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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0月,柬埔寨成为WTO的成员。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柬埔寨要求工作组给予过渡期,时间为入世到2008年1月1日,使其获得并使用技术援助,以全面实施协定规定的义务。MOC、MOH、MAFF和MIME全面负责在不同的时间制定具体商品或产品的政策,并由柬埔寨政府审定颁布。4.法律实施和全球信息交换5.国际合作,主要与本地区国家,特别是与中国合作6.加强跨境检验检疫和合作

2004年10月,柬埔寨成为WTO的成员。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柬埔寨要求工作组给予过渡期,时间为入世到2008年1月1日,使其获得并使用技术援助,以全面实施协定规定的义务。

(一)动植物、林业、野生生物和渔产品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

1.《质量管理和产品安全及服务法》(ReachKramNo.NS/RKM/0600/00I/01,2000年7月21日)

2.《林业法》(ReachKramNo.NS/RKM/0802/016,2002年8月31日)

3.《渔业法》(ReachKramNo.NS/KM/0506/011,2006年5月21日)

4.次法令第64号《关于柬埔寨全境国际边境检验办公室、双边国境核查点、边境地区核查点和海港核查点的决定及其管理》(2001年7月9日)

5.次法令第69号《关于农业原料的标准和管理》(1998年10月28日)

6.次法令第15号《植物卫生检验》(2003年3月13日)

7.次法令第16号《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2003年3月13日)

8.次法令第21号《通过风险管理便利贸易》(2006年2月1日)

9.《国际法》: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二)职能和组织机构设置

农林渔业部(MAFF)负责柬埔寨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职能如下:

1.控制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原料的质量,制定使用方法和使用指南

2.开展植物卫生检验和IPPC规定的其他职责

3.保护公众健康,防止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引起疾病跨境传染

4.控制牲畜的进出口

5.控制农业投入,即控制化肥、农产品、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投入

(三)农林渔业部实施检验检疫的负责机构

1.DAALI:农艺和农地改进司

2.DAHP:动物卫生和生产司

3.DAL:农业立法司

(四)高级部际协调组

高级部际协调组由柬埔寨政府负责海关和税收司(CED)的代表主持,成员包括海关和税收司、柬埔寨进出口检验和反欺诈司(CamContr01)、商务部(MOC)的其他部门、卫生部(MOH)、农林渔业部(MAFF)、工业部、矿业能源部(MIME)和所有其他部门的高级代表。

MOC、MOH、MAFF和MIME全面负责在不同的时间制定具体商品或产品的政策,并由柬埔寨政府审定颁布。这些部门负责确保这些产品满足国际义务,符合国家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实现这些目标进行风险管理。这些机构为这些商品建立明确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筛选标准。

(五)检验过程中的进口要求

1.植物和植物产品

需要进行植物检疫(PQ)的进口货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附有出口国植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并适用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模式;

(2)必须没有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或柬埔寨的其他危险病虫害,否则在投入市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处理;

(3)植物卫生措施可以适用于柬埔寨出口的特定进口国要求的货物。

2.货物

需要检疫的植物原料为:

(1)没有经过非疫病认证的植物、植物部分、植物产品、农产品;

(2)包装材料或者木箱,托盘或其他运输和储存工具;

(3)土壤或附着于根或植物部分的土壤;

(4)活的或死的昆虫或有益组织;

(5)非植物源性但可能为昆虫提供生活环境的其他物体。

(六)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合作和援助领域

1.制定和审议与植物保护、检疫、农药管理和跨境动物疫病控制的法律

2.发展人力资源,重点培养以下方面的人才(1)虫害监测;

(2)虫害诊断;

(3)虫害风险评估;

(4)农药及残留分析;

(5)GMO检测和筛选;

(6)P&A0和FS检验程序;

(7)病原体检测,如H5N1;

(8)增强诊断性实验室。

3.提高公众关注意识

(1)病原和昆虫导致的损失;

(2)IPM、GAP、有机农业。

4.法律实施和全球信息交换

5.国际合作,主要与本地区国家,特别是与中国合作

6.加强跨境检验检疫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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