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临的问题
按照“双轨制”银行体制的构思,自1993年以来,国家相继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促使四大专业银行逐步实现商业化经营。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非常困难,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目前仍很繁重,且由于专业银行资产完全国有,国家集所有权、经营权于一身,银行经营难以摆脱政府的影子,无法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银行经营者亦往往以政府行政干预为由对经营风险不承担实际责任、导致贷款质量不高,使国家财产、存户利益蒙受损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国有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国有企业投资大、效率低。近年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左右,但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额中仅占20%,亏损面大,信用观念和效益观念淡薄,亏损补贴和安定费用的“安定团结贷款”依然存在,普遍存在继续吃国家银行资金大锅饭的思想,使得银行不能按照经济规律去严格执行信贷原则,统包了企业资金。企业则躺在银行资金的大锅饭上盲目经营,借口发展规模经济只借不还,造成银行大量不良资产。
2.不规范的转制造成银行贷款悬空。按照中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企业转制正轰轰烈烈地展开,普遍推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外贸嫁接”“拍卖兼并”“母体变裂”等多种形式的转制活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企业的转制不规范,没有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运作,而是变相甩开银行债务,悬空银行贷款:(1)有的企业借合资重组之机将银行债务保留在老企业,将资产和资金转移到新组建的企业,银行债务则由老企业负担,“金蝉脱壳”“逃避债务”,把债务丢给了银行。(2)机构裂变,化整为零,瓜分资产,企业变活,银行债务落空。(3)变换法人代表,新官不理旧账,银行收息都困难,更谈不上本金了。
3.非正常的倒闭破产风。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争着破产,情愿“死亡”。这是因为在实施《破产法》中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规范,造成企业破产可以逃避银行债务。按照《破产法》中破产企业偿还程序,首先是优先付清理费,其次是未交税金,最后才是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企业在破产前就已“大出血”(分光吃尽企业资产、吞食银行债务),轮到银行可以收回的资产就几乎没有了。企业破产,破的是国家的产,破的是存款户的产。从宏观上讲,国有企业的资金92%以上是银行提供的,而银行的资金构成,一部分(8%以下)是国家的信贷基金,其余的均为存款户存款。破了存户的产将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的极不稳定,因为有的存户本来就是企业,一些企业破产影响到更多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有的存户的存款是他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积蓄的血汗钱,以此作为度余生的依靠;有的存户是将自己的积蓄存入银行待经济时机成熟时再作发展的基金,等等。如若银行由于企业的纷纷破产导致大量不良资产,或者造成个别银行事实上的资不抵债,就很有可能形成银行挤提风潮,这将使社会极不安定,群众情绪极不稳定,甚至社会的失序,其危害性极大。所以企业破产应当是审慎的、合理的和规范的。
4.企业多头开户,信贷资金管理失控。随着各家银行业务交叉,一些效益差、信誉低的企业,钻银行同业竞争的空子,多头开户,少则五六个,多则十几个。付款时,票据开的是无钱的账户;进账时,又转到贷款银行不知道的账户,倒来倒去,套取银行信用。多方贷款,有款就贷,借了敢不还,造成银行资产管理失控,长期沉淀,大量流失。
5.企业间三角债盘根错节,宏观调控更难。当政府加强调控、收紧银根,企业即陷入三角债困境;若要企业解困,政府要放松银根,结果三角债危机缓解了,但通货膨胀的危机又起,经济的发展难以走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6.金融商品创新增大经营风险。为抑制通货膨胀,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资金奇缺,不少金融机构乘机创新金融商品,具体是以高利息吸收存款,又以高利息贷出,如此便增加企业的负担,使企业获利能力降低,给企业还贷形成困难,给金融掮客造成可乘之机。另一种情况是谁拉到存款,就将此笔存款贷给谁,并且在审查该客户的资信时,没有严格坚持原则,从而把风险转嫁给银行,成为形成不良资产的祸根。
7.“贷新还旧”中的问题严重。“贷新还旧”本来是银行为了支持那些一时还不了款,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继续发展的好做法,但是银行一旦把大笔贷款给了企业,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还不起贷款,其中有的是由于政府干预,有的是由于企业职工生计困难,还有的是由于银行具体业务部门怕负逾期贷款太多的责任,银行便采取贷新还旧的形式再继续提供贷款给该企业,希望该企业能赚到钱把贷款还掉。但往往是事与愿违,越陷越深,形成“贷款——沉淀——再贷款——再沉淀”的恶性循环,以至于“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改革的思路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原则,企业在利益上是彼此独立的,彼此间的经济联系均透过市场的交换来实现,包括各自的商品和劳务。在强烈的利益激励和约束下,企业间定会展开激烈的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促使资源利用的节约,并使资源由效益低的部门向收益高的部门流动,也即促使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政企要分开、产权要明晰、权责要分明、管理要科学”。
(一)企业方面
1.企业实行股份制。从理论上讲,企业实行股份制(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解决产权不明晰,进而割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政府无法干预企业内部事务,企业由于真正受到了利益驱动,使得稀缺资源最优配置和节约利用,企业除了服从市场规律的权威之外,不再服从其他任何权威。
股份制经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主性、独立性、民主性等特点,因而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兼容性,比国营经济更适合市场竞争的需要。
股份制真正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股份制由于有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只能通过市场的交换来建立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交换各自商品和劳务,取得各自需要的商品和劳务。同时,由于它们在利益上是彼此独立的,它们有着很强的利益激励和约束,因此,股份制(私营、国营、民营、外资等,不要强行限制股份占有额)就是一种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成为稀缺资源的配置者。
股份制,企业有充分的主产经营自主权,而且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企业完全自负盈亏,企业盈利除向国家交税及国有股份利得外,不会被任何人以各种方式抽走,企业的亏损也不会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给予弥补。由于企业的硬预算约束,除了依靠自己别无其他依靠。此时,企业必须充分留意市场信息,并对其作出灵敏的反应,以最低成本尽可能生产更多适应市场需要的商品,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规律一视同仁。企业在这种经济运行机制下,自然不敢盲目地向银行贷款,盲目地经营,而是考虑产品的市场接收性以及投资与收益的比较,此时企业的资产存量、社会的资产存量都会被合理地调整。
