别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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