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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研究型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新组织模式

时间:2023-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科研成果商业转化是激发区域和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渠道,但是基础研发活动与产品开发之间往往存在一条“死亡之谷”。为跨越“死亡之谷”,提升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美国兴起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主要在于帮助填补大学研发成果与可市场化成果之间的空白。

【摘要】促进科研成果商业转化是激发区域和国家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渠道,但是基础研发活动与产品开发之间往往存在一条“死亡之谷”。为跨越“死亡之谷”,提升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美国兴起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主要在于帮助填补大学研发成果与可市场化成果之间的空白。概念证明中心在美国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它的成功经验给予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重要启示: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创新引导中的战略意识,要充分利用高校内外资源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

一、概念证明中心产生的背景

1998年12月,时任美国众议院科学委员会副主席弗农·艾勒斯(Vernon Ehlers)与时任众议院议长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在一场名为“开启我们的未来——走向新的国家科学政策”的记者发布会上指出,政府与民间部门在科技活动上的分工体系,将会造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间隙,艾勒斯将联邦政府重点资助的基础研究与产业领域推动的产品开发之间存在的鸿沟形象地比喻为“死亡之谷”[1](下页图1.1)。从美国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历史上看,“死亡之谷”已成为制约美国大学与产业科研协同创新的重要瓶颈,导致大量大学科研成果无法成功地推向市场,“夭折”在实验室。诚然,推动大学研究成果转化产品并继而商品化直至最终形成产业,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自然而然的发生过程。

事实证明,从发明到创新是一项冗长、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部门、大学自身的平台及技术转移办公室、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以及科研人员个人等不同主体。如第133页图1.2所示,这些主体中常出现研究人员与企业经理人之间因教育背景、行为目的等不同而出现沟通缺口;市场客户群之间因对待新技术产品的态度不同而出现市场缺口,尤其是风险投资商,其基本性质总是寻求回报率足够高从而担保其商业风险的投资机会,导致初创企业的风险资本更加难以获得。

图1.1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死亡之谷图

资料来源:Lewis M.Branscomb,Philip E.Auerswald.Between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 An Analysis of Funding for Early-Stage Technology Development[R].U.S.Department of Commerce,2002(11).

从下页图1.2可以看出,一旦大学科学家(研究人员)选择路径1向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披露自己的研发成果,那么要使这些成果成功地走向市场则要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种种障碍,其中大学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对大学研究人员的有效奖励、大学研究人员本身具有的社会网络关系及其相关的商业技能、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和规制、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融资体系(如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等方面的因素对科技成果顺利商业化至关重要。那么一旦这些领域出现相关的信息不对称或某个环节出现脱离,如大学研究人员市场经验匮乏,大学没有推行有效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的有效激励政策等,就会导致科研成果难以顺利转化。这正如罗斯贝尔·奥查娅(Rosibel Ochoa)所指出的:“大量的学术研究者对成为企业家不感兴趣,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指导,为他们寻找合作伙伴并提供全方位支持,研究成果很难成功推向市场”[2]

实际上,美国等国家已经就如何成功跨越“死亡之谷”做出了一系列探索,譬如,成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孵化器(截止到2006年,美国已成立1250个商业孵化器,其中三分之二建立在大学校内),以及创建科学园等。美国作为世界上科研成果转化率领先的国家,在此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些努力与举措直接促成了美国在全球科技创新中的领先地位。

图1.2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型

资料来源:Samantha R.ect. Proof of Concept Cen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 exploratory look[J]. Journal Technology Transfer, 2013(38): 349-381.

与此同时,美国有些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较低,近75%的发明专利从未得以商业化,如2008年斯坦福大学科技许可办公室收到400项专利申请,获批的200项专利中只有100项得以转化[3]。再者,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近年来出现受人诟病的诸种弊端,例如资金实力和技术转移办公室成员的市场远见跟不上科研创新的步伐,成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一大壁垒。而且,政府在资金投入上往往倾向于基础研究,时常导致应用性项目的研究资金出现空缺或不足的境况。根据美国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和国家风险资本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的数据表明,从1999年至2011年间,美国“种子”投资(seed investment)或启动投资占整个投资的比例从5.5%下降到2%,而早期投资则从23%增长到35%[2]。这些政策导向充分说明,政府的资金青睐于投资风险较低、已完成概念证明的后续阶段的科学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旨在提高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能力,填平“死亡之谷”的新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Proof of Concept Center)在美国一些研究型大学悄然兴起,并逐渐上升至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议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自2001年第一个由私人基金会冯·李比希捐赠的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冯·李比希创业中心开始,到美国白宫颁布《美国创新战略:确保经济增长与繁荣》(2011)报告的发展历程表明:“创建概念证明中心,加速了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提升了产学协同创新能力,并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发展”[4]。可以看出,美国已经从国家政府层面的高度来强调概念证明中心在促进国家创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巨大价值。

