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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将调研的主要结论报告如下: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和现状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国际和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

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我国传统银行始终没有解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对我国传统金融形成较大冲击,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深入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作用,找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原则和办法,更好地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民建中央在年初即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为重点专题之一,由宋海副主席任组长,组成了专家、学者、专业人员、机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题调研组。在宋海副主席的指导下,调研组从3月份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几经修改确定了研究方案;6月15—21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最为发达集中的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进行实地走访、现场考察、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听取4地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看法及诉求,进行大量的互动沟通。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互联网化,延伸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的互补性竞争促进了两种金融企业双方效率的共同提升,大大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推动金融市场从效率相对低下的传统模式向活跃高效的新时代过渡;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不会颠覆传统金融,它只是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服务方式、打开了民间资本参与传统金融的通道;互联网金融面临最大的风险是监管的暂时缺失和发展的临时无序。我们的结论是:在规范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快速融合。现将调研的主要结论报告如下: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和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国际和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但其公开、透明、平等、普惠以及大数据的特点是全球公认的。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实现了以信息技术全方位对金融业态的改造。其内涵是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技术架构、交易结构和服务方式,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信用评价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它的影响贯穿于金融业的各个方面,推动传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体系的重构,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2.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一是金融的核心功能没有变。主要是金融契约的内涵没有变,在传统金融业态方面,其主要以纸质合同形式存在,在互联网金融形态下,其主要以电子形态存在,但不论金融契约以何种形态存在,它的核心功能都一样。二是金融风险的内涵未变。即传统金融业中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存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一样,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等依然存在。由于表现的形式有所区别,具体监管措施与传统金融业会有一定差别,但传统金融业的监管理论和要求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总体看,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并没有产生革命性和颠覆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互联网化的简单替代,而是融合互联网新技术与金融服务需求,使得金融服务更加透明、开放、普惠,定价更加市场化,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成本,极大地提升了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使得中国传统金融从抵押融资转为大数据信用融资。

3.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构成和模式。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相结合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如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平台、手机理财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一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模式。最典型的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是提供服务渠道的作用。实现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化,即金融互联网化。二是电商平台模式。我国IT行业跨界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如阿里金融、京东宝贝等,由于它们拥有电商的平台,可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创造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以及基于支付平台的构建,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支付服务。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三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点对点的贷款融资模式。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基于底层大数据融合发展,构建一个有别于抵押、担保信用体系的新信用体系,如P2P、众筹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是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四是通过交互式营销模式。即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这四种模式当中,第三种模式在推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鼓励创新创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更符合中国当前的政策诉求及市场环境。但是,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点对点的贷款融资模式也恰恰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最薄弱和最容易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地方。

4.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特点。

一是成本低。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民主、共享、去中心化的精神特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二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三是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四是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13年年末,余额宝规模50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五是管理弱。首先,风控弱。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其次,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六是风险大。首先,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其次,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5.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背景。

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先进性和广泛性是发展的技术基础。其广泛性和技术处理能力远远超过传统金融业,使金融资源匹配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各个层次成为可能,其去中心化以及普惠性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扩展和延伸。二是监管套利是重要前提。目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基本上没有部门监管,这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三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压抑是发展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上的制约,我国传统金融业难以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更多的服务。据有关机构统计,我国只有20%的企业可以获得信贷服务,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网络金融因其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四是大数据处理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可能。电商企业、大数据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点对点的金融服务,极大地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信贷、支付和理财金融服务的需求。例如,P2P、供应链融资等网络信贷有效发掘了抵押之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地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另外,具备互联网生活习惯的人群不断壮大,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社会环境。

