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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国际经验决定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而言,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日本模式,是根据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渐进地有序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在加入WTO之后,为了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迎合国内需要,才开始渐进性地、有限制地允许工商资本投资农业。

纵观国际上农业发展的历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表面上是形成了一大批巨型农业公司或跨国农业集团,但本质上是以此为核心形成了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建立了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实现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2]。整体而言,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日本模式,是根据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渐进地有序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同时,通过综合农协、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化的形式来分散资本务农可能带来的风险。积极完善农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尽可能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在美国农业发展上,主要是扶持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形态的农业经营方式。由于家庭农场的各方面相对均衡的优势,使得公司农场发展相对较慢。法国近些年主要在土地规模化经营基础上,引入了农业资本公司来从事专门的农业经营。印度作为典型的农业国,主要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非农经营公司投资农业,同时通过小农的组织化来分散资本务农的风险。菲律宾和拉美地区农业过度资本化的教训,为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了“反面教材”,同样值得我国吸取和借鉴。

3.2.1 日本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上的历史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了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综合农协或合作社,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新型自耕农形式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形成了“日本模式”。日本以农协为农业发展组织化和合作化的主导力量,对公司农场存在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日本在发展公司农场[3]上,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46—1961年:严格禁止企业法人租赁农地

1952年日本颁布了《农村土地法》,以“保护耕作农民的权利和确保优质农村土地”为目的,严格禁止土地买卖和租赁,形成了土地农民所有和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业经营制度。“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土改,一直到1961年,在长达15年的时间中,法律不仅严格禁止法人进入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而且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土地。”[4]这一时期,农民通过金融合作和综合农协组织起来。农协的主要作用是在农业生产、经营等服务环节最大限度地为农户奉献,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日本严格禁止企业法人租赁农地,主要扶持和保护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的发展。

2.1962—1994年:日本加入WTO前的公司农场缓慢增长期

1962年,日本在对《农地法》进行首次修改时,创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该法明确指出:“如果是法人,要满足农业生产法人的条件。同时,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实施初期,不批准股份公司的法人形态为农业生产法人。”[5]1962年开始,“日本多次修改《农村土地法》,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鼓励农户扩大土地占有规模,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地域为单位实行集团化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村土地合理流转,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培育更有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6]。不过随着经济发展,日本农业发展中的农业老龄化、土地抛荒等现象越来越多。日本国内企业开始了抵抗,企业强烈要求取消《农业土地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农业的限制,但受到了日本执政党政府及农村社会的极力抵抗。据统计,“1960—1998年间,在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家庭经营方式以及小规模经营的模式下,日本农场平均规模从0.99公顷扩大至1.77公顷”。但是这一规模相对偏小,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足。由于日本一直重点扶持和保护家庭农场的农业政策,对公司农场一直限制较多,不过公司农场仍有缓慢发展。[7]有资料表明,“1970—1995年这25年间,投资农业的公司型法人数量,从1879家增加到3283家,只增加了1404家,年均增长仅为2.26%”[8]。可见,在日本加入WTO前,公司农场的数量增加是非常缓慢的。

3.1995—2005年:日本加入WTO后公司农场的加速增长期

自从1995年日本加入WTO以后,小规模家庭农场经营的竞争力不断弱化。虽然有日本政府高额的农业补贴来支撑,但仍无法抵御来自国外农业以及国内其他产业的竞争。在国际压力下,日本政府越来越感受到传统农业改造的必要性。为了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的大规模公司型法人农场开始增长。2000年,日本《农地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改。直到此时日本才开始允许股份公司参股农业生产法人,从事农业经营活动。据统计,“1995—2005年10年间,从3283家增加到6051家,年均增长率为6.31%”[9]。2003年,日本开始放宽对企业进入农业的限制,期望通过工商企业的改造来挽救日本农业。2005年,日本的法律仍对公司进入农业生产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过在一定程度上,日本已经为公司农场的发展开启了大门。

