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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契约视角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时间:2023-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2.1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形成的原因“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

6.2.1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形成的原因

“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微观组织基础一直是家庭经营为主的小规模农户,农民组织化程度非常低。因而,在市场经济这种竞争经济下,很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以及抵御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工商企业以龙头企业角色进入,龙头企业凭借着自身的市场信息优势、资金技术优势以及渠道优势等,能够在维系农村家庭基本经营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引导和带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连接农户进入市场。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既保证了家庭经营的生产特点,又适应了市场化发展的规模性和产业化。同时,节约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形成的企业内部管理费用。这种模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初期一直大力倡导的模式。

6.2.2 实践中“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具体运作

在该模式下,企业和农户双方在契约的安排下进行分工。此处的契约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销售型契约。龙头企业提供农资和技术,农民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产。二是保护型契约。农户在事先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企业向农户提供技术和农资服务,并承诺以最低保护价收购到期农产品(具体见图6-2)。这种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下,是典型的资本支配劳动。虽然农户与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利益分配、具体决策等方面,龙头企业还是占据着支配地位。如果在不完全契约下,龙头企业在契约未规定处仍具有决策主导权。在利润索取上,龙头企业具有剩余索取权,而农户只能获得固定比例的利润。同时,双方的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实质是远期合同交易。在这种模式下,双方产权邻域清晰,覆盖的公共区域小,因而公共租金损耗很低。[6]

图6-2 “企业+农户”具体运作模式

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初期的发展历程具有典型特点。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分析了一个典型案例:“农户就农副产品加工收购与企业签约。按契约规定,农户种植牛蒡,企业以0.40元/公斤合同价格收购。到了秋季,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到1.20元/公斤,农户纷纷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企业‘以一对多’,把单个农户诉之法庭的成本很高,只能听任农户违约。同时,由于企业已经投资兴建了牛蒡加工生产线,为了收回投资,他们不得不从市场上收购原料。于是,在各个龙头企业间发生了‘牛蒡大战’,致使当年牛蒡价格最高达到2.00元/公斤。契约完全丧失了约束力,无契约规范也就不成其组织,组织为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到了第二年,企业不愿再与农户签订合同,‘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陷于解体。结果,牛蒡价格下跌到0.10元/公斤,伤企又伤农。”[7]这个案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企业+农户’实现模式下,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契约的脆弱性体现得颇为明显,双方的交易费用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原材料供给和经济效益。

6.2.3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考

这种模式的组织缺陷在于短期性的不完全契约,导致这种模式在企业与农户间产生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同时,博弈双方的地位悬殊明显,造成利益协调困难多。该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从交易双方的交易费用看,在整个契约链条中,从契约谈判到契约执行,都存在着交易费用增加的可能。一是在契约谈判签订阶段。面对小且分散的小农经营,龙头企业需要增加大量的信息收集和谈判费用。而且随着企业原材料需求的增加,这种交易费用也在持续增加。二是在契约执行阶段。随着市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重视,农产品安全已经从数量安全转化为了质量安全。由于在该模式下,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因此无法掌控整个的生产流程。为了能够为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这就需要企业在收购和检验环节投入大量成本。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一成本也将逐步增加。此外,在履约环节,如果出现了一方违约的话,则面临着一个诉讼的成本收益权衡问题,诉讼成本一般都高于可能的收益。[8]因此,订单农业下契约的脆弱性以及协调难度,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从博弈双方的地位来看,在龙头企业带动的实现模式下,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存在违约的可能。在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时候,企业更愿意从市场上交易。由于农业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比如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等,因而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大。当然,从农户角度看,农户也存在着违约的可能。在我国逐步迈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农户在面临外部不确定性的时候,一般从自利性角度出发,加剧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在市场收购价格高于缔约价格时,农民更愿意把农产品交易给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因此对于这种违约事实,法律约束力极低。如果此时龙头企业的规模较大,对原材料的市场需求量较多,则极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利润。因此,在没有一个有效框架约束下,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是存在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交易费用高,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而且契约的约束力非常弱。企业在这种模式下,可能出现原料供给不足等问题,从而影响其后续的生产和经济效益。对于农户而言,也会面临着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同样是处于脆弱性的契约约束内。随着工商企业投资规模的扩大,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博弈双方地位的差异和不对称实力导致双方协调难度加大。这种农业产业化初期的传统利益联结模式存在明显的内部组织缺陷。因此,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产业组织模式的创新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了新的模式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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