二、概念证明中心的内涵、发展概况及资金来源

(一)概念证明中心的基本内涵

所谓概念证明,就是对科研成果商业化的设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定义创新思路、研究成果、技术性能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市场可行性[2]。而概念证明中心则是一种在大学之内运作或与大学有关的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的组织,它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教育对概念证明活动进行个性化的支持,如开发和证明商业概念、确定合适的目标市场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帮助填补大学研发成果与可市场化成果之间的空白,是跨越研发活动与产品开发之间“死亡之谷”的一种新的组织模式[5]

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概念证明中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加速大学科研成果生产具有创新的市场技术;(2)与外部网络和研究团队密切联系;(3)能够与促进科研商业化的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通力合作。此外,概念证明中心一般主要设置在工程学院,这能够让该中心集中精力关注那些更有可能转换成产品的研究[6]

2001年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建立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the Von Liebig Entrepreneurism Center)和2002年成立的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Deshapanda Technological Center)是概念证明中心的典型代表,也是最早成立的两个概念证明中心。它们均由创业慈善家投资建成,捐资者认为这两所大学真正缺少的是为已经做好创业准备的研究人员建立支持机制和加速机构之间的文化传播。因为一旦成立概念证明中心这个公共平台,那么机构之间就可以知道他们的同行正在进行的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和各类项目,进而有助于促进和鼓励大学研究人员的创新和创业意识。

(二)概念证明中心的发展概况

2008年,考夫曼基金会(Kauffman Foundation)成员大卫·奥德里茨(David Audretsch)和克里斯汀·古布朗森(Christine Gulbranson)在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介绍概念证明中心的重要功能:“投资对促进大学研究的溢出和商业化”。经过考察研究,他们发现加州圣地亚哥分校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为大学教师和学生提供创业课、种子资金,而更为重要的是,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家为学生指导开放技术和传授建立大学衍生公司的经验。虽然这些工作就目前而言,所产生的效应尚不十分显著,但是概念证明中心的主要贡献在于为科学机构和周围的社区构建起桥梁,显然拥有广阔的社会网络对于加速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前景而言具有长远的好处。

概念证明中心主要与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通力合作,通过加速已申请专利的科技进入市场,从而对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工作起到补充作用。它与传统的孵化器不同。第一,在孵化器进行的研发活动通常与大学隔离开来,而概念证明中心则允许受资助的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实验室开展研发活动。第二,孵化器通常给已有产品的初创企业提供种子基金或分享工作环境,而概念证明中心则评估来自研究产品的商业价值,并且为科研成果吸引风险投资等其他融资资金铺路。

截止2012年,美国大学已建立了32个概念证明中心(下页图1.3)。可以看出,2009年之后联邦政府开始加快概念证明中心的建设,与这一时期美国金融危机对国家经济造成重创,政府为了更快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密切关系。概念证明中心分布在美国各个州,所依托和合作的大学都是科研实力较强,名列前茅的研究型大学。例如有,科罗拉多大学系统的概念证明项目(University of Colorado System’s TTO Proof of Concept Program)、麻省理工学院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冯·李比希创业中心、阿拉巴马大学的创新和创业指导中心(Alabama Innovation and Mentoring of Entrepreneurs Center)、马里兰大学的概念证明联盟(Maryland Proof of Concept Alliance)等。必须指出的是,概念证明中心并不全是仅隶属某所大学,其中也有几所大学联盟合作成立的概念证明中心。例如,位于费城大学城的概念证明项目(QED Proof of Concept Program)由15所大学联合成立;而俄亥俄州的“第三前沿”(the Third Frontier)则是由肯塔基州立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等八所区域大学创办而成。

从这些已成立的概念证明中心来看,它们的名称虽然没有全部冠以概念证明中心的称谓,但均有类似功能和共同目标,“(1)增加校园创业的数量和多样性;(2)改进大学衍生企业和企业家的质量;(3)增强与当地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接触,以留住大学衍生企业在本州区域发展”[7]。美国目前仍有6个概念证明中心在筹建过程中。

图1.32001—2012年美国大学概念证明中心每年增长数量图

资料来源:Samantha R.ect.Proof of Concept Cen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an exploratory look[J].Journal Technology Transfer,2013(38):349-381.