4.2006年至今:有序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期

近几年,日本开始逐步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同时规避其可能带来的风险。2009年,日本《农地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对于企业通过土地租赁,参与农业等行为,才实行‘原则自由化’,即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有序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可以在日本国内任何地方租赁农地,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不过,日本农业生产法人资格的构建仍存在相当多的限制条件,包括必须是农事合作社法人、合股公司、合资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必须是农业,法人成员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等。”[10]随后,日本官方提出了“六次产业化”概念,即泛指工商服务业和农业的“结合”。在官方政策的鼓励下,日本一些大型企业正式涉足农产品的生产,如发光二极管照明、太阳能发电等技术,建造“植物工厂”,探索农业工业化发展道路,以催生新兴产业。

综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模式”是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限制大资本直接租种土地。在整个农业产业链运营中,农民不仅收获了在农业生产环节的收益,而且共享了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收益,同时通过组织化和合作抵御了大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在加入WTO之后,为了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迎合国内需要,才开始渐进性地、有限制地允许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日本政府限制大资本下乡,并扶持以合作金融为核心的综合农协,通过综合农协赋予农民金融合作和发展权,既避免了大的工商资本对小农的控制,又实现了小农的组织化。在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之后,日本才开始有限制地准许大资本下乡。“日本的实践表明,把雪中送炭、携小扶弱政策与组织化协同实施,既可以实现农民的公平发展,也可以实现效率的提高。”[11]

3.2.2 美国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道路上的经验

独立战争后,美国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制为基础的现代化大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随着城市不断侵蚀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的出现,美国开始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不过这对土地私有制下的私人财产造成了侵犯,因此政策执行效果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美国开始创建土地发展权。在不损害农民土地私有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农地,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调节土地合理利用,促进了土地的规模化、专业化运营。[12]早在19世纪2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公司农场的萌芽。这种公司农场实际上是农业微观组织形态的一种变迁,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无缝对接。工商企业进入农场,将原有农户小农场变为租赁式公司农场,实现了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化、市场化运作。不过美国家庭农场形式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形态,公司农场发展却受到了多重限制。

公司农场受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优势。美国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农场规模:土地规模和销售规模。这里主要通过土地规模来衡量。“1862年《宅地法》规定将家庭农场规模导向至160英亩水平,2007年更是扩大至449英亩。据美国农业统计局资料显示,2002年,美国大于1000英亩的农场只占8.6%,但占有67%的耕地。”[13]可见,美国家庭农场以大规模为主。这种大规模具有极高的规模效益和技术外溢性,在国际市场上具备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同时农场主收入高于工薪阶层收入,缓解了国内产业对农业的竞争。二是美国发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具备了生产和技术保障优势。比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基本都是在市场领域和政治领域等非生产领域,主要集中在产前、产后环节。三是在政治理念上,开国元勋杰斐逊要求以家庭农场为核心建立小农民主社会。可以说,美国主流观点和农业政策都一直偏向于保护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虽然公司农场具有较高的土地产出效率[14],但家庭农场同样具备了能与公司农场相抗衡的规模优势和组织优势,而且享有国家政策扶持和高额补贴。不过,美国公司农场也在缓慢发展着,据200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1978—2002年间,公司农场数量从5万增加到7.4万,家庭农场减少了56万家,公司农场占农场比例由2.2%上升至3.47%。”[15]

3.2.3 法国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道路上的经验

法国土地流转主要以实施土地集中、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的100多年间,法国小块私有土地一直稳定发展。土地细碎化以及农场小规模化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法国农业现代化。20世纪50年代,法国开始制定《农业指导法》,采取土地集中政策,推动小农场合并。建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收购细碎土地后以优惠价卖给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或农民。[16]近25年来,法国农业资本公司开始不断涌现。这些公司以从事农业开发性经营为目的,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目前已经成为法国新兴农业中最具活力的形式。“1998年,法国农业资本公司已达到5.6万个,占法国全部农业经营单位的8.3%。1988—2000年间,法国个体农场占农业经营单位总量的比重,从93%下降到81%,用地比例更是从82%下降到58%。”[17]时至今日,法国工商企业广泛参与农业经济活动。既有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从事食品加工、制造、储运、保鲜等经营活动,又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和餐饮连锁店从事食品营销服务,还有中小工商企业参与餐饮服务。