6.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一是促使中国金融真正实现了普惠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了社会部分层次和人群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服务不畅通的问题,为普通民众提供了良好和便捷的金融服务。二是促使民间资本有效进入传统的金融行业,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三是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通过海量数据的处理,设计出更加适合不同消费人群的金融互联网产品。如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支付宝、陆金所、人人贷、阿里小贷等P2P公司,为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服务模式和产品的创新。四是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提升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凭借对平台上客户信息流的分析,对银行放弃的人群提供小额授信。如阿里巴巴对个人可以发放的每笔贷款从最低100元起到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贷款,成功化解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额贷款问题。五是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结算通道、账户支持,大大节省了客户时间成本。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冲击。一是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业以外的新兴主体加入到金融机构行列,加速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市场份额的争夺,特别是民间资本直接进入使主体间竞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金融业的垄断性正在逐步减弱。二是分流了银行部分存款,促使银行业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冲击最大的是对银行业存贷款成本的冲击,互联网金融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需求,提供了比存款乃至银行理财产品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导致银行存贷款大量流失和客户群减少。三是互联网金融对风险再定价产生重要影响。互联网金融面向小微经济体,反映了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风险定价,这些微型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就成为市场化利率的一个重要部分。四是改变了常态化的货币供应,改变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供应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利率进一步市场化,改变了常态化的货币政策供应,五是对银行贷款业务带来了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贷款是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影响了交易方信用度的测评以及担保方式,导致银行贷款优势丧失以及客户流失,减少了银行利润来源。六是对于金融产品定价影响明显。随着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和金融产品的销售范围以及销售速度的提升,互联网金融加速了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业间金融产品价格竞争。

其次,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无监管法律根据。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以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由于专项法律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部分行为和产品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实施宣传、推介、吸收资金诈骗,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路径之一。特别是部分P2P和众筹产品,没有法律规定,很容易坠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陷阱。二是存在灰色监管地带。首先,现有的监管体制难以有效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界限日益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并存。其次,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日新月异,监管滞后性明显,完全缺乏必要的监管,以致出现了“野蛮生长”的局面,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大批P2P老板“跑路”和借机实施诈骗罪等犯罪,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失宏观市场统计和监控,存在系统风险。四是账户管理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在互联网平台开立的各种账户,无需现场核实,这就难以保障客户开户所用信息的真实性,而众多微小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更令人隐忧。五是资金划转和沉淀的监管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人数众多、频率高密、单笔金额可能微小的资金划转和归集,其中单笔金额和沉淀资金容易被动机不良者所利用。六、征信交换困难。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金融征信无法互联互通,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六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机制建立是当务之急。由于普通人缺乏互联网金融必要性了解,无法区分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造成社会问题。七是存在较为突出的“虚拟信用”问题。如允许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直接可以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现代支付系统)对接,其支付效率可能会更高。但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就会面临头寸管理问题,与传统银行相比将失去竞争力和活力,如不对接,会存在“虚拟信用”,会引发支付风险的问题。

再次,风险。一是监管滞后与缺失并存的风险。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缺乏必需的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流程监控等,业务行为监管和市场宏观统计和监控等,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也容易导致市场系统风险无人监管。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不清晰,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尽管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但行业信息安全不足依然是普遍现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实力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在产业化的深度和广度层面的积累不足,特别是在核心的信息安全技术层面及体系化层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三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互联网金融软件等方面存在缺陷,面临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风险,也面临伪造客户身份交易,即攻击者盗用合法用户身份,以假冒身份在平台进行交易,实施金融诈骗的风险。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准入技术门槛较低,技术、开发、安全保障等投入非常有限,技术风险显然尤为突出。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内控能力不足和缺失带来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人员资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方面与传统银行存在较大的差距,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为追求短期效益,放弃风险内控要求,最终将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应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虽不完善,但有初步监管规则。

一是网上银行监管比较成熟。2005年11月以来,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二是网上证券和保险监管开始起步。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三是是网络支付采用许可证制度,监管比较规范。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主要集中网络借贷和众筹以及金融超市平台,监管漏洞大问题多。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并且没有入门门槛,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虽然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去规范和引导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众筹因为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目前尚无明确的监管规定,问题与风险比较大。网络金融超市在市场准入及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为空白,存在各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