(三)概念证明中心的资金来源

美国大学目前的32个概念证明中心平均拥有的科研经费大概有5000多万美元,已经非常有效地促进大学衍生企业的发展[8]。但是,概念证明中心的启动资金来源也比较多样化,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联邦资金、依托大学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收入、私人捐赠、州政府资助和民间基金会。例如,科罗拉多大学系统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概念证明项目的资金支持来自该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该大学已经为研究和商业发展创立了自己的概念证明资金,该项目迄今为止已经支持了超过110个研究项目,总资金超过1300万美元;哈佛大学的“生物医学加速器基金”(Biomedical Accelerator Fund)的资金则来自私人捐赠;马里兰大学的概念证明联盟的启动资金则来自联邦基金;俄亥俄州的“第三前沿”的资金则来自俄亥俄州政府。

总体而言,联邦政府对概念证明中心的支持方式更加多样化。2011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称把创建概念证明中心作为投资i6挑战计划[1](the i6 Challenge)的主要渠道,进而促进清洁能源创新和经济繁荣发展。该计划也是“创业美国计划”(Startup America Initiative)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促进美国的创新并赢得未来。同一时期,美国商务部经济发展局(EDA)也声称,概念证明中心旨在加速绿色科技的发展以增强国家竞争力和力挽美国经济复苏。经济发展局于2011年9月在6个大学附属的概念证明中心投资1200万美元以应对挑战竞争,并在2012年再次给7个新成立的概念证明中心各拨款100万美元,2014年则扩大了i6挑战计划的投资,其中包括给已有的概念证明中心投资50万美元或开发商业化中心关注后期的研究[9]

继i6挑战计划之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于2011年7月宣布推行一项国家创新团队(I-Corps)计划,主要为没有成立概念证明中心的大学研究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种子资金。2011年10月开始为该计划的第一批获得者实行资助,每项资助大约5万美元,受资助者必须在近5年来曾承担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项目,该计划每年支持100个项目。

由此可见,虽然概念证明中心资金来源渠道趋向于多样化,但是联邦政府仍然是中心此类资金的主要来源,联邦政府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不同的路径与方式支持概念证明中心,从直接拨款资助到实施i6挑战计划、国家创新再到各种政府决策,都足以看出联邦政府开始从战略的高度投资创办概念证明中心项目。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基金会、私人慈善家、企业家等齐心协力对于概念证明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概念证明中心的运作模式

作为促进大学科技商业化的一种创新服务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的主要期望是成为“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的中转站”。但是,它在这个过程中实施的服务模式却各不相同,基本上每个概念证明中心都有自己的运作路径来推行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由于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是美国成立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两个概念证明中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两个概念证明中心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和商业化领域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得到广泛的认可,并对后续成立的概念证明中心起着榜样作用。本文主要以这两个中心的运作模式为例,更具体深入地了解和探讨美国概念证明中心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运作模式。

(一)冯·李比希创业中心的运作模式

2001年,冯·李比希基金会向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雅各布斯工程学院捐赠1000万美元,用于建造冯·李比希创业中心。中心的任务是加速该校研究成果走向市场的商业化活动,培养和推动校企之间的交流,让工程学专业的学生为创业工作做好准备。具体而言,“该中心主要为工程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创业课程;为工程学院有创业意向的教师、学生和其他研究人员提供即时帮助;对积极驻校创业者团队进行管理;举办雅各布斯工程学院每年的商业计划大赛”[10]。为了达成上述目标,冯·李比希中心使用了以下三种方法。

(1)为科技成果验证提供种子基金

该中心提供15000美元至75000美元数额不等的种子基金来支持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将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商业化。这些基金不用于基础研究,而是用于评价已有研究的商业潜力。冯·李比希中心每年会资助10至12个项目,这一比例是总申请项目的35%-60%[11]。为了获得资金,申报的项目必须至少有一名雅各布斯工程学院的教师参与。申请的第一步就是提交一份目的陈述,概述整个计划。在提交申请之后,中心的商业化主管会委派一名顾问,帮助教师准备要提交给审议委员会的策划和陈述报告。然后,在下一个月提交全部的申请。最后,由技术和商业专家组成的5~8人的审议委员会负责评定申请。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书中的技术创新和实用性、潜在的市场规模、市场定位、技术的发展水平、资金的使用、知识产权以及主要投资人的可信度等指标进行评价并最后做出是否提供资助的评定。