3.2.4 印度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道路上的探索

自独立后,印度工业虽然有了较快发展,但印度仍是80%人口从事农业的发展中国家。2005年,当时的印度政府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本国企业对农业进行投资,希望新政策能为农业吸引到大量国内外投资。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不仅农业企业,包括印度一些非农经营企业也开始投资于农业,将农业视为新时期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印度ITC公司是一家资产总值高达75亿美元的混业经营企业,涉及烟草、食品加工和酒店服务等,现在已开始为农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和包括天气预报、种植技术在内的各种信息。印度电信巨擘博哈提集团计划将印度的水果、蔬菜推向中东和欧洲市场。工业巨头塔塔公司也将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种植专门供给出口的荠菜和葡萄”[18]。此外,“印度在保护小农上实施了相应的措施,如对中小农户(户经营耕地少于2公顷为小农,2~4公顷为中农)购置农机具予以补贴,而对大农购置农机具则不予以补贴;对小农办奶牛合作社给予补贴,鼓励小农走向新的联合”[19]。在资本投资农业后,印度在保护小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借鉴意义。

在发展中国家资本投资农业的相关探索上,本书选取了菲律宾、拉美国家以及印度作为代表。其中,菲律宾和拉美部分国家在改造传统农业上,出现了农业过度资本化的现象,导致了农村劳动力人口转移的困难以及城市失业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相反,印度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上,则是用渐进的方式改造传统农业,提升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分散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优惠补贴等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有序投资。

3.2.5 菲律宾和拉美国家农业过度资本化的教训

1898年,美国开始接管菲律宾。在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上,菲律宾在美国的影响下,开始对农业进行资本化改造。随后,西方农业跨国企业和菲律宾本国的农业资本家,开始对菲律宾农业和农村中的金融、土地、技术等进行垄断和控制。这直接导致了资本主导下的雇工农业,大量自耕农和佃农开始失去土地,只能被迫选择从事资本控制下的种养业。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所需的劳动力越来越少,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中相对过剩人口的产生。随着“冷战”的趋缓,城市中的就业增长下降,大量被迫进城的农民工找不到工作,最终转化为了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政局稳定,军人开始走上舞台,导致政局更加动荡,社会更加不安,失业问题更加严重。学术界曾经将这一过程总结为“五个转变”,即“农村问题转成城市问题、农民问题转成工人问题、失业问题转成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转为政治问题、国内矛盾转化为国际摩擦”。五个转变给菲律宾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经济上自主性缺失,完全受制于国外;社会上动荡不安,不确定因素逐步增加。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错误,导致了菲律宾经济社会的严重问题。在半个多世纪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开始以“日韩”为师,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将农业资本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和流民,稳定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20]

学术界里“发展风险期”是指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容易动荡和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拉美国家开始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到21世纪初,不少国家人均GDP已达2000美元。这个时期开始出现了“发展风险期”所描述的诸如失业率持续走高、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凸显等诸多问题。在拉美国家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在传统农业还占较大比重的情况下,开始通过资本的力量改造农业,盲目走特大型企业、进口替代型工业化战略,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通货膨胀严重、金融潜伏危机以及过多的剩余劳动力。这种现象被称为“拉美陷阱”。农村人口在短时间之内涌入城市,导致了城市的畸形发展和农村的衰败。据统计,拉美城市中有40%的人口增长来自于农村移民。由于改造传统农业和城市化过程的盲目和无序,导致城市在短时间内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满足外来人口的基本需求,导致多数农民进城后处于贫困和边缘地带,成为社会发展中极不稳定的一大因素。

综合日本模式和美国、法国、印度的相关经验,以及菲律宾、拉美国家农业过度资本化的教训,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本书认为,日本模式是适合中国农业发展的一种选择。显然,通过革命的手段推动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农业资本主义改良道路选择上,中国与当时德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大差异性。中国幅员辽阔,各区域区位差异性以及资源禀赋特征的不同,因此我国不能盲目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快速推进。不过农村人口基数较大,减少农村人口是一个渐进的长期性过程,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采用冒进的方式通过资本消灭小农是不可取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而是引导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传统的结构性矛盾面前,农民的分散经营和家庭为单位的农地小规模运作,都将导致这个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深。因此,我国应学习日本模式,选择农民合作和组织化的路径,渐进地推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进一步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农民抱团抵御外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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