股份制,由于产权已充分明晰化,使得财产约束是硬的。同时,企业家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选择最有才干、最有经验的管理人才作为企业负责人,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股份制,在市场竞争中内有动力外有压力,企业在借贷方面自然会慎之又慎地考虑该笔贷款的投资与收益比率以及还贷能力,否则企业要破产,企业家本身由于财产的硬约束也要破其自身的产。
2.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制、租赁制。由于社会条件、企业条件等因素还不具备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制、租赁制,借以达到公有私营两权分离。
承包制是经营者向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家保证达到一定盈利目标,并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经营者应得的部分,其余则作为资产收益上交国家。同时,保证国有资产原值不得损减(以不变价格计算),并按不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比例递增,如有超过,则按一定比例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合同到期由国家以货币形式付给经营者)。
租赁是经营者向国家交付一定租金作为资产收益,其余部分全部作为经营利润归经营者所有。国有资产原值不得损减,并应按不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而递增。如有超余,便全部归经营者所有,合同期满后由国家以货币形式支付。
承包制、租赁制是一种完全的、彻底的公有私营形式。它是一种虽有风险,但又有利可图的事。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优选经营者。租赁、承包制应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全国范围的中央、地方性的国有企业的出租和发包场。该种市场由政府控制,实行企业化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的经营者及全体职员的收益直接与经由发包、出租出去的企业的经营成果相关联。市场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资信调查、资产评估、跟踪监督、财务审计等工作。在受托发包或出租国有企业时,应组织类似于法院陪审团的专家委员会和由该企业工人代表组织的民主评议委员会分别或联合对开标后的投标者进行评议、打分、投票表决、整个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由国家公证部门参与、公证。其中还应注意投标内容标的的明确性,如承包经营者预交风险抵押金,租赁经营者预交第一年的租金。这样一方面增大保险系数,同时又可加强对其约束监督。
(2)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公有私营法》,或分别制定《承包经营法》、《租赁经营法》,对承包租赁国有企业的资格、条件、程序、方法、监督和奖惩等加以具体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对不能履行合同者进行监督和处罚。当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迹象时,应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及时向对方提出警告或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功时,应到法院诉求司法裁决。属于外界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应予酌情减免,并允其继续经营;属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效益不佳,应中止合同,并给当事人以经济或行政处罚;而对那些有意拖欠上交、损公肥私、违法乱纪者,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视同挪用(占用)、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依法予以严惩。
(3)为了避免经营行为短期化,应适当延长每届租赁、承包经营期限,由目前3至5年(目前中国许多地方实际年年换),延长10至20年。不仅如此,还应根据“换马原则”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再次出租、发包时,原经营者有优先中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新的竞争者各方面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考虑到“换马成本”和“换马风险”,应坚持“骑原来的老马”,由原承租、承包者续租、续包,只有当新的竞争者后来居上,明显超过原来的经营者时,才能换马。这样,就可以使中国的优秀经营者如同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经营者一样感到只要自己经营得好,就可以无限期地经营下去,行为短期化便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
(二)银行方面
1.及时对银行资产进行彻底清核,对完全不能收回的贷款予以割裂:可以向财政报销的则予以报销、不可以的则从以后的银行坏账准备金提取中予以扣减;对贷款收回有望,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一时还不了贷,而该企业的产品是有前景的,可将贷款变投资,将债权变股权。另外,利用股份制改造的办法,银行可对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基础产业和地方骨干企业长期沉淀、无法收回周转的贷款债权改为对企业的投资,采取派出干部参与经营管理,对适销对路、具国际竞争力产品的厂家在原有股份上进行系列融资,最终形成以金融为核心的垄断的企业系列。
2.对银行资产清核后的所有新增贷款实施百分之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从根本上界定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流通的界限,也界定政策性资产与非政策性资产,从而使国有银行不再承担国家财政性贷款类义务,其义务由三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对那些扶持类的贷款,应由有关政府机关或是按市场利率进行补差,或是补给相应的代理费。国有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应当允许其在较大范围内,根据负债成本的高低以及金融市场需求和同业竞争情况的变化,实行浮动利率制,即中央银行确定利率的上、下限,各国有银行总行依据市场变化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本行利率,并由此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利率、使价格信号真正起作用,发挥利率调节资金供求的功能。
3.依据《商业银行法》,建立指标体系进行监督,使企业重视资金效率,保证银行财产安全,实现依法办银行,依法办企业,银行要对企业的流动比例,速动比例、资产利用率等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掌握企业清偿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资产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变化,并以此作为贷款投向,调整贷款结构的依据,从而对企业造成一种压力,促使其重视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能够依法办事,保证银行财产的安全。
银行对不良资产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确立。除了充实稽核队伍外,必须对大额贷款、风险性贷款进行跟踪检查,以消除风险隐患。另外,要依靠法制,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对大额,风险性较大的贷款合同要进行法律公证,企业根据银行借贷多少,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贷款风险保证金;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提高银企双方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从而达到依法治行,依法办行,保证银行资产安全的目的。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新型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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