冯·李比希中心最后向申请成功者提供资金,帮助他们将精力集中到发展、测试、技术原型构建,以及进行特定的市场研究上。这一评价促成企业间的合作,认证以及新公司的成立。

(2)为大学科研成果顺利走向市场提供咨询服务

冯·李比希中心拥有一些需付费的兼职顾问专家,但他们在该中心所获得报酬远低于他们在自己领域中作为专家的公开市场价值。每个顾问专家大概要为10个计划负责。该中心选择顾问的原则是主要根据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背景、以往的企业工作经历以及与当地公司和投资行业领袖的商业关系。这些专家资源对于研发项目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价值,因为他们将技术和研究者与外部网络连接起来。

该中心与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代表协同合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谈判和执行与新公司及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签订协议。冯·李比希中心还会与外部的社区组织(例如CONNECT[2]等)合作,目的在于进一步为受资助人员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指导,确定能够帮助新公司继续商业化进程的创业和投资资本。总体而言,冯·李比希创业中心为感兴趣的研究人员提供以下咨询服务[12]:(1)识别市场潜在价值,即主动识别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研究项目,评估竞争前技术现状和潜在商业利益;(2)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向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披露研究成果,并与技术转移办公室协同维护知识产权;(3)创建企业模式,即与技术转移办公室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技术授权和创立创新型公司;(4)识别潜在的接受授权者;(5)与其他相关组织协调确认市场公司;(6)编制企业规划,如产品开发规划和路线图,市场深度研究,销售渠道,早期管理,投资规划,知识产权保护等;(7)识别市场投资者,帮助联系当地天使投资者等等。

(3)组织多样化的教育项目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该中心提供的教育项目可分为三大类:课程、演讲和工作坊,并且面向不同的学生开发四种不同水平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主要由学术界和实践创业经验中著名的教授负责主讲,目的在于帮助和鼓励学生应对创业工作环境中的挑战。该中心还为学生、教师和研究者举办演讲和研讨会。其中最著名的是“冯·李比希论坛”(the Von Liebig Forum),该论坛邀请学术界和企业界中顶尖的创新创业者参加论坛并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除此之外,中心还定期举行大型创新会议,例如“风险创业大会”(Invention to Venture)。这些教育项目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培养学生和教师的创新创业意识,帮助教师和学生理解、识别和熟悉早期商业化过程中重要的实际的问题。

(二)德什潘德技术中心的运作模式

2002年,企业家德什潘德夫妇向麻省理工学院捐赠了2000万美元成立了MIT德什潘德技术中心,旨在“帮助学校内富有创新理念的研究人员通过实验室开发创新性科技,并把它们以突破性产品和新公司的形式投放到市场,从而改变世界”[13]。德什潘德技术中心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推行大学早期科研成果商业化。

(1)为科技成果商业化提供拨款项目

德什潘德技术中心每年用于支持大学早期科技商业化的拨款项目可分为启动拨款(Ignition Grants)和创新拨款(Innovation Grants)。启动拨款每笔资助不超过5万美元,资助周期为1年,目的在于支持那些能够用于探究实验和概念证明的新计划。如果成功接受启动拨款的研究人员在完成该阶段的相关程序后,他们的科研项目被证明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则可进一步申请创新拨款。也就是说,创新拨款主要针对那些经过概念证明的研究成果,在确保其具体应用的商业价值后,最终获得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商的青睐。简言之,创新拨款能够促进研究人员与产业界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研究。

(2)鼓励志愿者担任咨询导师

与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不同,德什潘德技术中心让志愿者担任咨询导师,为研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志愿者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商业领域都是著名的成功人士,这些咨询导师具有敏锐地目标市场意识和广阔的社会交际网络,他们乐于与受资助者分享他们在科研发明和创业领域的丰富经历。该中心目前有近50名有丰富技术创新和创业经历的志愿者,他们不代表任何企业的利益,其任务就是向研究团队提供指导及援助,以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进展。

(3)组织团队促进思想交流培养合作经验

德什潘德技术中心在教育方面的举措分为举办活动和创新团队。活动主要包括为资金接受者举办思想流通(Idea Stream)、开放屋(Open House)和催化剂派对(the Catalyst Party)。思想流通是每年举办一次的大型交流聚会,主要向风险投资者、创业者及其他研究者展示学校的科研技术。开放屋和催化剂派对则是非正式的活动,目的在于促进思想交流和建立新合作关系。