3.中美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比及主要西方国家监管的做法。

一是美国传统金融业通过自发的与互联网结合巩固了地位,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市场冲击不大。美国的传统金融体系经过长期发展,产品和服务较为完善,金融机构自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开始了自发的信息化升级,金融的互联网化巩固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地位,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空间较少,只能在传统企业涉及不到的新领域里发展。如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银行、p2p借贷、众筹。中国互联网金融几乎照搬了美国业务的全部模式。例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全盘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的模式。二是中美两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不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之时,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要素定价已经完成市场化改革,而中国正在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使得市场对存款利率的敏感性增加,增强了互联网金融对存款的虹吸效应。三是美国金融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监管套利空间较大。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而中国虽然金融混业趋势加强,但仍采用分业监管,使得跨部门、跨体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得以绕道监管。四是美国征信体系发达,中国中小企业和个人信息相对缺乏,特别是信用数据的排他性使得小微信贷目前只能由大公司运营。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借鉴的做法主要有:一是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有效监管框架,鼓励创新、引导规范发展,不放任自流。特别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改变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二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颁布新法和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三是注重自律监管,强调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管、规范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四是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征信的互联互通。

4.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原则。

一是坚持监管应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坚持互联网金融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不能一刀切,建议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性进行监管,强化协调性,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四是采取务实性监管原则,做到分层次监管,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五是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六是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七是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八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的原则。九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十是强化行业自律的原则。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十一是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

5.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将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秩序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经营。当前全球金融秩序仍为二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美元铸币权的国际金融体系和秩序。而当前互联网新技术与金融结合创新将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体系和秩序,中国应以提升金融效率、实现普惠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探索和构建金融新体系和新秩序。应对互联网金融基础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力度,如清算结算平台的搭建、网络征信体系的建立、互联互通等,打造中国金融业在全球竞争的独特优势。

二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教官采取以功能监管为主的务实性监管的方针。为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其次,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集团诉讼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适当性、小额赔付制度、互联网金融犯罪、反洗钱等法律法规,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等数据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排查;建立并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提供给消费者高效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之争,监管者应格外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首先是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协调。严格的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应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再次是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即银证保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监管重叠,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最后是国内与国际监管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世界金融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可以快速地在世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这就需要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

五是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对传统金融业务冲击是多角度的,其风险也是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金融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部分机构可能“越界”触碰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底线;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暴露了在外部监管缺位下的道德风险;网络安全支付漏洞下的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风险;产品开发及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资金流通速度提升带来的“挤兑”、“踩踏”风险等等。各类风险又因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特点而各有侧重,但对风险的强调不宜陷入扼杀创新的歧路,应该认识到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对原有市场规则的修补或改写,要做的仅是调整、完善规则,将其风险点尽可能多地纳入监管范畴。

六是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和运营规范和标准即设置一定从业门槛。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其必须服从一定的金融秩序和监管规范,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手段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运行和风险控制。

七是采用“负面清单”和“底线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的部门,在监管方案设计时一定要强调“互联网思维”,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主要是打破部门的垄断及信息的不对称,促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创新,建立多层资本市场,丰富公众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的虹吸效应危机金融稳定。今后,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更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出现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果对这些新业态都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出台新的监管措施或者进行独立监管,既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也无法穷尽新金融形式的可能,从而造成潜在监管的真空。应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

八是完善征信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信用评估依赖于高成本、低效率的线下资质审查和线上客户行为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直接导致网络信贷违约率居高不下。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通过系统对接搭建商业信用数据共享平台,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推动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等的发展,进而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

九是秉承监管一致性的原则,对有关存款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余额宝等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存入银行的存款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运行模式,而且对货币政策传导及其有效性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吸收货币市场基金协议存款的银行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十是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局作为各地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防范区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各地的企业,目前全国有30多家隶属地方政府管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它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的一个综合平台,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乃至创业企业的P2P、众筹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依靠平台而运行,这些企业和平台是目前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监管难点。平台建设除了信息技术、高管人员的素质、内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外,平台的规范运作极为重要,建议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局作为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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