该中心所提供的创新团队服务主要与学校的工程学院和创业中心(the MIT Entrepreneurship Center)的三方通力合作。创新队伍项目向校内所有研究生开放。每年都有6个获得资助的候选人被挑选来参加创新队伍项目,并且可与学生队伍合作,发现和确定他们的商业化计划。

四、概念证明中心产生的影响

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关键阶段是研究成果和产品开发之间的“概念证明”(Proof of Concept)阶段,一旦商业概念得以创造和证明后,其他寻求合适目标市场和实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由于信息、动机的不对称以及科学、技术和商业企业之间存在制度距离,那么概念证明阶段就有一个“资金缺口”(funding gap)[14]。近年来,由美国联邦政府、民间组织,私人基金会等共同支持建立的概念证明中心取得一定的成就,有效地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商业的转化,绝大多数概念证明中心在成立后创建的初创公司明显多于成立前(见表1.1)。

从表1.1可以看出,成立概念证明中心的大学衍生公司的数量显然比成立前要高,如科罗拉多大学的概念证明项目在成立前初创公司为17个,成立后初创公司数量达到60个。麻省理工学院的德什潘德技术中心自2002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对300多名教师和学生群体进行支持,100多名咨询导师参与其中,促进产生了28家企业,资产达到4亿美元,具有雇员400多名,将近30%的受资助者项目都能产生一家新企业[8]。截至目前为止,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至少超过10名的学生在冯·李比希创业中心的帮助下创建了公司,其中有6名学生进入了如技术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非传统领域。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的一份认证报告也指出,与2010财政年相比,2011财政年底颁发的证书量上升了14%,大学衍生企业同期增长了3%[15]。概念证明中心已经成为促进美国地区和国家经济繁荣的有效政策工具[16],是“国家基础建设中富有潜力的重要因素之一”[13]

表1.1美国研究型大学概念证明中心成立前后衍生公司数量对比

注:根据大学技术管理者联盟(AUTM)的最新统计结果,概念证明中心成立前后创建的新公司数量是指从中心成立之日到2011年的数据与中心成立以前同时期的新公司数量作对比。
资料来源:Bradley S R,Hayter C S,Link A N.Proof of Concept Cen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An exploratory look[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3,38(4):349-381.

五、思考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高校科研体制的日趋进步,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取得了长足进展,产出了大批高科技成果。但是,“长期以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几方面力量各成体系、各自为战的局面尚未真正扭转,分散、封闭、低效仍是我国科技创新存在的最大问题。因此,研究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破解我国协同创新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17]

美国研究型大学为解决科技商业化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进而加速大学创新商业化进程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组织模式——概念证明中心,对于我们具有一定的参考启示作用。从美国概念证明中心的初期建设、发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中得以看出,概念证明中心的成功离不开当地的风险投资、技术和在商业网络领域中地位显赫的管理队伍和顾问的大力支持。概念证明中心的专家、志愿者对当地市场和经济的了解以及本身所具有的社会网络商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比提供种子基金更能推进大学技术的商业化,因为这些专家顾问对市场知识的详细了解和把握能够很好地降低产品性能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技术风险,而且商业网络能够让概念证明中心在投资有风险的和未经证明的技术时,意识到外部基础设施能够支持下一步的发展和商业化。除此之外,美国概念证明中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引起我们更深刻的思考。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创新引导中的战略意识

在面临经济发展不景气和持续减税的双重压力下,美国联邦政府仍然继续对促进成果商业化等研发活动给予大力支持,注重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性概念证明中心的投资。联邦政府结合国家科学基金会、商务部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对概念证明中心的政策支持和投资对其后续的成功发展极其重要。也正因为如此,概念证明中心催生的研究成果才能更多帮助解决健康、信息技术、能源和其他领域的重大问题,而通过概念证明中心加速科研成果商业化促进地区和全国的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简言之,美国联邦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始终扮演着起着“推手”作用,这种推动力量促使创新过程进一步深化发展。例如,在概念证明的资金投入方面,联邦政府合理的调整和分配政府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投资,并且出台了各项政策法规给予支持,同时引导和鼓励产业界加大在成果转化中间阶段的投资,以使整个创新过程都能得到充分的资金保障。也正因为联邦政府的积极作用,创新项目在概念转化阶段才有可能得到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青睐,并促使资金运作的良性循环,“天使资金的投入给风险投资和商业银行带来企业经营前景看好及管理水平提高的信号,有了天使资金的投入,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18]。毫无疑问,这些资金是填平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死亡之谷”的重要步骤。

(二)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

美国概念证明中心在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充分调动校内外各种资源为其服务,如招募卓越的科研人员和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充当志愿者为受资助人做创新创业等实践问题的咨询服务,这些咨询专家团队能够为具有潜在商业化和市场化价值的早期技术开发答疑解惑,而且他们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熟知当地创新创业文化和环境,并且还拥有广阔的社交网络,这些因素对加速大学科研成果商业化是尤其重要的。通过概念证明中心的桥梁作用可以获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为应用研究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提供后续的资金支持。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需要政府、企业、大学乃至社会各方力量协同合作。在这其中富有经验的企业家等专业人员的建言献策无疑对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或减少科研人员与企业经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具有显著的作用。概念证明中心为科研成果顺利走向市场提供平台,确保大学的技术发明能从技术实证阶段进入到商业阶段,进而促进区域和国家经济增长。因为技术创新是维持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持续的经济增长需要将新产品和新服务持续引入市场,也就需要扰乱原有市场并创造新产业的根本性技术创新[19]。毫无疑问,概念证明中心在调动外部卓越的研发人员,经验丰富的企业家等校内外各种资源对促进大学技术发明迈向创新阶段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参考文献:

[1]Committee on Science,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Unlocking Our Future: Toward A New National Science Policy[R].the House Committee on Science, 1998(12):40.

[2]Von Liebig Entrepreneurship Center.Accelerating Commercialization of Cost—Saving Health Technology[EB/OL].http://www.jacobsschool.ucsd.edu/vonliebig/docs/Accelerating_commerce.pdf,2013-07-13.

[3]Paul M.Swamidass.University Startups as a Commercialization Alternative: Lessons from Three Contrasting Case Studies[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3,38(6):788—808.

[4]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A Strategy for American Innovation:Securing Our Economic Growth and Prosperity[R].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2011.

[5]Catarina Maia,João Clar.The Role of a Proof of Concept Center in a University Ecosystem:an exploratory study[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3, 38(5):641—650.

[6]Kauffman Foundation.Proof of Concept Centers:Accelerati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novation[R].2008(1):17—18.http://sites.kauffman.org/ pdf/poc_centers_01242008.pdf.

[7]U.S.Department of Commerce.Th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 Higher Education,Innovation&Entrepreneurship in Focus[R].U.S.Department of Commerce,2013(10).http://www.eda.gov/pdf/The_Innovative_and_Entrepreneurial_University_Report.pdf.

[8]Samantha R.Bradley,Christopher S.Hayter,Albert N.Link.Proof of Concept Cen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An exploratory look[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3,38(4):349—381.

[9]Christopher S.Hayter Albert N.Link.University Proof of Concept Centers:Empowering Faculty to Capitalize on Their Research[J].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5(3).

[10]Thomas J.Allen,Rory O’Shea.Building Technology Transfer with Research Universities:An Entrepreneurial Approach[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146—147.

[11]The UCSD Jacobs School of Engineering.Von Liebig Entrepreneurship Center[EB/OL].http://www.jacobsschool.ucsd.edu/vonliebig/,2015/4/9.

[12]UCSD School of Engineering.Von Liebig Center.Course[EB/OL]http://www. vonliebig.ucsd.edu/education/education_courses/2013-05-25.

[13]MIT Deshpande Center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EB/OL].http://deshpande.mit.edu,2015/4/10.

[14]Philip E.Auerswald,Lewis M.Branscomb.Valley of Death and Darwinian Seas:Financing the Invention to Innovation Tran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03,28(3):227—239.

[15]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Licensing Activity Survey: Highlight[R].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2011.http:// www.autm.net/AM/Template.cfm?Section=FY_2011_Licensing_Activity_Survey&Template=/CM/ContentDisplay.cfm&ContentID=8731.

[16]Christopher S.Hayter,Albert N.Link.On the Economic Impact of University Proof Concept Centers[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4(12): 178—183.

[17]刘宝存.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什么样——评蓝晓霞《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研究》[N].中国教育报,2015-03-10.

[18][美]托尼·达维拉.创新之道:持续创新力造就持续成长力[M].刘勃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18.

[19]Lewis M.Branscomb,Philip E.Auerswald.Between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 An Analysis of Funding for Early-Stage Technology Development[R].U.S.Department of Commerce,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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